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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停工期间企业工资危险负担问题及 解决方案

2020-02-25侯玲玲

法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防控疫情企业

侯玲玲

一、问题的缘起

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为COVID-19〔1〕世界卫生组织将其正式命名为“2019 冠状病毒病”即COVID-19,其中,“CO”代表Corona(冠状),“VI”代表Virus(病毒),“D”代表Disease(疾病),“19”代表疾病发现的年份2019 年。国际病毒分类学委员会宣布这种病毒的英文名为“SARS-CoV-2”。)疫情已蔓延、影响至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2〕世界卫生组织将本次疫情列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所谓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公共卫生风险,并有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为了阻断疫情传播,我国国家卫健委于2020 年1 月20 日发布1 号公告,将COVID-19 定为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将此次疫情定为与“非典”(SARS)疫情相同的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从1 月23 日上午起暂时关闭所有离汉通道,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延长春节假期、迟延企业复工等应对措施,春节后极为罕见的大规模“停摆式”停工在全国展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用工问题出台了大量规定,〔3〕包括文件、新闻稿等多种形式,为便于论述,本文将其统称为“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其中防疫停工〔4〕本文所研究的防疫停工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员工因防疫原因无法及时返工而造成企业因疫情被动停工停产时劳动者享有的待遇;二是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返岗时能够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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