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英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2020-07-06严冉

青年生活 2020年16期

严冉

摘要:个人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英国对于个人信息权是有严格法律规定,从信息主体保护的角度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与流转从而规范个人信用市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借鉴英国信用服务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信用法律制度

信用在经济学上是指授信方和受信方之间遵守契约能力的约定。[1]履约能力强则信用高,履约能力弱则信用低。一般来说,个人的信用是对一个人能不能履行约定的估计,因此这种带有预见性的能力也是从个人过去的信息中获取的。因此个人的信用体系是围绕着个人的信用展开的制度体系的总称,一般指的是个人的信用记录和征信制度,以及个人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还有个人的失信惩戒制度的管理等。[2]而个人信用体系是围绕个人信用展开的制度体系的总称,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个人征信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等。[3]而这个体系以信用法律制度作为框架,首先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并维护个人信用体系的运转。没有信用法治作支撑,个人信用体系做不到完全的合规化,那么信用消费的基础即真实的履约能力无法得到验明,信用经济也将成为无源之水。要想保证信用交易的充分实现,有效地进行运作,这个国家就需要将关于个人信用的法律进行完善。

1探析英国信用法律

英国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由三个部分构成,英国是私营征信模式,所以英国主要从个人数据取得和使用方面规制信用市场,给予私营征信机构足够的生存空间,包括事前信息采集,事中信息的利用与信用报告制作,事后个人信息权利救济都有相关法规去调整,只是调整力度与手段不同。

1.1涉及信用管理法律规定的《消费信用法案》

1974年实施、2006年修订的英国的《消费信用法案》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去切入立法,明确规定了在消费者、信贷提供者与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三方权利与义务,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4]梳理《消费信贷法案》的内容,其中主要涉及信用市场规范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是征信市场门槛,法案主要实行牌照式的市场准入规则,其规定从事消费者信贷的相关与辅助业的企业必须有牌照。英国的信用市场的规定进入的标准是比较宽松的。英国主要是设立负面清单的形式去规范牌照的取得,只要没有涉及欺诈和暴力犯罪等,就具备了准入市场获得牌照的适合性。基于民族文化特色,还增加了企业不得歧视对待不同民族与国籍的规定。这种宽松的规定,大范围的确定了信用征集企业存在的合法性。第二是规定了信息主体对于信息使用的知情权,其有权利知道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的具体情况,包括谁使用、谁收集。并为了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其可以要求征信主体及时告知其数据状况。如果信息的主体对于任何一个征信企业都出示自己的信用资料说明,并且在七天之内免费得到相关的文件,企业法人也同样可以这样获得企业的相关信用资料报告。第三是信息主体求偿权,如果是因为信息收集者自身对于信息的非法使用而使得信息主体遭受到了损失,那么信息的主体就有合法的理由申请赔偿,或者要求对方负法律责任。这也是对于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權的保护。从私权角度肯定了个人的信息利益,有利于信息主体主动维权也利于行业的透明化发展。因为每个信息主体都有求偿权,就像一把利剑悬在征信机构的头上,而无数的消费者就是无数把锋利的匕首,有利于行业的正规化发展。当然对于没有违法使用但是错误登记的信息,消费者有权给予纠正。

1.2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数据保护法案》

根据《数据保护法》的定义,任何对于公民个人的隐私造成影响的信息,无论是个人的家庭生活还是工作商业方面的信息,都是公民个人的数据。[5]从这个定义角度,个人信用信息当然属于该法保护的范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该法案作出新的规定:首先数据的取得必须符合合法目的;第二数据的使用范围受制于取得适合目的的范围限制且使用手段应该是理性适当的;第三数据应该具有时效性,符合信息主体真实的信用状况;第四数据的修改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并应该以适当技术与统筹测量方法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同时不可以在其他任何异国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法案原则的运营范围比较宽泛,不仅可以在纸质上使用还可以运用在电子档中。法案还规定了在利用个人隐私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原则执行,主要体现在详细描述个人健康问题与种族等重要因素上。并且,相对于曾经的保护法案,新的法案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更加严密,还在此基础上合情增加了新的规定。例如说,在防范个人隐私信息被盗用的问题上,法案赋予他们随时查询个人隐私信息的走向。

1.3为征信机构收集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法律依据《信息自由法案》

《信息自由法案》是公民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向国家的相关部门征集国家的许多信息。例如说:医院的就诊信息、教育机构的合法信息、学校的升学率等。同时,只要是与公职机构沾边的合法公司以及部门都被包括在公民可以合法获取信息的列表中[6]。涵盖英国基本所有的能收集信息的公共机构。法案对于公民合法获取信息的知情权进行了这样的详细阐述:第一,公职机构要及时通过纸质文件向公民回答机构中是否有相关信息的存在。第二,如果有这类信息,公职机构就要在规定时日内将信息传达给公民;如果没有,机构也应该及时告知公民。且限制公立机构答复公众信息的期间,给予信息公开时效性的保障。

2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建设的路径规划

2.1建立健全我国信用法律体系

借鉴英国从信用市场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公共信息公开三个层次立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的经验,我国亦可以从这三个层次递进。结合我国国情,公共信息的公开已经有《中华人名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用市场规范与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目前的立法重点。信用市场规范主要是授信机构对信息主体信息采集与数据分析行为的规范,重点规范授信机构的市场行为,如数据的跨境传输,数据的保存年限,信息的披露与信息的备案等。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主要侧重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分割开,要认识到信息权的经济价值,允许信息的合法流转,以及对信息使用利用做合法的限制。

欧美国家的征信体制得以如此的完善是得益于相关法律制度与征信环境的透明化。我们国家也正在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条例来促进征信体制的成熟。信用服务市场缺乏法律的规制,其运作无法可依,长久以往信用服务市场无法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全球经济脱轨。因此,要合理地借鉴考虑其他国家的征信制度,同时注意与原有的法律法规避免相冲突。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的数据开放问题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2.2以政府为主导征信带动私人信用机构发展

一些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国已经展露头角,主要从事个人信用征集与个人信用评估,例如上海的资信有限公司开通了联合征信业务,首次就收录了100万公民的信用信息。但是我目前私人的征信机构没有出现像美国征信巨头一样的企业,拥有能够统领行业的能力。再加上信用立法模式还不成熟,没有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果在这个阶段完全实行信用市场的商业化运作无疑是纸上谈兵,所以我国可以从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开始发展。我国的行政力量是比较强势的,公安的信息网基本覆盖全国的全部人口。利用这个优势,政府部门可以设定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甚至利用我国完备的身份证系统,或者开创个人信用代码,完备我国的信用信息的数据。注意结合我国目前已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让消费信息与信用信息合并,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并通过有偿无偿的互动,如个人查询不需要支付费用,而第三人披露、信息流转等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去带动信用市场的经济活力。等政府主导的信用体系建立后,因允许像英美一样征信巨头公司为中小型公司有偿提供信息一样,向私人机构进行信息流转,而克服其信息不全面的缺憾。

结语:

对于英国的信用市场,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完善个人信用立法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借鉴英国立法模式的同时,要注重中国的特殊国情,在没有成熟的信用市场的模式的情况下,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服务建设先行。信用市场直接监管的法律还是保护信息主体信息权的法律都是个人信用法律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立法过程中要做到两者恒重。同时对于法规的设计要具体明确,给信用法律实际操作更多的指引,注重信用市场信息采集、处理、制作、披露全过程的法律监控。

参考文献:

[1]荀涵梓.我国个人信用評估体系优化研究——以芝麻信用评分体系为例[J].北方经贸,2019(08):90-91.

[2]刘荣.英国单一私营型征信体系的实践和启示[J].征信,2011,29(06):74-77.

[3]张敏,崔鹏.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应用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17):70.

[4]英国、瑞士信用体系建设对浙江的启示[J].浙江经济,2015(21):46-47.

[5]张继红.英国2017年《数据保护法案》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A].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论文集[C].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分会,2017:10.

[6]肖永英.英国《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初探[J].情报杂志,2003(09):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