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2020-05-13黄思瑶
理论观察 2020年3期
黄思瑶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
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
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
(一)侵犯手段繁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单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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