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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问题

2020-08-02丁涵

时代金融 2020年12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中央监管

丁涵

摘要:为了降低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章对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职能等。然后结合实际简述了当前地方金融监管的困境,最后就如何完善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完善 地方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金融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民生经济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央及地方都应采取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及金融监管策略做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预防金融风险,从而使地方金融能适应经济发展。

一、地方金融监管简述

地方金融是指为地方金融提供服务的机构、市场。其监管对象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等。其中正规金融机构是指已经取得国家认定许可证的非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准金融机构是指属于金融行业,但不受一行三会监管的机构。如典当机构、农村资金合作社等。其监管职能包括制定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地方金融改革,配合中央实施金融监管政策,优化地方金融环境,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等。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够发挥金融监管职能是因为地方金融监管权是属于中央金融监管权责框架。但两者是主次关系,并不是从属关系。并且2003年以后,国家、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多次下发文件将地方部分金融监管权交给了地方政府,进一步了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职责。另外,为了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地方政府还进一步完善了组织机构。就目前来说,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成立金融办负责地方金融的监管。同时,还赋予了其它部门一部分的金融监管权限。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如火如荼地召开了。原有的“一行三会”转为为了“一委一行两会”,且地方金融办改制成了地方金融局。从“办”到“局”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是职能的调整。这次改革不仅明确重新划分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事权,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

二、地方金融监管的困境

(一)监管纵向授权不明

主要就是指中央、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事权划分不明确,中央对地方监管机构的授权不明确。就中央、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事权划分不明确问题来说,若两者的事权划分界限不清,有可能会导致某些行业监管机构叠床,某些行业则无人监管。另外,“7+4”监管模式中的权限分配也存在授权来源不规范的问题,仍需法律的支持。并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权限只体现在行政法规层面。总而言之,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法律文件约束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来源不规范,权力的合法性无法保证。

(二)横向跨行业、跨区域的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首先,跨行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能常态化。地方监管协调工作属于临时性工作机制,该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的约束力不足。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矛盾时,监管部门多会采取有利于自身的监管策略。其次,缺乏完善的争议机制。虽然在监管主体之间出现矛盾时,可以交由上级部门决策,但是这会影响到监管工作实施效率,增加监管成本。再者,市、县等金融监管机构缺失。绝大多数市、县并没有正规的金融监管机构,导致金融监管出现盲区。最后,队伍建设落后,无法满足监管行业的发展需求。尤其是金融行业发展越来越迅速,原有的金融监管范围已经滞后,需要进一步拓展监管范围。但是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不足,人才知识结构老化,地方金融人才严重缺乏,根本无法拓宽监管范围,发挥出金融监管机构的作用。

三、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措施

(一)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

只有准确划分地方金融机构监管职责,理清各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范围,才能保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要完善立法,将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区分开。同时,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保证监管工作能有據可依。尤其是要明确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权限等。其次,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行政框架,明晰中央及地方的金融监管范围,确保各方能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并有效减少监管盲区。如不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另外,地方政府还应完善地方性法规,实现地方性金融监管事权的法治化。再者,从法律层面,明确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尽可能地细致到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等。最后,坚持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权力,将原本分散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地方金融监管核心部主导,其它部门配合的监管格局。

(二)完善中央、地方之间的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中央及地方的配合。所以,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之时,应当搭建中央、地方协调机制,消除监管分割问题。

比如可在组成金融委单位之时,考虑将地方代表性的金融监管部门纳入其中,从而保证地方也可参与金融决策。或者建立由金融为牵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的风险处理、消费者保护等协调机制。亦或是建立横向协调机制,使中央监管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另外,还应建立各地方政府合作的协调机制,加强跨行业、跨地区的金融企业监管。

(三)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建设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建设,搭建权责统一、目标明确的监管协调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地方金融监管的效率。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组织机构。通常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部门主导、人民银行主导以及两者共同主导三种。具体需要地方政府结合金融监管实际灵活选择。同时,明确部门分工,从而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保障。如要求金融局全面负责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并负责民间借贷、交易场所、地方资源管理公司等的监管;地方商务部门进行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地方农村信用社负责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监管。其次,明确协调机制工作类型。常见的有综合类、专项工作类。所谓综合类是指金融办公局、其它经济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合作的金融监管类型。专项工作类是指由针对具体工作建立的协调机制类型。如针对金融风险的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风向专项废债务专项整治协调机制。最后,要从协调机制内容入手,建立与其相对应的协调机制。比如针对专项金融工作,可建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省金融监管部门及基层金融监管部门等协调配合的议事机制,确保专项金融监督工作能顺利开展。又如针对信息共享,可建立中央、地方金融监管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保证金融行业统计数据、信息披露等信息能共享。

(四)借助科技创新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在现代化背景下,还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革地方金融监管手段,加快协调机制的建设。尤其是在地方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等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更要从充分利用科技力量,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水平。

首先,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改革地方金融监管手段,设立地方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同时,要求各部门建立相对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并构建出信息化的金融监管联动机制,简化金融管理协调流程,从而减少金融监管对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消耗。其,搭建常规金融监管、专项金融监管、临时检查等为一体的立体化监管模式,并将各部门纳入到监管模式。同时,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权限,实现金融监管、协调的同步进行。最后,促进地方金融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地方金融体系的信息化。

综上所述,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时,应深入研究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监管困境,并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监管职责、建立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搭建权责清晰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还应做好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并充分运用科学技术创新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苏扬.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思考[J].青海金融,2018(12):36-39.

[2]刘新荣,陈波,陶钧.对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的思考[J].西南金融,2016(04):60-63.

[3]李文龙.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N].金融时报,2015-03-02(003).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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