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监察独立与内部去行政化
2020-04-21章燕郭佳琪
课程教育研究 2020年3期
章燕 郭佳琪
【摘要】唐代监察独立的制度设计重视内部去服从行政化色彩,其主要表现为逐渐削弱御史大夫的监察人事管理权,废除监察程序中的行政审批、汇报制度,分离监察机构内部监察职能与行政职能。然而唐代监察内部去行政化还存在监察体系内部皇帝与其他监察官员的行政化层级关系,监察长官试图行政化管理監察御史等不足。唐代监察体制去内部行政化制度设计,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代统治者认识到监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以构建独立监察体制的智慧和经验。
【关键词】监察独立 去行政化 行政服从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0)03-0003-02
以“利异相监”论为理论基础,监察独立性是保障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挥效能的基本原则。直至唐朝统治者不断完善围绕监察独立原则的制度设置,其主要表现在排斥内外两方面行政干预。然而,对监察权力的外部干预最终也必须借助于内部监察工作人员实行其监察权以实现。因此,分析唐代监察内部去行政化内容,是研究唐代监察制度独立性的核心问题。
一、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去行政化的制度设计
(一)逐渐削弱御史大夫的监察人事管理权
1.人事任免权。唐代御史的人事任命权经历了三次重大改革。首先改变御史作为御史大夫附属官的地位,取缔监察御史伴随御史台长官更替而变换的人事制度;其次剥夺吏部拟定御史候选名单的人事权力,确定由丞相拟定监察官员候选名单,经皇帝敕授、制授的终极人事任免程序;最后改革形成了由御史大夫、丞相共同荐选,皇帝裁决任命的监察人事任免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