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能降低股价同步性吗?
2020-07-13张敦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信息
张 婷 张敦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会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随着多元化经营模式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亏损合同、承诺事项等或有事项信息已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年报中①。我国早在2000年的《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就要求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因未决诉讼或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的详细定义及具体内容作出界定,并规定上市公司有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事项信息的义务。监管机构不断地规范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旨在提高或有事项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和有用性。已有文献表明,年报中的或有事项信息已成为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例如,或有事项信息能吸引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关注并引起强烈的市场反应[1][2][3],导致企业市场价值发生波动[4][5];债权人会对存在或有负债的公司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6][7]。年报附注中文本型或有事项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模板化信息,体现较大的公司异质性,能成为投资者获取公司特质信息的渠道吗?进而又会对公司的股票定价效率产生怎样的影响?现有文献尚未回答这些问题。
企业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如何影响股票定价首先体现在股价同步性水平上。若企业在年报中披露的或有事项提供了异于同行业同市场的公司特质信息,投资者可根据这类信息进行决策,股价波动中被公司层面信息所解释的部分就更多,股价随市场和行业“同涨同跌”的程度就更低,股价同步性也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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