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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共生:“社会中的国家”与社会
——1932年邮资加价风潮研究

2020-07-08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邮资行政院国民政府

陈 岭

(江汉大学 人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大体在全面抗战前),正是国家权威逐渐抬升的关键过渡期,国家权力在扩张的同时,与有所发育的公民社会既相互区隔,也彼此依存,国家与社会之间事实上处于矛盾与妥协并存共生、相互纠缠的复杂关系形态。具体而言,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统一集权的国家建设力度逐步加强,塑造强势国家形象的努力持续推进,对社会的管控也日益加深。但国家权力的扩张并非一蹴而就,来自社会的抗争力量一直存在。并且,由于国民党内的派系斗争,以及政府不同系统之间权责划分的固有矛盾,在观层面上趋于“统一”的国家,在实践层面往往呈现出“分裂”态势,造成国家能力的有限。①不过,社会层面同样因建设统一民族国家的内在诉求,既无法摆脱国家而自立,也无法与国家完全对立。因此,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并非二元对立的简单型构所能涵括,需要在不同语境下把握其复杂演变,对它们之间具体联系的过程及其本质进行深入认知。②当前,研究者们已注意及此,并多采取典型案例,在具体语境下研究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③这些研究对社会集团或社会力量的分化聚合及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动的影响展现的较多,且往往将国家视作统一的整体,未充分注意到国家自身(内部)力量的分化演变对国家与社会具体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入手,采取典型个案——1932年的邮资加价风潮④,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家与社会在具体语境下各自力量的分化组合及对二者之间关系的影响,重点展现国家在观念与实践层面的“分裂”面相,进一步揭示背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内涵。

一、邮资加价政策出台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致力于统一集权的民族国家建设,希冀通过增强国家力量、强化社会控制来谋求目标实现。“九一八”后,民族危机日益深重,国民政府借助强势的国难话语,积极贯彻上述目标,1932年初强力推行的邮资加价政策便是一大显例。

1932年3月初,邮政总局呈书交通部,提议提高邮资价格,弥补“九一八”后的持续邮政损失,改善战争影响下的邮政状况。交通总局称,东北邮政“九一八”后被“叛逆机关强制接收”,损失约“三百万之巨”,上海邮政则受“一·二八”以来的战事影响,损失约达“二百万元”,国内其他地方邮务损失约为“五百万元”,全国邮政损失“竟近一千万元”,故“酌量增加邮资”,实为弥补损失之良法。[1]

邮政乃国营事业,增加邮资弥补亏损事属政府正常行政。况且,经过建政后的逐步集权,此时国民政府的施政权威已有所增强,邮政主管部门的态度便非常积极。交通部接到邮政总局呈请后,立即通过并迅速制定了邮资加价原则,报请行政院审议。3月16日,行政院原则通过加价提案,饬令交通部从速“拟定具体加价办法”。[2]4月初,交通部拟定甲乙两种邮资加价办法,呈报行政院审核,很快获得通过。11日,交通部训令邮政总局“转敕全国各邮局”,定于5月1日起全国一律施行。[3]随后,《申报》等民间媒体陆续披露该消息。[4]25日,官方媒体正式公布详细的加价办法(见表1),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表1 1932年4月邮资加价办法[5]5-6

民国以来,邮资价格只在1925年、1929年成功加增,但采取的均是单项渐进办法,并非全部种类同时增加,增幅较小。⑤事实上,自民国建立到1925年,明信片一直维持在单片1分、双片2分的价格水平,1925年与1929年时明信片都只加了半分,快信、包裹等回执所加也均未超过2分。但根据表1,1932年4月的加价幅度远超以往,普通信涨了3分,单挂号信(原为8分)、双挂号信(原为1角3分)、快信(原为1角3分)等均翻了一番,被时人视为“前所未有”之举。[6]由于牵动各方利益,很快酿成了风潮。

二、社会的“聚合”效应

(一)舆论“发酵”

邮资加价政策从酝酿到出台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始终予以密切关注,“时评言论,迭见报端,各方函电,纷驰力争”[7]3,汇聚了社会各方的大量意见。邮资加价一事最后酿成风潮,报刊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民间)媒体对邮资加价的敏感度远胜官媒,这多少与各自不同的身份、立场有关。《申报》的消息称得上最为灵通。早在3月初,就率先披露出政府有加价意向。[8]待月中行政院通过加价原则后,各报的相关报道开始增多。3月17日开始,几乎每天都可看到各报的追踪报导,引发了公众对如何加价的种种猜测。相较之下,《中央日报》等官媒虽在3月中旬开始有零星报道,但认为此事无甚重要,报道频度远远不及社会媒体。[9]从不同媒介阵营的反应,可见政府与社会方面对邮资加价态度的差异。

其实,在邮资加价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为减少新闻行业因实际利益受损而激出的舆论力量,考虑对报纸邮寄“独不加费”,“以示优待”。[10]同时,企图利用《中央日报》等官媒掌控舆论,压制社会媒体的声音。例如,4月4日,《中央日报》站在政府立场披露,交通部“为普遍教育起见”[11],向行政院提请对书籍、杂志、新闻纸等均不加价,行政院决议只对新闻祇不加价。此外,该报还连续多日刊发邮资加价有益邮政发展的论调,为政府背书。⑥然而,社会媒体对这种官方示好反应平淡,不仅大量报道了社会上反对加价的各种负面消息,还对加价政策大加批评。⑦

(二)抗议声浪

在邮资加价政策从提出、制定到出台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有意强化施政权威,塑造强势政府形象。然而,社会层面很快汇聚成一股不容忽视的抗衡力量,使政府陷入尴尬境地。

全国邮工系统最先表示反对。3月28日,天津邮务工会抨击邮资加价“殊属骇人听闻”,认为邮政亏累“实由于措施失当”,邮政当局不能妄行加价来逃避责任,而应从速整顿自身,取消一切不必要开支,达到“釜底抽薪”效果。该会对官方的邮政亏累说辞大加质疑,认为“邮务事业,比来交通便利,营业发达,年有盈余”,“不至于亏累”,并从熟悉邮务发展的角度揭露出邮政亏空的真正内情:(1)邮政总局储金汇兑业务在邮局兼办时“成绩斐然”,但1930年交通部另设邮政储金汇业专局与邮政总局并立后,所得盈余全归自己,亏损则由邮政总局承担,导致“开销剧增”,之后连亏三年;(2)交通部不顾国情,在邮政基础设施未完善时执意发展航空邮运,但“航空信件极少,入不敷出”,每年无端损失百余万;(3)贸然举办京新(疆)西北航空邮运,空费国帑。[12]上述理由成为之后社会各界反对邮资加价的共识。不过,邮政及交通当局认为分设储金汇业局、开办航空邮运是邮政发展之必然,对上述指责极力辩驳。⑧

为壮大声势,天津邮务工会决定联合全国各地邮务组织,誓做“民众反对加价之前驱”。具体做法是,“与全国邮务总工会进行接洽,共同反对加价之具体办法”,并“征询各方员工之意见,誓死力争,与各邮工采取一致行动”。很快,北平邮区“已有表示”,各地邮务工会也均有了“同样之主张”。[13]有人将邮务工会系统的上述举动视为体制内的抗议,尤可说明邮资加价之不得人心,“大约邮务工人虽然是政府机关的职员,可是他的本身也是民众一分子,因为政府原是民众的政府,不是政府的政府”。[14]131

其实,邮务工会率先反对加价,与不久前邮工一直享有的“金贵银贱之津贴二元”被取消有关。交通部次长陈孚木曾表示,为“减省邮政之亏累起见”,取消此项年约百余万的补贴势所必然。国难下为“整个之国家民族利益设想”,“稍具人心(者)当茹衣缩食”,邮工更不能为个人利益斤斤计较。[15]迫于情势,邮工系统无法直接表露恢复津贴的诉求,便以维护民众利益为凭,抨击邮资加价为“恶政”[16],冀望从侧面导引公众查究邮政亏空内情,进而达到取消津贴成议之目的。⑨

来自全国邮务工会系统体制内的批评声音,很快引起了一般社会反对邮资加价的声浪。牵涉其中的各种利益主体形成了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在新闻媒体的舆论动员下,构成了暂时性的利益共同体。

其中,尤以全国各地书业及教育文化团体的反对最力。自报载邮资加价办法后,全国书业发现“此次增加邮费,以书籍、印刷物及贸易契为最重”,“边远及交通阻碍各省,竟征收至二三倍单纯费之多”,对书业经营不啻“一大打击”。[17]9各地书业同业公会纷纷呈电国民政府,认为增价过多,书业难于承受。上海书业抨击此举违背了政府开发西北之既定方针,实有“不欲边省人民读书”[18]之意。并且,对内地及边陲地区的教育文化发展不利。重庆书业则进一步从教育文化普及的角度反对加价:(1)“刷印书籍邮费加倍至三倍,使平民益感买书困难”,“实属有碍教育及文化之发展”,背离了邮政事业的公共服务属性;(2)按照国际通例,“世界各国邮费皆轻”,目的在“便利交通”,非为牟利。美国“开国至今,常信尤仅二分,迄未加价”,中国邮资早已超过世界标准,再行加价“殊失置邮本意”。[19]

各地书业团体站在维护国家、民众利益的高度立论,同时也借机表达了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与新闻媒体互通声气,给政府造成了相当的压力。

随着舆论持续升腾,学生界、学术界等教育文化团体,以及商界、银行界等经济、金融组织也加入到反对邮资加价的行列中来。4月19日,北平抗日学联会呈电交通部,要求“收回邮费加价成命,减轻人民负担”[20]。四川教育会、教育改进会、四川大学等川内教育界人士则站在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呼吁政府停止邮资加价行为,措辞相当激烈,“若因增加三倍(邮资)而使边省独异于腹地,则边省人民怀疑政府之措施,将起重大之感想,统一之局自入于分崩离析”[21]77。上海市商会也力挺书业反对加价的做法,高度赞扬其社会公心。[22]值得一提的是,刘湛恩、胡敦复、陈鹤琴、黄炎培、黎照寰等学界知名人士,出于保存学脉之公心,联名呈电行政院,指斥加价“足以妨碍吾国文化之进步”[23],并强调在国难危局之下,政府行此“横行逆施之政策”,将给“人民精神之交通,国家文化之传播”带来严重影响。[24]

在社会各界的抗议声浪中,交通当局备受指责,有人甚至提议立即罢免交通部次长陈孚木(因陈常在报端为政府发声),以平众怒。但交通部长陈铭枢则坚持认为,“邮政使用之最多者,非多数之贫苦民众,而是较为富裕之商业者及都市之有资产分子”[25],与社会一般意见相左。即便在被指斥罔顾民意、私衷甚坏后[26]6,陈铭枢也未改立场。由于有主官表态,邮政当局以“此案经行政院决定并已由邮局通告国际邮联会,不便变更原议”[27]为由,坚持在5月1日实行邮资加价政策。

由于交通当局态度强硬,“虽人民反对之文电多如雪片,亦将置之不问”。因此,为了继续向政府抗争,有心人开始质疑并批判政府施行邮资加价政策的合法性,认为“惟当局宣传以加价经行政院之决定不便变更为言”,“其理由至不可解”,“邮资加价影响于人民之负担与文化阻碍者甚巨”,“是否交通部少数人之主张以及行政院一纸命令,即可视为铁律而不能变动”?这实是“一大可研究之问题”。此外,“现在国家凡关于加重人民负担之行政案,行政当局仅能准备方案,向立法当局提出建议而已”,今“今交通当局仅恃行政院一纸命令为护符而即进行加价,事前既未经立法院之通过,事后我国民亦无从施以监督,则国家立法院之设,所为何事耶?”[28]事实上,邮资加价政策在程序上确实不合法,上述质疑直指要害,一下子抓住了行政当局的痛脚。

三、加价是否“合法”?

在向政府的抗议过程中,社会舆论在质疑邮资加价政策的合法性依据时,发现了明显的程序不合法问题。由于行政院未将邮资加价议案提交立法院审核,而直接绕开立法院下令施行,明显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背离了国民政府倡导的“五权宪法”精神,涉嫌严重违法,社会舆论随即鼎沸起来。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落实孙中山倡导的“五权宪法”理念时,分权制衡的政制设计并不能时时奏效。政府五院在行使各自代表的职权时,常因某院(权)僭越而出现相互间的矛盾(通常行政越权的情形出现较多),从而限制了国家权能在实际中的运作。[29]165按照当前西方政治社会学“社会中的国家”理论,这便意味着国家在实践层面出现了分裂。因为,国家的不同组成部分抑或国家组织中各种成分的机构或成员,一般是在“极为不同的环境下运作”的,某种程度上会导致国家实践有缺乏凝聚性的危险,尤其是当它们之间存在实际的矛盾纠葛时,情况会更为严重。[30]128

社会民众对邮资加价政策合法性的质疑,正暴露出现行政治体制下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实际关系问题。两权的矛盾与冲突面相导致政府当局在加价政策中试图塑造强势国家形象的努力遭遇现实挫败,最终影响了事态的走向。

国民党建政后,将孙中山原拟在宪政时期实行的“五权宪法”提前到了训政时期,分权制衡的西方式政制设计在中国变得有所不同。[31]926-927胡汉民对此做了专门解释,“国民政府是五院的集体,每一个院是国民政府的一体,彼此间并立而不对立,且有相互连锁的关系,彼此间只收联络之功,而不应有对抗之势”[32]813。按照该设想,五院应各有职权,“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本不容他院侵犯”。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行政院权力独大,“重于其他各院”,导致五院“职权未能平等行使”。立法院虽是名义上的立法机关,但因只是政府所属部门,“不能用预算或其他方法对抗行政院”。[33]8-9可以说,这与西方“一般国会与政府的情形不同”,立法院与行政院并不处于“对抗的地位”,甚至“完全没有监督政府责职”,只是“全部政府里面的一件重要的立法机械而已”,可算“有权无力”。[34]813-814然而,即便如此,行政院还是时常抱怨权力被立法院掣肘,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

不过,在训政体制下,拥有最高立法权的不是立法院,而是国民党中政会。它既是中国的政策制定机关,又具备用立法方式实现所制定政策的权力,“对于立法是绝对有权威的”。尤为关键的是,其所议决的立法原则,“立法院绝对不能变更”。[35]29因此,行政院利用这一点,制定政策时往往直接提交中政会审核,通过后便立即执行,而将立法院抛在一边。[36]77-78但是,在严格意义上,如果按照“五权宪法”精神,行政院通过之决议案必须经立法院审核通过,否则不能呈报中政会。并且,立法院还有权对行政机关违背南京政府的立法规定以及越权行为进行质询。[37]732由于政制设计存在一定问题,行政院与立法院在特定情境下便会发生冲突。

细究起来,邮资加价方案虽经行政院议决通过并下令施行,却未经立法院审核,已然越权。对于这种不符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立法院有权质询乃至驳回。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行政院在制定邮资加价政策并下令执行时,不但没有交“立法院审议内容”,甚至也没报请中政会“决定原则”。[38]这或许与1932年初蒋、汪合流后“蒋主军、汪主政”的权力变动有关。此时的汪精卫作为行政院院长,不但是行政院开会时的主席,也是中政会、中常会开会时的主席。论者称这种“三位一体”的权力集中,使中政会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支配行政院。[39]28-29这便直接导致了行政院在推行邮资加价政策时的强硬态度。

如前所论,在风潮逐渐发酵的过程中,政府方面不光与社会方面形成了激烈的对抗,其内部也因固有的权力划分矛盾而出现分化对立的态势,无形中削弱了自身力量,变相造成了社会抗争力量的增强。

4月29日,《申报》刊载社论,强烈质疑加价政策之不合法。[40]30日,立法院开始启动对行政院的质询。立法委员张志韩在院内会议上联合其他委员,临时动议就邮资加价程序问题质询行政院,强调“邮资加价增加人民负担,违反法律程序”,“应咨行政院将该案送本院审议”以撤销原案。[41]133

很快,交通部邮政司司长龙达夫被招来接受质询。龙氏为行政院决策辩解,表示“为谋邮政安全迅速发展”而“不得不图(邮资)增加”。其理由是,“去年(邮政)总收入为三千万至四千万”,但“因开办储金局及受水灾影响,致亏损四百万”,而通过加价,预计“年可增收一两千万”。[42]

不过,龙氏仅强调邮资加价可增加邮政收入,对其加重一般民众负担的负面影响则避而不谈,引起立法院众委员的集体攻讦。卫挺生认为,国难下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为开办储金(业务)而加资”实“殊属不当”,即便为了发展邮政事业,也不能肆意妄行。王用宾紧紧抓住加价程序的不合法问题,对龙达夫所言极力批驳,强调“无论加价问题是否合理,交部已违反政府命令”[43]。因为,1931年9月1日,国民政府曾发布《国民政府训令(第九十一号)》,强调“中央、地方一切对于人民强制之征收,无论其称为税或捐或费或他种名目”,其“设定或废止,均应先经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原则,立法院审议内容”,“始得成立”。很明显,邮资加价方案未经中政会讨论、立法院审议,行政院“实无权独自决定实行日期”。[44]5更有人抬出了由立法院审议通过、国民政府公布的《1931年度总预算案》,认为其中“并未列入邮费之增价”,此时加价“碍难实行”。几番质问令龙达夫无从招架。最终,立法院代院长、大会主席覃振宣布对行政院启动质询程序,由委员陈长衡起草质问书,“送行政院转敕交部立即停止执行”。[45]

立法院的质问书措辞强硬,对行政院逾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多所指责,再三重申立法院职司立法的重要性。文中称,“依照治权行使规律,一切法律案及有碍人民负担之财政案……属于立法范围者,非经立法院议决,不得成立”,如果“未经立法院议决而公布施行者,立法院有提出质询之责”,“其公布施行之机关以越权论,立法院不提出质询者,以废职论”,对于“此项邮费加价一事,应请本院依法向行政院提出质询,请其从速答复,并将全案咨送本院审议,以符程序”。[46]33

5月2日,行政院收到立法院的质询咨文。[47]院长汪精卫仍坚持加价,只是因被立法院抓住痛脚,“俾于法理事实”,不得不令交通部补呈公文,“申述此次加价事实之必要与乎时间之迫促”,并附上加价详表“转复立法院覆议”,以便“双方顾全”。3日,汪精卫特别约请立法院代院长覃振,从顾全政府颜面角度申说此意,但覃振除了接受行政院补交的加价提案文件外,似未做让步。覃振将汪之意见告知院内诸人,但委员们多认为邮资“增加数额太巨”,即便行政院向立法院低头,使程序变得合法,立法院也不能让其如愿。相反,为维护政府整体形象起见,应切实发挥立法院的立法权威,并要求行政院降低加价幅度,“顾到人民负担”。[48]

立法院在邮资加价事件中成为政府内部的反对派。一来是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国民政府的整体形象,缓和与社会方面的尖锐对立;二来是为抑制行政权过度膨胀,重树立法权威,达致《治权行使之规律案》(1929年6月17日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所规定的“国家大政各有专司,即应认明权限,各尽厥职,以立法治基础,而免治丝益棼……政府所属各机关,应严守范围,毋得越权或废职”[49]761之效果。

由于行政院已下令自5月1日起施行邮资加价政策,立法院虽然启动了质询案,但时间过于仓促,无法立即阻止各地邮局的依令行动。5月2日,《中央日报》便称,“昨日(5月1日)为星期例假,惟闻各邮局均已依照邮政总局通告,实行新订价目”[50]。行政院在立法院反对后,依然未叫停此事,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有评论称,“邮资加价于本月(五月)一日,不顾人民之呼吁,不惜文化之阻滞,不管立法院提出不合于法之质问,仅凭行政院之一纸命令,孤行独断,毅然实现其加价矣”[51]1。也有评论比较悲观,认为立法院之反对对行政院无效。[52]

5月2日,北平商会准备召开大会继续反对邮费加价,并派人与邮务工会共商抗议办法。[53]3日,全国商会联合会向在洛阳的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交通部呈文,强调国难时期经济凋敝、民众困苦,政府不应作此损民害民之举,而应彻底找出邮政亏损之症结,“节流反思”。同时,呼应立法院关于邮资加价“于法不合”的说法,要求政府取消成议。[54]由于社会方面与立法院有了一致的利益交集点,双方得以共同对抗行政院。有评论便称赞立法院的举动“代表人民的公意”,批评行政院“没有经过中政会和立法院”,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甚而质疑整个国民政府“连自己的办事系统也不遵守”。[55]

6日,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代表全国书业,呈电国民政府与国民党中央,强调邮资加价政策的最坏影响便是政府行政对立法的严重破坏,导致“五权失其平衡”,甚而引发西方国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质疑,“无怪西报谓此事可试验中国是否尊重立法精神(而)实行预算、决算”。该会呼吁党国巨公“秉公正态度、大无畏精神”,对“此种破坏立法、增重人民负担、妨碍文化教育之邮资加价(行为)依法制止”。[56]立法委员张志韩对此极表认同,认为立法院应力促行政院撤销或修改加价提案,并提交立法院审核。[57]31

5月6日,针对立法院的质询咨文,行政院举行院会商讨,认为邮资加价政策在程序上不能认定为违法。其理由是邮资加价“并非增加捐税,尤非专买独占之特许”,与前述《国民政府训令(第九十一号)》所载无涉。并且,行政院还以先前国民政府上项训令颁布后该院顺利施行的铁路运费加价政策为例,表示当时未经立法院审议但依然得以顺利推行,此次邮费加价与之性质相近,立法院也不应该从旁阻碍。不过,鉴于立法院对邮资加价程序的合法性及加价办法的强烈质疑,行政院也表示会给予适当考虑。[58]

随后,行政院将此意咨复立法院。多数立法委员对这套说辞不以为然,认为“此次质询并非对人,且未超越职权”,更重要的是“此事非院与院间争执”,而是立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之体现。因为“本院有审议预算权,无论增减,(行政院)均应造具预算,送院审议”,“如认(行)政院答复满意,不啻自相矛盾”。不过,也有部分委员鉴于行政院一贯强势,担心双方闹得太僵不好收场,最终损害的还是国民政府的整体形象。因此,主张立法院应要求行政院遵循法度,将邮资加价议案提交立法院审议,彰显立法院之权威,并酌情降低邮资加价幅度,其他则“不必过事苛求”。[59]

最终,立法院出于维护国民政府整体利益的根本立场,在行政院“将全案送(立法)院审议”[60]、做出适当的妥协让步后,因重新树立了立法权威,未再与行政院站在根本的对立面。

四、相互妥协

在立法院以及社会力量的合围下,行政院逐渐意识到必须有所让步,否则难以收场。因此,5月6日行政院虽然开会认为邮资加价程序上不能认定为违法,但迫于压力,最终表示会立即解决法律程序问题,给立法院以交待。同时,决定将加价幅度降至一半,缓和与社会层面的对立关系。具体办法是“国内互寄信函,改为增加一分;当地投递信函,仍加一分;国内互寄明信片,增加半分;货样增加一分;挂号邮件增加二分;书籍印刷物暂免加费”。交通部长陈铭枢表示,因“迭据各团体一再吁请收回成命,本部再四筹思,将为俯顺舆情起见,拟将扩展邮政事业暂停进行,并将加费分别减免”。[61]

很快,在重新审议通过了加价新法后,行政院立即上报中政会审核,并做好了向立法院送审之准备。[62]5月9日下午,新法经中政会(主席是汪精卫)审核通过。[63]而立法院在与行政院斗法后,已让其见识了己方的力量,料其以后未敢轻易挑战立法权威,再加上中政会已经同意新案,便没有穷追猛打,最后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后通过了该案。[64]177由此,政府内部的纷争在表面上“弥合”了。

5月10日,交通部长陈铭枢公开表示,拟自6月1日起推行邮资加价新法。[65]11日,由于各方不断催促,行政院决定将新法施行日期提前至5月20日,并命令交通部赶办手续,“俾人民稍轻负担”。[66]18日,此意正式向社会披露。此举本有向社会示好之意,但仍被舆论讥为“拍脑袋”决策。有人便说,“我国幅员广大,交通不便,仅以二日之间期,欲全国民众周知实属于万不可能之事”,“当局如此匆匆,岂真利令智昏”,甚且“不及一月变更两次,政府既失威信,民众尤苦纷扰”。甚至还有人说,“(政府)即谓第二次改费为反对者所强迫,非当局之本心,诚思加价如稍近情理,对付如稍近和平,何至激起公愤?”[67]102

不过,行政当局之妥协让步虽仍受社会质疑,但总算部分顺应了民意,对1930年代日受国民党威权压迫的社会各方来说,已是不小的进步,代表着社会民间抗议力量的增强。况且,在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社会局势下,中国社会各阶层也渴望建设一个统一强大的现代民族国家,尚需继续依靠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主导作用。[68]144是故,在当时,社会力量虽因一定的利益纠葛与矛盾冲突而与国家政府产生对立,但其与政府的对抗更多是为了“纠偏”,而非彻底“决裂”。当政府作出妥协让步、社会方面的利益诉求得到全部亦或部分实现时,彼此的对立往往会趋于消解或减轻。由此,此次邮资加价风潮便逐渐平息下来。

需要指出的是,风潮渐息后,国民党中常会为解决行政院与立法院因行使行政权与立法权而屡起的纠葛,特于6月23日议决通过《立法程序纲领》,再三重申立法程序之重要。纲领强调,“各院之各部会关于法律案之提案,应呈由各该院核定后,再由各该院移送立法院”[69]265-266,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政院行政权独大的状况。就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法治进程而言,可算是不小的进步,至少在法律程序上规范了政府施政。某种程度上,这或可视作此次邮资加价风潮带来的最积极影响。

五、余论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国家能力逐步增强,控制经济社会的力量不断强化。但转型期的社会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培育和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强弱转换”的格局中既相互适应也相互创造,共同构成了一种动态共生关系。任何一方的力量都无法强大到彻底压制另一方,即使在双方地位不断进行强弱转化的博弈过程中,具有优势力量的一方仍然不能完全坐大。

用政治社会学中“社会中的国家”(通常被用于分析后发现代国家的状况)理论分析话语来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矛盾与妥协缠绕交织的动态共生关系,展现的是相互间“分化整合及合纵连横的互动过程”。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中的国家”,并不能完全凌驾于社会之上,并因为自身实践的碎片化,它“通过其组成部分与其他因素互动,并在这种互动中被构建或重构,发明或重新发明”;另一方面,由于网状结构的社会无法提供一个统握全局的整体性力量,“各种社会势力并非团结一致地对抗国家”。[70]3、7、10

因此,本次邮资加价风潮的平息是社会力量和政府相互妥协的结果。从国家角度讲,国民政府内部权力划分的固有矛盾造成了国家在实践层面的“分裂”,导致了国家能力的有限性,终使其塑造强势国家形象的努力遭遇现实尴尬。同时,社会上下企盼建设统一集权的现代民族国家,相当重视国家力量在其中发挥的主导作用,不可能与国家处于完全的对立态势。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家与社会通常会在不同的语境中显现出矛盾、斗争与妥协相互交织的复杂关系。有学人即指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家权威逐渐抬升,社会团体虽能参与政府交涉,维护自身利益,“对政府具有一定的制约监督作用”,但根本上却仍要“取决于政府的态度”[71]347。不过,反过来,社会力量(舆论)倒逼带来的政府的让步乃至妥协,也能推动社会层面的宽容与谅解,引发政府向柔性施政的方向迈进,甚至能增强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对国家政府的信任感,直接或间接达到国家对社会的另一种形式的治理效果,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多元互动。因而,或可以说,在具体的语境中考察国家与社会的复杂互动关系,似更有意义。

注 释:

①在政治学领域,美国比较政治学家乔尔·S.米格代尔(Joel S.Migdal)等人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提出了“社会中的国家”的分析架构,开辟了“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新路径:国家被分为理想的观念层面和有限的实践层面,即“一个领土领域内具有凝聚性和控制力的、代表生活于领土之上的民众的组织的观念”,和“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实践”,二者往往存在张力。观念层面上,国家是“统一”的,实践层面的国家则较为复杂,因为“国家是社会中的国家,本身就是社会中的一个或一套组织”,此种国家组织之间并不具备很强的凝聚性,“它们既可能确认和加强整体性的国家并提升其超越社会的自主性,同样也可能削弱这一完整性并模糊两者之间的界限”(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一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第144页)。故而,国家和社会都无法独立主导社会的变迁。参见[美]乔尔·S.米格代尔著:《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米氏的理论型构对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国家—社会”关系颇具启发意义。

②参见杜丽红:《近代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新探》,《近代史学刊》第12辑,2014年11月,第10页。这种审视国家与社会具体关系的研究理路,即美国比较政治学家乔尔·S.米格代尔等人提出的“社会中的国家”研究路径。

③代表性的研究有朱英,魏文享:《行业习惯与国家法令——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为中心的分析》,《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杜丽红:《1930年代的北平城市污物管理改革》,《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5期;柯伟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地方与商界的税收纷争——1931年营业税法颁布前后的分析》,《民国档案》2011年4期;杜丽红:《近代中国国家与民间组织的互动——以北京公共卫生制度建构过程为中心的讨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魏文享:《国家税政的民间参与——近代中国所得税开征进程中的官民交涉》,《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2期,等等。

④对于该风潮,学界关注的并不多。叶军、黄祥辉的《<申报>旧闻解读之六十一:国民政府首次处理邮资加价案>(《上海集邮》2013年第1期)对风潮做了简单叙述,认为这是国民党首次处理此类事件。田明,岳谦厚在《1932年邮务工潮之考察》(《文史哲》2017年第6期)一文中,将邮资加价作为邮工罢工的诱发因素立论,间接涉及到了邮资加价风潮,但只是简单将其作为背景因素来叙述。

⑤需要指出的是,1922年北京政府曾有邮电加价之举,但在施行过程中遭到社会各方反对并酿成风潮,最终被取消。参见岳谦厚、田明:《舆论传媒、社会动员与权益博弈——1922年北京政府邮资加价风波之考察》,《安徽史学》2008年第2期。

⑥参见《中央日报》1932年4月4日、9日、10日相关报导。

⑦类似的说法报纸方面有《天津市邮务工会反对邮费增加》,《大公报》1932年3月28日,第7版;《北平书业反对邮费增加》,《申报》1932年4月26日,第6版;《书业公会招待新闻界:报告反对邮资加价理由》,《申报》1932年4月28日,第1版,等等;期刊杂志方面有高新一:《从邮费加价说起》,《社会与教育》第3卷第23期,1932年4月30日,第3页;达:《邮资加价》,《社会现象》第3期,1932年5月8日,第3页;一新:《各界应援助邮工反对邮资加价》,《东方公论》第70期,1932年5月30日,第1页,等等。

⑧《交通部调查邮政状况:邮费加价人民负担微,获益多》,《中央日报》1932年4月10日,第3版。邮政交通部门的类似看法还可参见《交通部拟定邮资加价办法两项,现正呈请行政院审核》,《中央日报》1932年4月4日,第3版;《交次陈孚木谈邮费加价原因:补填亏空,发展邮政》,《申报》1932年4月11日,第6版,等等。

⑨田明,岳谦厚认为邮务工会反对邮资加价,背后有更为复杂的政治内情。参见田明,岳谦厚:《1932年邮务工潮之考察》,《文史哲》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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