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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理论逻辑研究

2020-06-08庞鹏郭洁瑶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2期

庞鹏 郭洁瑶

摘  要:列宁、朱德和习近平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共产党问责警示的重要思想源流。党内问责警示教育可以理解为一种将问责案件信息通过权威主体发布的,具有总结、提醒与预防功能的复合性行为;其与党务公开、党员教育、通报曝光等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党内问责警示教育应坚持合法与合规相结合、严格与规范相结合、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词:党内问责;警示教育;通报曝光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通报曝光已经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方式。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有的地方查处的问题不少,但在是否公开上却扭扭捏捏、遮遮掩掩,要么通报内容语焉不详、有质无量,要么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查处情况”[1]。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出了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党内问责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于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落实不够。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内问责警示教育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在问责对象所在党组织和单位的内部警示;第二是通过公开曝光对于全党和全社会进行的外部警示。从制度设计的应然指向来看,强化党内问责,不仅要作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而且应将问责结果在一定区域内扩散,形成问责警示教育的“涟漪效应”。所以,从理论上厘清党内问责警示教育的思想源流、概念范畴和基本原则,对于强化党内问责警示教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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