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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

2020-06-08仁增平措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2期
关键词:侦查信用卡诈骗

仁增平措

摘  要:通过对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方法的研究,了解中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征和原因,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综述进行了大量研究,然后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对信用卡进行针对性研究。具有类似于货币支付方式的功能属性,信用卡业务的不合理和快速发展,信用卡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弱点,在使用信用卡方面缺乏公众警惕性,信用卡业务在时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空间,信用卡申请,用户和发卡机构持有的不正确信息等,并从加强调查和预防的角度提出对策。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侦查

引言

信用卡的发明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信用卡诈骗罪是随着信用卡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已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物管理秩序。从中国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经验教训,中国必须高度重视信用卡诈骗犯罪。由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领域的新型经济犯罪,因此其犯罪对象,工具和手段与传统犯罪形式有很大不同。其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智能化,并不断展现新特征,给侦查部门的侦查和打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目的为非法占有,并且不遵守信用卡的管理规定,借助信用卡对他人实施诈骗,从而获得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对信用卡进行伪造。行为人即使明知该信用卡是伪造的,但仍然实行了提取现金以及消费购物的行为;其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不顾信用卡已经因挂失而无效或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仍继续使用;其三,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持卡人捡拾或盗窃获得持卡人的信用卡之后,冒充持卡人的身份,使用信用卡對财物进行诈骗;其四,恶意透支。持卡人主观上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想法,违反信用卡的限额或期限规定,通过透支骗取超过5000元的财物。银行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公告后,经过3个月仍然没有还款,或者不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的评判标准中,数额较大是指超过5000元,数额巨大是指超过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超过20万元。信用卡诈骗犯罪对特约商户、持卡人,甚至是发卡行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不仅会损害金融机构积攒的良好口碑,还会引起持卡人的不安情绪,对信用卡业务的持续长远发展产生阻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也会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的增多而遭到严重破坏。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途径选择

1.从获取分析监控资料入手

为了保障客户的安全,现在很多商场和银行ATM营业窗口装了监控设备。当犯罪分子到相关地方购物,办理业务时,监控摄像将其犯罪过程以及外貌形象特征记录下来。一旦发现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应利用这些数据将其细心保存,并深入研究。信用卡诈骗的调查过程中监控摄像材料有很重要的作用。公关机关要充分利用监控摄像宝贵资源,收集案件线索,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2.从搜查扣押控制赃款赃物入手

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资金。犯罪人在信用卡诈骗成功得手后,对赃款赃物挥霍、销售并转移、藏匿和销毁,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因此,控制非法资金的流向,挽回经济损失是重点。明确控制赃款赃物的重点范围,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处置涉案资金、涉案信用卡的规律和特点,在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和商贸交易场所进行控制。为了尽快销赃和挥霍,犯罪人常会选择大型商场、高级宾馆等场所进行消费,侦查机关应抓住这几个容易发现赃款赃物的环节,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有效地堵截涉案资金物品。

3.从串并案件拓宽案件线索入手

信用卡诈骗案件多为流窜作案且多为系列性案件。甚至还会形成以家族或地域为联系的专门化信用卡诈骗团伙。侦查机关要与相关地区公安保持密切,及时汇报相关情况,挖掘现有的信息来源,并积极进行串并案。一是来自本地,侦查机关从接到的报案中发现类似的情况;二是来自外地,尤其是和案件线索有类似情况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发生区域;

三是通过经济犯罪协查通报信息系统找到类似的案件。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的取证措施

1.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认定

经过司法实践,已经证实了侦察机关对口供的依赖性。但也要认识到,口供受犯罪嫌疑人主观能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有待考量。《刑事诉讼法》将口供作为一种补强证据,不承认其单独的证明能力。因此,对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机关要借助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否真实可靠。此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认罪认罚制度,对于缓和侦查机关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关系有积极意义,降低侦查人员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刑讯逼供手段的可能性。认罪认罚使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交代罪行,有利于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在对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前,侦查人员要详细明确地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和推翻供述的不利后果,同时将其在审讯过程中的供述在案卷中清楚记录,并载明在起诉意见书中。

2.非法证据排除

在刑事审判中,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在对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不能采取人格侮辱、殴打等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相违背的方式。更不能捏造不存在的事实诱导犯罪嫌疑人做虚假陈述,例如,某个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侵犯的财产数额本是5000元,但是侦查人员却为了破案率,引导嫌疑人承认其犯罪金额为10000元以上。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何人在被强迫的情况下承认自己有罪都是无效的。因而侦查人员在调查信用卡诈骗的证据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损害其某种权益相威胁,或利用近亲属和法律上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进行精神压迫。在询问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证人时,侦查人员要告知其必须对自己所做的证词负责,如果发生虚假证供,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侦查人员不能为了尽快破案,对证人采取暴力行为,逼取证言。

3.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

根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所犯罪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且期限超过十年的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因此,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如果侵犯财务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而其他犯罪情节,则是可以同步录音录像。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何种情况,在讯问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时都应同步录音录像,将整个过程记录下来,形成完整的视频资料,这样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产生保护作用,还能证明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而减少冤假错案。

三、信用卡诈骗的预防与控制

预防犯罪是刑法的根本目的,司法机关对信用卡诈骗的表面上看查清犯罪,以便定罪量刑,但实,更重要的是借以警示社会其他人员不要重蹈覆辙。而营造稳定的和谐的社会氛围不能只靠惩罚犯罪,还要注重采取相关预防与控施。由此笔者对信用卡诈骗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进行研究。

(一)完善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

我国为了惩治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制定了相关的刑事立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对我国打击信用卡诈骗罪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就我国目前的金融刑事立法来讲,主要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打击力度不大等不足,造成一些人利用法律不健全钻改革的空子,进行不法的经济活动。为此:第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对刑法典规定不足的地方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补充,并对已经公布实施的金融法规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之能预防、控制并惩治金融犯罪的法律体系;第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进一步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新手段不断出现,这就要求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注意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新方式的研究和预防,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进行适当的超前立法;第三,加大打击力度,真正实行罪行相适应,重典治罪,尤其是金融系统的内部人员,如果有金融犯罪前科的,应禁止其继续从事金融或与金融有关的业务,维护金融秩序的正常化和有序化。

(二)制定统一、权威、综合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统一、权威、综合、有效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有效防治的第一关卡。为了保障信用卡的安全使用,国家和有关金融主管机关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中国人民银行19%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7年8月28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1998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支付结算办法》(第三章),2006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同各专业银行相应制定的规章,形成了我国初步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但是这些零散不统一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缺乏权威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信用卡这种新型的、综合型的电子化银行产品涉及的领域较其他的银行产品拓展面更广,并拥有越来越高的技术含量,这一方面给用户带来了快捷与方便,另一方面也给风险防范、法律约束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需要国家和有关金融主管机关针对新课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适当的提前立法,才能有效地实现信用卡的管理,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公安司法机关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应借助网络即时监控,及时掌握犯罪信息,进一步完善自动取款系统,比如对被监控的账户,做到只要持卡人将磁卡插入,自动取款系统便自动提示方位、自动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警,此外发卡行与公安机关之间开设24小时服务热线,与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利用特约商户建立的自动报警、图像监控等设置互通情报,及时获得信息。这种防控有利于抑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

(四)深入开展信用卡知识的宣传,加强持卡人的防范意识

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持卡消费或是在ATM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后制卡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另外,在我国许多人为了使用信用卡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结果经常造成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丢失的情况,这就给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创造了冒用的机会。尽管有的银行在信用卡的使用上规定有加密措施,但我国许多人的信用卡的密码往往与其出生年月,电话号码或汽车牌照等数字有关,这样就更增大了信用卡被冒用的危险。所以持卡人必须改变这样的习惯,加强防范,避免信用卡被别人冒用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四、结 论

随着我国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率越来越大,通过对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研究,了解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征和原因,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领域的新型经济犯罪。在犯罪对象,工具和手段方面,它与传统犯罪形式有很大不同。它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和智能,并且不断显示出新功能。只有加强对信用卡诈骗及其调查的研究,特别是深化对信用卡诈骗调查的系统研究,才能有效地调查信用卡诈骗罪以侦查罪犯。通过介绍信用卡犯罪的定义,分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以及对调查难度进行分析,总结了信用卡诈骗的侦查手段和预防策略,并提供了理论依据,调查人员支持平台开展调查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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