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关税”与破坏“关税主权”
2020-08-04陈朱俊
中学历史教学 2020年7期
陈朱俊
《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课标》)实施建议中,虽然强调历史教科书“应以本标准(《课标》)为依据进行编写,切实落实本标准提出的各方面要求”,甚至要求其编写“要尽可能地引导学生通过教科书的学习,进入历史情景,由浅入深地感受和认识历史”[1]。但是,历史教科书又因受编写诸多条件的限制,无法对某些历史事件或现象展开深入地剖析,致使学生难以“由浅入深地感受和认识历史”,不免留下些许困惑或无奈。例如,部编版教科书《中国历史》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有关《南京条约》的编写,采用详“内容叙述”而略“影响分析”。其中涉及关税仅有“英商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必须经过双方协议”的内容叙述,而完全略去了有关关税签订的影响分析。因此,为弥补教科书在此问题上出现两者兼顾不周的困境,本文试从三个不同角度重新审视“协议关税”的签订是否会导致“关税主权”的破坏这一历史深远影响。
一、重审协议非对等性,足见其变相破坏
学习或感知历史,首先需要从了解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是什么”出发,再围绕“是什么”这一学习目标,从不同的角度或侧面并恰当运用史学研究方法,由表及里地获悉历史事件或现象的“真相”是什么。
《辞海》认为“主权”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抑或理解为,“主权”就国家行为或意志而言,应拥有完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不受他国的干涉或影响;就国家交往或相处来说,应享有相互的平等性和互惠性,而不是对他国的侵害或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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