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审计
2020-03-31王钰薇畅娟
中国民商 2020年2期
关键词:风险
王钰薇 畅娟
摘 要:国资委多次发文禁止央企从事融资性贸易,但仍存在部分央企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发生损失的情况。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本文深入剖析了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三种融资性贸易形式,分析了每种贸易形式存在的风险点,并从购销合同、业务运作模式、资金流、实物流、财务报表为切入点等五个方面,结合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对如何开展融资性贸易审计提出审计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贸易;贸易形式;风险;审计
为防范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国资委自2013年来多次发文禁止中央企业从事融资性贸易。即便如此,仍存在个别中央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2017年国资委对中铁物资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重大损失进行了通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作为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方法和審计技巧,及时发现并制止融资性贸易业务,对所属企业实施有效监督。
一、融资性贸易定义
由于部分民企存在经营风险高、财务信息不真实、多头抵押、逃避债务等不规范行为,银行从规避风险角度,更倾向于将资金放贷给资信相对较好的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市场上国有企业资金充裕、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为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民营企业通过与信用较好的国有企业合作,利用国有企业资金优势及考核需求,将国企纳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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