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2020-06-08陈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5期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以非法手段取回被扣押的本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有关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常常是争议的焦点。关于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问题,不宜狭隘地理解所有权及所有权说的意涵,依然需要建立在保护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再去肯定对占有的保护。而对“本人财物”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到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人财物”的内涵又与日常的生活认知并不完全吻合,需要结合该财物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取得财物原因的合法性去加以判断。此外,在量刑层面,由于非法取回的是本人财物,实践中会考虑这一特殊性而尝试以刑法第63条第2款进行法定刑以下处罚,但条款中的“特殊情形”并无具体规定,有必要立足于立法精神进行严格解释。
关键词:非法取回 他人占有 本人财物 抢劫罪 法定刑以下
【文书摘录】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中康 纪兴旺 蒋金磊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卢中康驾驶无证的铃木GSX-R1000摩托车,行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宝路8号附近时,因所驾驶车型与驾驶证不符且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依法采取扣押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交警部门将该摩托车停放于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8号“杭州清江停车场”内,卢中康产生抢劫摩托车之念。26日凌晨3时许,卢中康纠集被告人纪兴旺、蒋金磊,携带断线钳蒙面窜至清江停车场外,用断线钳剪断金属锁链闯入停车场,而后持木棍威胁值班保安,将被扣摩托车劫回,并驾该摩托车逃离现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