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公共空间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定性
2020-08-07孙春雨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7期
孙春雨
摘 要:从定性角度考量,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私自占有公共空间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应当秉持谦抑原则,予以行政处罚;确需动用刑罚的,应以诈骗罪处罚,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立足于社会治理的视角,应从完善立法入手,构建立法、执法、司法一体应对,前后有机衔接的预防、打击、惩治体系。
关键词:私收停车费 诈骗 寻衅滋事 社会治理
近些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和城市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停车难已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停车资源的稀缺也诱发一些违法犯罪问题,私自占有公共空间收取停车费便是其中之一,此类行为不仅给城市治理带来难题,也给执法司法带来新的挑战,尤其在行为认定、法律依据、处理方式等方面更是莫衷一是。对不具备停车收费资质的人员,私自占有公共空间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如何定性?执法司法缺乏统一尺度,亟需规范。
一、私占公共空间收取停车费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合肥城管委首张违规停车场罚单案
2018年1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城管委开出安徽省首张违规停车场罚单,对位于长江西路一物业公司未办理停车备案手续,擅自设置停车场并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蜀山区城管委经过调查取证,根据《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48条和《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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