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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96工作制”透视超时加班的合意效力

2020-06-10张欣悦

山东工会论坛 2020年3期
关键词:效力

张欣悦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63)

2019年互联网企业实行的“996工作制”事件引发全国热议,一度将劳动法推向舆论中心。“996工作制”中的超时加班问题,违反了劳动工作时间基准性规定,而“违法行为”的盛行,将劳动执法存在的“疲软”问题毫无保留地展现在大众面前。但当立法目的与法律实施产生明显偏差时,不应当一味从公法角度寻求救济,也应当进一步思考“996工作制”中折射的私法层面的效力问题。其实在众多“996工作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超长的工作时间已经达成一致,即“合意性996工作制”。合意作为意思自治的体现,是缔约当事人对自己利益和义务的衡量和肯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超长工作时间达成一致,自愿放弃一定的休息权。从现行法律规范看,“996工作制”因违反劳动基准规定直接否认其合意效力,进而法律赋予劳动者事后的公权力救济途径。但因存在公法救济成本过高以及与自身意思相悖的社会现实,仅仅给予劳动者公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也应当完善超时加班时私法权利救济。因此,本文以超时加班的私法效力为视角,分析对工时基准合意约定的效力问题,进而完善契约领域的效力运行机制,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

一、超长工作时间合意效力裁审现状

就标准工时而言,超时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固定工作时间每天超出8小时或者每周超出40小时。我国法定最长加班时数是指每日不得延长3小时,每月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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