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辩证法分析“一国两制”
2020-05-13付建弼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6期
付建弼
在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不少学员对“一国两制”的认识产生了许多误解。如“一国两制”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找不到,在历史上没出现,在我国搞试验行得通吗?“一国两制”就是一种新国体、一种新政体;“至少50年”与“长期并存”相矛盾等等。在此,笔者认为,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的相关原理分析“一国两制”,有利于帮助学员走出这些误区。
一、“一国两制”符合国情,顺应潮流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国实现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它是党和政府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世界和中国的历史、现实的基础上,在考虑和平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早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周恩来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过一些设想和有关政策,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台湾当局转达。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告全国同胞书》中,第一次公开提出了中国政府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大政方针,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鉴于历史的经验和台湾的现实,我们提出了祖国统一可以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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