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问题
2020-07-06何珊
青年生活 2020年16期
何珊
摘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重要的一个罪名,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司法实践中以及学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不同方面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从“伪劣产品的认定”、“销售金额五万是本罪成立条件还是既遂条件”和“未销售货物货值金额的计算”这三个方面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模式;销售金额;未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产品质量犯罪成为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但司法实务在犯罪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仍存在诸多困惑。
一、“伪劣产品”的认定
只有正确理解“伪劣产品”,才能更好的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将“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归纳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两高解释》》)第一条对上述定义的“伪劣产品”再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判断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行为性质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两高解释》的精神,我们可以得知:在制售产品案件中,产品质量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的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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