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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实施规范的改进研究*

2020-07-08钱永平

文化遗产 2020年3期

钱永平

2004年我国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后,国务院在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名录”),2019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又启动了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我国现已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非遗名录,自非遗名录制度实施以来,我国许多传统和民间文化的传承状况有了显著改善,获得了社会各界不同程度的肯定和资源上的实质支持。

随着非遗名录体系的建立,围绕非遗名录,学界从评审标准、项目类别归属、项目类别的交叉性、项目申报主体、名录项目等级化、非遗名录对项目整体性生态的肢解、对非遗项目濒危性特征识别不足、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等多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学术反思,提出建立濒危非遗名录、调整非遗分类等建议,借鉴这些已有研究成果,本文对国家级非遗名录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其对我国非遗保护产生的现实影响,在此基础上,建议出台《中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指南》,设立非遗名录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非遗登录制度、非遗传承单位名录制度。

一、重合与不对应:非遗项目名称的规范问题

从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到第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列入名录中的部分非遗项目名称也相应地做了调整。对照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很多非遗项目不再单独列项,而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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