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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研究

2020-07-05达朝玉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法律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责任承担都绕不开一个核心问题,即犯罪主体。强人工智能可否成为犯罪主体,须运用刑法理论对这种“可能性”详细分析。聚焦犯罪成立条件中危害行为理论进行论证,理性探析强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兼容性。在此基础上讨论现阶段是否有必要在刑法体系当中设立这种新类型的犯罪主體,才是符合逻辑的。

【关 键 词】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危害行为;理论兼容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036-03

作 者 简 介:达朝玉(1993-),男,土族,甘肃临夏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律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智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词汇,是指由意识、自我、思维等等组成的有机集合。①其中强人工智能是指一种能够进行自主地学习、通过独立意志下自由行动、制定计划和处理问题的智能。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分界岭为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是否具有独立意识和意志。②也即,强人工智能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无需借助人类的力量,能独立决断、自主行为。③换句话讲,弱人工智能无法摆脱人类控制,主要特征是工具价值,它是人类行为和意志的延伸,而强人工智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自主决策并自主实施的行为,因此,强人工智能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完全地归责于设计者或使用者。

一、研究强人工智能必要性

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为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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