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的实体与程序基础
——以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为切入点
2020-02-25刘仁琦
法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刘仁琦
一、问题与路径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界限如何确定,一直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理论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2018 年10 月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吸收2018 年4 月2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之立法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3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对陪审员参与“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依然保持传统模式,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可以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参与“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1〕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刑事诉讼领域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包括: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的,“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并明确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审判长应当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释明”。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