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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期流贷占比 将“稳金融”落到实处

2020-08-02陈井勇陈卫明

时代金融 2020年12期
关键词:提高

陈井勇 陈卫明

摘要:现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大都是短期的,民营企业、制造业和小微企业中期流贷占比更低;“转贷难”、“高息转贷”等给企业造成严重负担,已成“稳金融”、“稳企业”的重大阻碍。现阶段大力提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中的中期占比,使贷款期限与企业需求相适应,减轻企业转贷负担,给予企业较稳定的信贷资金支持,需要提上监管部门和银行的议事日程。尽快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中期流贷占比,将会成为现阶段“投入少、见效快、效果好”的“稳金融”重大政策利好。

关键词:提高 中期流贷占比 稳金融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稳金融”位居“六稳”的第二位。十九大提出的打好“三大攻坚战”,将“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放在首位;而“防范金融风险”是“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足见“稳金融”的重要性。而“稳金融”的主体,无疑就是“稳信贷”;要保持经济体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为“经济血液”的信贷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现阶段,提高我们银行系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占比,是“稳金融”、“稳信贷”的重要措施,是一剂“投入少、见效快”的“良药”。

一、“短期贷款无期化”是目前银行信贷的常态

(一)基本概念

1996年《贷款通则》,按期限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一年及以下)、中期贷款(一年以上五年及以下)、长期贷款(五年以上);而此前银行信贷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临时贷款”等用途分类,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又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计划经济时代甚至还有“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实际上用途与期限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将二者进行简单类比,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基本上相当于“流动资金贷款”;实际信贷实践中,也经常把短期贷款说成“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把三年及以下的中期贷款说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虽然也有三年以上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5年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但不是主流。本文主要讨论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为方便讨论,若没有特别说明,就以“短期流贷”、“中期流贷”作为基本概念;其中中期流贷主要是三年及以下,因为三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确实是长了点,实际信贷实践中也不多。

(二)流贷现状

1.中期占比低。我国银行业目前的流动资金贷款,大部分是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中期流贷占比很小;现有的中期流贷也是以国企央企、政府平台为主,民营企业中期流贷占比更低。如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2019年三季末中期流贷占全部流动资金贷款比不到25%;而民企流动资金贷款中,中期贷款占比更是不到20%,小微企业中期流贷几乎没有。

2.无限期续贷。由于我国的企业均是间接融资为主,负债率都较高,真正经一年的生产经营周期所创造的“净现金流”,能还清“短期贷款”的企业是少之又少;因此到期后绝大部分需要续贷。而按目前银行一惯的做法,贷款到期需要企业筹集资金“先还后贷”,有些银行甚至或对有些企业要求“先还后批”,人为拉长了转贷时间。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倡导的“无还本续贷”,也仅是针对少数还贷周转有困难的“普惠金融”(1000万元及以下)客户;而对大中型客户,若到期无资金“先还后贷”,需“以贷还贷”,那即被列入“风险预警”客户,轻则“重点监管”,重则“压贷收贷”。

二、这么高比例短期贷款需要“金融供给侧改革”

(一)严峻的现实

长期以来的以“短期”为主的信贷期限安排,大家似乎已经“见惯不怪”了。而从“短期贷款长期化”的现状和企业实际需求来看,企业实际是需要较长期限的流动资金的。为了每年到期周转,许多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都需留存一笔较大的“转贷资金”;更多企业是靠向外“拆借周转”,为此催生了一个相当大的“转贷产业”,这已是一个公开秘密。由此给企业增加了相当大的财务等负担;甚至许多企业因“转贷不灵”而产生“流动性风险”,被处罚直至倒闭的也屡见不鲜;“高息转贷”、续贷时“抽贷压贷”、“转贷时间长”等导致资金链断裂现象屡见不鲜,往往成为压跨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不用讳言,融资的不可持续是近年来企业风险大量爆发的导火线之一,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近年来大量“债券违约”导致一批相对优质的民营企业产生资金链危机,仅浙江就有盾安集团、新光集团、精功集团、银亿集团、三鼎集团等多家。这些债券违约,到期不能兑付,虽然有这些企业过度扩张的原因,但直接原因是债券到期不能续发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的。这些能发债的主体,本来是民营企业中比较优质的群體;若这些债券融资到期基本都能续做,或本来是银行贷款(到期续作大都不会产生问题),那这些企业资金链断裂危机本可避免,或延迟后以时间换空间得到充分缓解;若是中期流贷,那风险更小。所以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流贷中期化安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流贷短期化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期限上“供需严重脱节”而又长期“合理存在”的现象呢?据初步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监管规定要求。根据《巴塞尔协议》等规定,银行的资金来源(存款)决定了资金运用(贷款),期限也要相对匹配,否则变成“期限错配”。因此商业银行是根据自身的资金来源“分配”短期和中长期的比例,再据此安排企业贷款期限,而不是根据企业的需求来安排。当然这也不能怪商业银行,因为监管部门对银行有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规模和期限的考核要求(见《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

2.“加强管理”需要。我们的传统银行信贷管理,往往为“短期贷款”安排找到各种依据、理由:一是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回笼有周期,回笼资金可用于转贷;二是借转贷可检验企业的资金运筹能力,是一种“风险测试”;三是强制要求企业多回笼资金,以增加结算存款;四是甚至有些银行是为了自身的“风险防控”考虑,以为安排“短期”,万一企业产生风险苗头,可及时“抽身”;等等。

3.强势地位使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企业高负债快速发展,我们的信贷市场,完全是一个“卖方市场”,银行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除了“四万亿”等特殊时期)。银行提供什么“期限”,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现在的改变也要从国家层面、监管部门的“顶层设计”开始,从基本理论和观念的转变开始,从银行的政策改变开始。

(三)制度及现实依据

1.制度依据。1996年《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2010年《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虽然也有“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这一说,但重点是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2.理论及现实需求。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虽然也可参考西方金融理论,什么银行资金的“期限匹配”等,但主要还是要符合我国的经济实际。银行的基本功能,就是将分散的、小额的资金集聚起来,用于较长期的、大额的资金需求;我们的国情和银行的性质地位决定了信贷期限的安排要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为主。一是“经济决定金融”、需求决定供给。因为我国的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企业长期依靠高负债来发展;现实已经证明,许多企业其实需要较长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是“中期流贷”;这从企业到期基本是同额续转可以证明,更可从大量企业贷款到期需向外临时融资转贷可证明。二是我国银行性质地位决定,更是现阶段“稳金融”所需。我国的银行基本是国家、地方政府等控股控制的,担负着非常直接和重要的支持经济建设、支持企业发展的任务,要求把社会效益、整体利益放在银行自身经济效益、局部利益前面;甚至在特殊时期、特定区域或企业上,必须让渡自身经济利益而将稳定经济、帮扶企业放在首位。因此以上“流动资金贷款短期化”的这些理由,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与稳金融、稳经济、在“新状态”下对企业的扶持需要相比,算得了什么呢?何况我国的银行本来就是国家信用,央行和国家财力是银行流动性的最坚强后盾;所以从根本上说,我们的银行要因“资金来源”的期限来限制“资金运用”——放贷的期限,是多虑的,甚至是有点“荒唐”的。至于有些银行以为安排“短期”,在企业产生风险时“跑得快”,这既是不讲“政治”、现有政策所不允许的,也不符合现实。实际情况是,真的企业产生风险了,“覆巢之下,安有完卵”?没有可能因是“短期”贷款,而能“全身而退”的。所以,银行与企业应该同舟共济,现阶段更应共克时艰,才能双赢;一味以自身需要强调“短期”的安排,实在是“下策”。

三、大力推行中期流贷,减轻正常企业转贷负担

(一)大力推行中期流贷已非常迫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到中后期、中美贸易摩擦又到了关键阶段的今天,“流贷过度短期化”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甚至经济金融稳定的一大障碍;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行“短期贷款中期化”,已经非常迫切。这不仅能大大减轻企业的转贷负担,也是给予企业较稳定的信贷资金供给、防止非正常“抽贷压贷”的重要举措,这必将为“稳信贷”,从而稳金融、稳预期、稳经济作出较大贡献。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短期贷款都不需要;对一部分资金周转较快、经营资金相对宽裕的企业,仍要以短期流贷为主;而对那些生产经营周转较长,资金占用较“固化”(不仅是固定资产化),自身缺少多余转贷资金、或不能“沉积资金”一段时间用于转贷的企业,很有必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较长期限的流动资金。区别于一轮贷款后即可收回的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可以把其叫做“周转性流动资金”,甚或“铺底流动资金”:即企业生产经营最低限度需要的、需较长期占用的流动资金。当然既然是流动资金,也不可能很长,一般以不超过3年为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年;若额度较大的,可分筆到期,分次转贷,以减轻客户“转贷”压力,支持企业正常经营,保持企业和银行的资金合理顺畅周转。

(二)中期流贷与“无还本续贷”的区别

当然,也有人会说目前在推行的“无还本续贷”更方便。但笔者认为,这只能用于小额的“普惠金融”,且只能针对确实无周转能力的客户。毕竟贷款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资金让渡”;“无还本续贷”仅是权宜之计,本来不符合贷款的基本性质,确实只能作为“企业帮困”的扶助措施,不能作为常规手段;并且也应作为一个风险信息进行关注。虽然监管部门已出台政策,风险分类上可以区别对待:“要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银监发[2015]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因此“无还本续贷”或“以贷还贷”仅能作为对不能正常还贷周转的一种“救济”措施,就如同“贷款展期”,不能作为普遍手段。而发放中期流贷,是根据企业的正常还贷能力来安排,符合《贷款通则》等规定,是对原来流动资金贷款“过度短期化”的一种“纠偏”行为,是回归正常的一种期限安排。

(三)推行“流贷中期化”是“立竿见影”的措施

为了扶持实体经济,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财政、金融的“组合拳”。但将现有短期贷款适当改变期限,提高中期流贷的比例,将是投入少(只需改变政策制度,基本没增加成本)、见效快(很快解决转贷难问题)、效果好的举措,能达到“事半功倍”、“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立即实施,并产生巨大的制度红利。

四、具体措施建议

(一)国家层面要进行顶层设计,监管部门要出台政策

从监管规定和具体政策要求上,为“短期贷款中期化”提供支持。对银行的所谓“流动性管理”和“存贷款期限匹配要求”,要根据实际取消或放宽;要大力鼓励和要求银行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方面浙江已经先行一步,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19年3月向全辖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 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指导意见》(浙银保监发[2019]12号),明确提出要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1-3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占比,重点是民营企业、制造业和小微企业,并且按季考核,到年末务求实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2019年浙江省货币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合理安排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着力加强对制造业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推广和重大装备应用的中长期贷款支持。”

(二)要有普适性规范

监管部门要出台普适性的指导意见,设定一个中期流贷占全部流贷的大致比例。比如,原则上较大规模(比如融资敞口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体中期流贷占比上限可为50-80%;对企业有合理中期需求的,银行原则上要予以满足;具体按行业、企业需求、担保方式等可有所侧重。如对主办行、资产抵押类贷款,原则上安排中期流贷为主;一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较大的,原则上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中期流贷;等等。当然,中期流贷的还款方式也不要象短期贷款那样一次性到期,可分笔到期,做到分笔周转。

(三)中期流贷占比也要适度,且要防范增加信贷风险

企业流贷中的中期比例安排,虽要以企业需求为出发点,但也要以企业能用自身经营资金正常转贷为度,不能无原则无底线满足企业的过分要求;特别是要防止企业以较长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去搞长期投资,搞固定资产投资甚至挪用到其他主体。中期流贷仍要保证流动资金用途,要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期安排,不能“校枉过正”。另外,除可安排分笔到期周转外,仍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提前到期”等相关条款:即企业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偿还的风险信息,银行有权采取包括“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内的措施,进行债权保全。由于中期贷款的利率本身比短期贷款高,相信对正常的企业来说,若靠自有资金能正常转贷,企业也会从财务效益出发,尽可能少要求中期贷款;而那些真正优质的企业,仍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短期贷款,甚至以更低的成本从资本市场发债融资,到期归还。

五、前景展望

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流贷中期化”的供需磨合,中期流贷会逐步达到一个合理比例;企业转贷将不会成为一道坎,更不会成为某些企业的“生死劫”。以后我们银行的贷款,真正回归贷款期限的本质,短期贷款到期可以不再发放,企业也不会“一收就死”;中长期贷款按协议到期归还;需要周转的,企业都能凭自身经营资金回笼进行周转,不需“高息拆借”。只有企业资金周转的流动性正常了,银行的资金流动性才能真正实现。

陈井勇现任恒丰银行杭州分行风险总监,经济师;陈卫明现任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批部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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