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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中责令停产停业问题研究

2020-06-21王搏稀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14期

王搏稀

摘 要: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新《消防法》对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相关规定应用于消防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例如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主体不明确,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执行难以及强制执行后行政相对人执意开工造成重大事故的消防责任认定难等。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目的在于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使《消防法》中的各项规定都能有效落实。

关键词: 消防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相关概念

(一)《消防法》中所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主体

《消防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主体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行政处罚执行主体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综合以上两部法律可以看出,针对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政处罚,不同法律的规定存在交叉。要针对责令停产停业这一行政处罚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其在《消防法》中的执行主体。

《消防法》第70条的第二款“由做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第三款又提到“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从字面上进行理解,既然政府在影响较大的案件中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机构,那针对此类案件政府也可以强制执行。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政府在消防类具有较高专业性的案件中,负责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是不合适的,政府不具备消防救援的专业人才,也欠缺针对特定案件的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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