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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去竞争关系分析

2020-06-08郑雅庆

海南金融 2020年5期
关键词:互联网

郑雅庆

摘   要:互联网竞争中,存在于特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十分复杂,司法认定难度增加且无法形成内在逻辑上的统一。随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审判思路的调整,无论是扩张后的间接竞争关系还是广义竞争关系,在竞争行为不正当性认定的适用过程中已逐渐显现出弊端,其会导致之后的认定重点产生偏差。本文结合互联网竞争的特征,指出传统的竞争关系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已经被弱化,在实践中已经出现去竞争关系的趋势。对于竞争行为的竞争性认定应当回归到市场竞争的本质,即市场上的经营者为获取市场优势地位而采取的行为应当被视为竞争行为;且竞争关系作为经营者损害认定条件时,应注意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重點回归到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衡量上,以真正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目标。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互联网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0.05.00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0)05-0033-09

一、问题的提出

在诸多不正当竞争案件认定中,常常会涉及对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分析。竞争关系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主要发挥前提要件的作用,即以竞争关系存在与否认定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性;同时,竞争关系还可能作为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与否的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①被认为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而该条并没有直接确定竞争关系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地位,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竞争关系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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