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利
2020-07-09翁秀
青年生活 2020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翁秀
摘要:公共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公益诉讼也越来越普遍。检察机关作为参与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在公益诉讼中有着两层身份,一是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者,二是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支持者。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目前,检察机关无论是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是支持起诉的中的权利,都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的权利具体包括起诉权,调查取证权,和解、调解、撤诉的权利,支持起诉权等。必须明确检察机关的权利,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权利
一、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权主体
在新型的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是被法律逐渐赋予的。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权主体。直到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始确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已经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下来。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