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冲撞防疫检查卡点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0-06-08冯昌波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5期
关键词:危害
冯昌波
[基本案情]2020年2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LXXXXX小型汽车沿省道320大养线由锦州向盘锦方向行驶,在经过凌海市郭镇交界防疫检测卡口时,逆行不听卡口执勤人员指挥,驾驶车辆闯出卡口,将正在执勤的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王某某刮倒在地,导致王某某左侧眉骨处受伤(轻伤)。
对于被告张某某驾车冲撞防疫卡口造成辅警受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明知执勤人员在执行传染病防治公务,仍采用暴力方式抗拒执法,造成辅警受伤,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逞强斗狠,无事生非,随意冲撞卡口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张某某冲撞防疫卡点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主观上是无事生非的滋事心态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公务的心态,抑或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放任心态;客观行为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公共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危险;导致的法益损害是妨害公务秩序还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抑或是社会公共秩序。笔者认为,本案张某驾车冲撞行为主观上是以妨害防疫检查公务为主,客观上造成了防疫检查公务秩序的破坏,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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