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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斥表象下如何把握侵财行为的定性

2020-08-07马韶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7期

马韶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3日,被害人崔某欲购买二手车。次日,崔某在与卖家刘某约好地点看完车后,即从被告人刘某处以5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灰色轿车。卖车时,刘某故意隐瞒其真实身份,自称为李某,并称:该轿车是从一名叫朱某的手中购买,买车时已与朱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没有其他的买卖手续,也没有到相關部门办理机动车转让手续。被告人刘某为了和被害人崔某达成车辆购买合同,伪造了一系列的车辆登记信息手续,并将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李某”和“朱某”的售车协议、“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给了崔某。后崔某于当日将该车停在A市某小区的停车位上,因被告人刘某在卖车之前早已在车上安装了定位器,于当日24时许,通过定位器找到该车停放的位置,用自己提前配好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4月5日8时许,崔某发现汽车丢失,遂打电话报警。刘某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被告人刘某通过此种方法共作案8起。

二、分歧意见

对上述案件中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司法实务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诈骗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事前伪造的一系列车辆信息手续,并提前在车内安装定位器,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崔某的钱款,轿车只是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工具和达到结果的幌子,是在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自己的钱款,待钱款到手后,再运用定位技术手段获取轿车地址,进而进行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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