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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经济法功能的发挥

2020-07-06杨壮

青年生活 2020年16期
关键词:经济法一带一路

杨壮

摘要:“一带一路”的创建关系到许多国家,各个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有关的法律政策与贸易往来也逐渐增加,“一带一路”推动了多元开放的协作制度的创建。这篇文章主要对经济法的效用与“一带一路”的创建进行剖析,研究经济法的效用在“一带一路”创建中存有的不足及其功能运用的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经济法;功能发挥

引言:

自“一带一路”策略出台以后,就成为我国与周边国家进行交易活动的指引,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协调进步的媒介。在国家经济逐渐革新进步的前提下,原有的国际经济准则已经不能适应“一带一路”的策略执行需要,应当依据“一带一路”策略进行国际经济准则的改善与更新。

一、“一带一路”大背景与经济法功能

(一)“一带一路”大背景

“一带一路”的提议是国家领导人依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制定的策略计划,自从提出并且投入执行开始,就具有非常大的潜能。对于这一项伟大创建来讲,“一带一路”的提议是中国提出的并主动参加,同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参加“一带一路”这个提议的国家数量很多,各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也有很大的差别,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经济问题。“一带一路”的提议是以经济创建为中心的发展纽带,参加的国家之间经济制度有很多不同之处,经济联系也非常复杂,经济风险也接连出现,这也就对法律与标准提出了更高标准的需求,特别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功能

1、保障的含义,指的是经济法在执行进程里可以确保国家权利深入到市场经济中的功效。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要确保国家可以深入到市场中去,经济法恰好可以确保国家参与市场的权利。一方面,经济法可以从法律体制方面给国家参与行为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对国家干预的行为进行规制与授权,政府部门才可以对国家经济进行管制。另外,国家与公民原本就不是权利同等的两个主体,而经济法就再一次从位置方面着重强调了国家在市场经济里的不平等主体位置。国家的不平等位置,指的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运作中担负的是经济管制部门,它拥有强大的经济管制权利,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强制性工作。

2、规范的含义,指的是经济法在确保国家可以有权利参与市场权利的同时,不超越界限,对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进行规整,确保政府部门可以准确的处理经济的运作问题。首先,经济法对国家介入市场的方法进行定位,也就是管制与调控,国家在参与到市场的时候,可以采用的方法只有两种。即使国家不可以直接参加企业运营,但是可以采用制定准则与宏观经济策略的方法进行参与。其次,经济法对国家参与市场的程度进行规范,经济干预要有一定的范围,不能没有标准的干预。经济法既然已经确保了国家的不平等位置,就需要对国家的干预行为进行管束,不仅要维护市场运营主体的正常权益,还要预防政府对市场运营主体合法权利的限定与侵犯。

二、现今经济法功能不足分析

(一)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经济创建依旧是国家新时代发展的侧重点,经济进步平稳上升,并且有关的经济法律体制也得到完善,但是经济法律体制的创建任务还是位于初步时期,经济法在立法的步骤就存在许多不足,经济法律发挥不多,很多行为都没有规定,我国经济建造发展到新的高度,到经济法的创建还没有完备,这就给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危險。国内经济有关的法律还没有完备,并且在这个基础下,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行为还缺少完备的法律体制来进行规整。

(二)法律实施工作不到位

社会在不断进步,推动社会关系的进步,“一带一路”关系到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经济法自身就具有操作性比较差的不足,在对国家市场进行转变调整的进程里,经济法因为国家程序立法的不足而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它原本该有的职能与运用。在“一带一路”的创建中,各个国家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交易协定,政策等多种多样,数量比较多,但是都缺少统一的规整,经济法的执行工作一直需要完善。

三、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有效发挥经济法功能的途径

(一)协调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际的经济进步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财税法的协作作用。财税法的目的在于对税权进行调整,经过调整财税来确保经济平稳运作。在“一带一路”的创建过程里,我们面对的是国际与国家两方面的挑战,在国际方面,我国与其他国家经常在税务管理方面出现矛盾,主要由于国家主权与经济制度影响的,但在国内方面,我国的国家征税权与企业财产权之间有很大的矛盾,显示出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已经选择走出去,就应该面对随之而来的难题,这些难题是不能避开的,但是它却有规律可以寻找,它的出现是由于国家质检税收管理之间的矛盾,要想处理好这种矛盾,就要确认税收协作。

(二)调整

“一带一路”关系到的经济区域非常宽阔,越是复杂的经济关系,就越是关系到金融的交流与资本市场的交流。但是针对现在的情况来讲,“一带一路”的提议是参加过大部分都有国家金融整体实力脆弱与市场进步水准过低。所以,在整个“一带一路”的市场体制中,寻找投资问题已经是地区经济进步的重要问题,国家企业如果想要走的更远就需要拓展融资途径,确保企业可以有充裕的资金。企业对金融服务有很高的标准,相对来讲,对我国的经济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它既可以参加国际合作中的融资活动进行规范,例如规定金融组织体制,增强金融工具与金融组织创建,给国家企业的跨国运营有一个保障。

四、结语

国家在全部的“一带一路”参加国家之间,经济进步非常快速,水平也比其他国家高,企业在经济、资金与规模等方面也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很容易被其他国家认为我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在这种状况下,国家企业如果要想走出去,或者说必须走出去,但是如若走出去就会很有可能遭受到其他企业的垄断,这就很大程度提升了企业参加竞争的危险。

参考文献:

[1]光瑜.“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规则的完善与创新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7(02):3-4.

[2]孙瑜晨.“一带一路”倡议中经济法的功能担当及制度供给[J].重庆社会科学.2018(12):61-73.

[3]彭东.新时期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0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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