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研究
2020-06-08崔晓丽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5期
崔晓丽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时,相关法律赋予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其皆可以提出,包括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着眼点是惩罚,落脚点是赔偿,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性质不同,检察机关诉请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个人提出诉求也并不重合。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应遵循有限处分原则,诉请的惩罚性赔偿金应用于改善公共服务,弥补公益损害,建议设立惩罚性赔偿专项基金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打造良好消费秩序和消费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围绕检察机关能否诉请、如何诉请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金的管理等问题的争论也非常激烈。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整理分析,归纳出当前关于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争议问题,并加以思考提出解决思路,以供研究和讨论。
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实践应用
[案例一]2017年3月25日、4月6日,湖北省利川市村民吴明安、赵世国先后两次将死因不明且经深埋处理的母牛挖出卖给黄太宽。黄太宽将牛肉向附近村民出售,并拿到集市售卖,销售价款共计4890元。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就病死牛肉的危害后果进行认定,认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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