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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数额与情节”关系实证研究
——基于全国18392 例量刑裁判

2020-06-28章桦

法学 2020年6期

章 桦

一、问题的提出

数额与情节在贪污罪定罪量刑过程中的关系是一直困扰立法、司法的疑难问题,历次的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呈现出在数额和情节的关系中纠缠和徘徊的局面,从195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下文简称为《贪污条例》)到2016 年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贪贿司法解释》),数额与情节的关系时而突破,时而回归,呈现出“回归有余而突破不足”〔1〕梁云宝:《回归上的突破:贪贿犯罪数额与情节修正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16 年第11 期,第33 页。的局面。长达64 年的时间,数额与情节的关系似乎成为一个无法破解的历史难题,带来刑事立法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诸多质疑,并直接影响司法实践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理论界对数额与情节的关系呈现出争议大、困惑多、难以形成共识的局面。高铭暄教授认为,“贪污数额是衡量贪污犯罪成立与否、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2〕高铭暄、范连玉:《略析贪污罪中贪污数额起点与共犯责任》,载《云南社会科学》2014 年第1 期,第121 页。但数额与情节之间的影响力程度不明朗,基于数额明确性和易操作性,容易形成司法实践的数额超载和忽略情节现象,产生定罪量刑过程中的不均衡;赵秉志教授提出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标准:“将数额和情节都作为衡量贪贿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基本依据,使之在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中都发挥决定性的作用。”〔3〕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 年第1 期,第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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