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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语境下职侦“软审讯”策略探究

2016-11-14胡艺瀚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侦查职务犯罪

摘要:审讯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审讯人员与嫌疑人间心理互动、信息沟通后达成合作,但传统的审讯方式因单纯注重对嫌疑人施加生理、心理压力,不符合当前保护人权的法治语境,也不完全见效,而当前倡导“软审讯”的大背景下,利用心理咨询技能能够根据嫌疑人认罪的心理障碍,掌握其心理活动导向,从心理矫治、心理疏导的角度帮助嫌疑人自愿供述,既实现司法公正,又提高司法效率。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软审讯”;心理咨询技能

中图分类号:D926.3;D9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32-03

作者简介:胡艺瀚(1989-),男,汉族,重庆人,本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检察官助理。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修改后刑诉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证据制度的补充完善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适用,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以及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提高等,要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积极顺应新环境,在法治语境下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和建立健全信息化依托、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规范化取证、集约化办案新模式。

受职务犯罪案件特殊发案模式和证据结构决定,获取嫌疑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因此审讯工作成为侦破的关键。而过去长期依赖强攻硬取、疲劳审讯战等对嫌疑人施加生理和心理压力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受到如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介入等政策要求和司法监督的限制,同时也时常出现无法成功获取口供或者事后翻供现象。因此,摆脱“硬审讯”法的行为习惯和现实困境,必须引入司法心理学理论,强化心理战术,充分运用“软审讯”法,提高在镜头下“阳光”审讯能力。

一、职务犯罪“软审讯”中运用心理咨询技能的机理

著名法学家何家弘认为现代的司法运行机制越来越强调侦查审讯的“非强制性”,要从“硬审讯”向“软审讯”过渡。硬审讯主要是指刑讯逼供,而“软审讯”则是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嫌疑人如实供述。①因此,“软审讯”是需要心理咨询技能为基础和支撑的。心理咨询由于能够体察个体的心理变化规律,发现个体的心理障碍,帮助审讯人员制定有效的审讯策略,言语交流具有亲和性,容易让人接受,这对于侦査讯问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同时,心理咨询与审讯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共同点,这也为将心理咨询技术应用到侦査讯问中提供了可能。

一是心理咨询与侦查审讯模式相似。心理咨询指心理咨询师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及其技术,帮助罹患各种心理障碍的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最终实现求助者心理成长的过程。侦查审讯指侦查员结合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依照法定程序,采用适当审讯策略,获取真实可信的供述,以查清案件真相的调查活动。虽然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但两者都是运用一定技巧与被咨询者或者被审讯者语言沟通,内心认知,当对方出现期望中心理变化临界点时积极的加以引导,帮助其转变态度,面对问题,说出实话。

二是心理咨询与侦查审讯所遇阻抗相似。心理咨询中出现的阻抗指求助者对自我暴露和自我变化的抵抗,包括言语程度上的阻抗即求助者的沉默、少言寡言和多话;内容阻抗即求助者对某些让其产生恐惧感或者痛苦感的内容拒绝讨论;交流阻抗即求助者在咨询中表现出的心理外归因、顺从、健忘等现象;关系阻抗即求助者在心理上不愿意与咨询者交流甚至对咨询者产生心理敌视和对抗。侦查审讯中,嫌疑人内心对审讯内容的排斥和惧怕,对侦查员的沉默、畏惧与对立等拒供、伪供、翻供心理,与心理咨询中出现的阻抗如出一辙。②

正是以上异曲同工的共性,使得倾听、共情等心理咨询方法能运用到侦查审讯上来,从而为打破审讯僵局、推进侦查提供帮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曲璟处长也曾在2010年5月洛阳召开的以“司法心理与职务犯罪侦查”为主题的“第二届小浪底法治论坛”上以丰富的实践经验印证了心理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软审讯”前提:剖析职务犯罪审讯中嫌疑人心理变化程式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职务犯罪审讯中,侦查员实际是在和嫌疑人展开心理博弈和心理拉锯战。要想知道嫌疑人内心真实想法和态度,就必须站在嫌疑人角度来看待审讯,分析出其在被审讯过程中规律性心理变化及由内而外表现形式,从而对症下药采取心理战术攻破嫌疑人心理防线、提高审讯质量。

根据人趋利避害本能原理,结合大量审讯经验总结,我们发现那些有罪嫌疑人常持有的态度系统结构:态度是应尽量避免受到法律惩罚,它有害无益;认知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情感反应是我不喜欢承担法律后果,会使我失去一切;行为倾向性是尽量抵抗,特别是万一对方不掌握证据;行为是不说实话或者不合作。③而最终供述认罪的嫌疑人往往有着基本相同的心理变化程式和由内而外的表现形式:刚开始试探摸底阶段,内心慌张,表现为探听案情或揣摩推测;然后抗拒反驳阶段,内心逃避,表现为绝口否认或辩解反驳;再后犹豫反复阶段,内心冲突,表现为沉默不语及心理挣扎;最后如实供述阶段,内心崩溃,表现为模糊承认和正式供述。④心理变化轨迹:试探摸底→抗拒反驳→犹豫反复→如实供述。这是嫌疑人与侦查员面对面交锋过程中,根据所接受外部信息权衡利弊得失进行内心的“理性判断”:选择供与不供,何时供的心理过程。

试探摸底阶段是嫌疑人与侦查审讯人员初步接触的阶段。嫌疑人常以试探的方式进行摸底,了解审讯人员对其所犯罪行的证据掌握程度,从而据此确定相应的防御策略。其具体表现为沉默或不立即回答问题,反问其被抓理由、索要证据或提示,漫谈与案件无关话题,谎供或乱供来以假乱真等。此阶段审讯人员不急于直入主题,立马询问犯罪事实,尽可能多地从嫌疑人处获取各种有用信息,并判断嫌疑人的个性,争取嫌疑人的信任。

抗拒相持阶段是嫌疑人在意识到自身不利处境后,依然想尽办法负隅顽抗的阶段。受审者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存在畏罪、侥幸、担忧、害怕等心理。其具体表现为态度温和或激烈地表明正直清白、坚决否认问题、弱化自身权力、避重就轻夸夸其谈、辩解开脱推倭。此阶段审讯人员要乐于接受嫌疑人抗拒和反感的态度,但同时利用供述矛盾和谎言,打击嫌疑人嚣张气焰,打消其侥幸心理,制服其嚼劲,引导嫌疑人向自愿供述转化。

犹豫反复阶段是嫌疑人心理防线出现漏洞,防御体系开始崩溃,心理最痛苦和矛盾最激烈阶段。审讯工作开始出现转机。嫌疑人强硬的心理变化,已从对外抗拒转为了对内思考,犹豫自己该不该交代。其具体表现为情绪紧张,多余动作和举止出现,打探法律法规等。此阶段嫌疑人的态度极不稳定,随时会反复、倒退,审讯人员要抓住战机、以情动人,利用政策、法律攻心,例举旧案、提供借鉴,表示理解、给予同情,制造假象、事实迷惑,出示客观证据、暗示点滴证据,有条件地答应要求,稳固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进一步引导其选择供述。

供述交待阶段是嫌疑人放下之前的思想顾虑,做出供述会利大于弊的决定的重要阶段。其具体表现为嫌疑人心理防线已近瘫痪,但畏罪、侥幸心理并未完全清除,可能出现趋利避害、交代有保留,认罪供述附带申辩和说明理由,并带有附加条件等。此阶段审讯人员要仔细甄别供述真假,引导其全部如实供述,争取自首和立功,减轻罪行。

审讯的主要工作在于促使嫌疑人的态度转变,并通过态度转变产生合作的行为意向,实现说实话的审讯目的。这就需要审讯人员将心理学中态度转变技巧尤其是心理咨询技能运用到职务犯罪审讯中,促使嫌疑人的态度向下一阶段转变,这也正是“软审讯法”的核心所在。

三、心理咨询技能在职务犯罪“软审讯”中的运用路径探究

奥地利刑事侦查学专家汉斯·罗格斯认为,在侦查审讯中期望任何人都会勇敢直率地供认其罪行是十分残忍的,甚或说是心理上的错误,我们必须为坦白铺平道路,使其容易化。这既是侦查讯问的核心任务,也恰恰是其艰难之处。因此,将心理咨询技能运用到职务犯罪审讯工作中,化解嫌疑人内心对认罪的阻抗,引领其从心自愿如实供认罪行至关重要。

(一)运用心理咨询中人格理论,准确判断嫌疑人性格特征

人格是相对稳定的性格特征,是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心理依据。根据心理学中人格理论,犯罪嫌疑人常见性格分为急躁亢奋、脆弱抑郁、内向沉着、外向活泼等。⑤根据被审讯人的不同性格、心理特点,采取不同的审讯方法。(1)对急躁亢奋型,审讯人员可采用激将法和后发制人法交叉并用、张驰结合的审讯策略,抓住其出错误之机,严厉斥责,以挫其锐气,让其信服;(2)对脆弱抑郁型,应采用自由交谈法,消除其紧张心理,同时可设身处地举几个与嫌疑人经历相似、心态悲观,但后来都能正确面对问题、认真配合调查,最终重获新生的实例;(3)对内向沉着型,需设计好审讯计划,准备好询问提纲,预测到可能的辩解,提问紧凑有序,以严密的逻辑推理,让其无理可辨;同时也要做好开导安慰,告知其可自我弥补,认真配合侦查,主动自首,积极退赃,检举揭发立功,以减轻自己的罪责;(4)对外向活泼型,首先要有条不紊地对其冷静发问,有意消磨其快速敏锐的反应防御能力,松懈其戒备心理;然后再针对这类人兴趣分散、耐力差弱点,声东击西,跳跃发问,转移其注意力和打乱其心理防线;最后再针对其心理防线缺口和心理变化状态,乘虚而进,步步紧逼,后发制人。

(二)运用心理咨询中第一印象效应,打开良好开端

第一印象并非总是正确,但却总是最鲜明、最牢固的,揭示着一开始彼此之间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并且决定着以后双方交往的过程,容易形成“成见效应”。心理咨询中心理咨询师需要树立专业、权威、可信、亲和兼具的第一印象,从而有助于求助者打开心扉,解除心理顾虑,说出自己的困惑,并更为理解和认可心理咨询师的指导。审讯中,侦査人员不易过于注重自己威严、专横和不可侵犯的形象,视恶如仇,对嫌疑人冷嘲热讽,试图一开始就在气势上压倒嫌疑人,从而使嫌疑人在强大的压力下不得不供述认罪。实际上,这种方式可能并不会取得预期效果,有时会适得其反,把讯问拖入到僵局状态中去。因此,在嫌疑人面前树立类似心理咨询师在求助者面前的第一印象,有助于取得嫌疑人的理解和信任。

(三)运用心理咨询中倾听技术,表达理解和尊重

倾听技术是心理咨询的第一步,在接纳的基础上,积极、认真、关注地听,表达对述说者的理解和尊重,同时也能获取有效信息,判断述说者的心理状态,并适时参与。审讯中,侦查员不可过于急迫于通过讯问立即打开突破口获取嫌疑人的口供,而应设身处地去倾听嫌疑人的述说,给予尊重,获得其信任。同时注重倾听与关注结合,关注嫌疑人一举一动,理解其语言信息和话外音及非语言信息,对信息的价值做出判断,如嫌疑人目光游离闪躲,可能在撒谎;若态度诚恳甚至情到深处还留下眼泪,可能真有悔改之意,则是攻破其心理防线的最佳时期。并且注意倾听与引导并重,引导嫌疑人述说的内容不偏离审讯目的的航道;引导和积极回应嫌疑人毫无意义的辩解和诉说;主动把握侦查审讯中攻守平衡,防止嫌疑人在情绪宣泄过后又调整了心态,重新筑起防御体系。

(四)运用心理咨询中共情技术,建立信任关系

共情是指心理咨询中,心理咨询师通过设身处地的从求助者角度看待问题,准确领会和理解求助者表达的内容,感受求助者的情绪,并适时传达给求助者。

审讯中,侦查员通过站在嫌疑人的角度,对其适度共情,让其感受到被理解和尊重,同时也能打破因嫌疑人的对立情绪而产生的审讯僵局。比如侦查员可以对嫌疑人的委屈不幸表示同情和安慰;对嫌疑人家人的担忧和考虑;或者传达出理解对方犯罪的“正当理由”,面对犯罪事实暴露带来的法律严惩所引发的恐惧,减轻嫌疑人犯罪后道德负面评价的心理压力,保持其“受害人形象”,留住其“脸面”或者“尊严”。类似的方法可以让嫌疑人真正地体会到感情交流,慢慢对侦查员产生信任感,情到深处,他们也更容易放下包袱,与侦查员合作,敞开心扉,及时供述;同时也会暴露出性格弱点和语言内容漏洞,成为审讯突破口的好时机。

(五)运用心理咨询中面质技术,引导认清问题

面质是指心理咨询师当面指出求助者身上存在的情感、观念、行为之间的矛盾,使其认清问题根源,鼓励他们突破自我防御机制,直面现实问题,并最终妥善解决。审讯中,嫌疑人有时为了给自己开脱逃罪,编造出各种自己不可能涉案的辩解和理由,侦查员不可一味地指责和驳斥,更不可人格侮辱和嘲讽指责,而应积极认可,并反复确认,然后通过展示与其辩解相矛盾的证据,或者揭穿其自相矛盾甚至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地方,直逼嫌疑人解释其中原因,揭露嫌疑人所持信念和言行之间的矛盾,使其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在矛盾和反差面前羞愧难当,转变顽抗到底的非理性信念,迫使其不得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六)运用心理咨询中具体化技术,查清案件细节

具体化是指心理咨询师帮助求助者清楚、准确地表述他们的观点、所运用的概念、所体验到的情感以及所经历的事件,澄清那些重要、具体的事实。审讯中,嫌疑人出于自我防御的心理,对自己所实施的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犯罪事实不愿过多提及,即便愿意供述,也大多含混而过,表达含糊,或者王顾左右而言他,不愿意过多地交代细节,这就为他们日后可能的翻供埋下了隐患。侦查员在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时,切不可沾沾自喜,不对犯罪的具体情况问细问全,一旦丧失深追细问、堵死漏洞的时机,可能会给后面的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心理学是一门科学,运用心理学方法尤其是心理咨询技能介入司法语境下职务犯罪审讯工作中,能够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一个成功的审讯人员,必须同时也是一个好的心理学家。虽然,受制于诸多现实因素影响,目前执法和司法部门中传统审讯方法仍然占据主流,“软审讯”方法的建构还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我们坚信使用“软审讯”方法或者“软”、“硬”审讯融合使用必将是新时期职务犯罪审讯的趋势和主导,而心理咨询技能也必将成为全程录音录像下的讯问方略和取胜的“杀手锏”。

[注释]

①何家弘.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J].人民检察,2008(17):57.

②张彦,刘为地.心理咨询的方法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2(1):132.

③马皑,宗会生.审讯方法及其心理学原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48.

④刘擎.“心理沟通”讯问法应用探索—以贿赂案件侦办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6(8):31.

⑤祝光红.对不同性格、心理特点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方法[J].中国检察官,20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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