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效与法律责任
2020-03-31张敏
关键词 PPP 行政优益权 社会资本方 成效 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效和法律责任研究”(2016BSH004)。
作者简介:张敏,河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60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称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指政府向社会资本方购买公共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供给。PPP是各国政府机构改革,释放民间活力,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我国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PPP协议参与方主要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融资方银行、承包方、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等。其中,社会资本方是公共服务的最终提供者,在PPP中居重要地位。自2015年12月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明确提出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来,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方参与到PPP项目中,激发了市场活力,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积极性不够问题。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特别是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社会资本方的顾虑何在?如何使其克服顾虑,积极参与PPP,进而提高PPP的成效?仍需进一步研究。
一、“顾虑较多”:社会资本方的被动参与影响了PPP的成效
PPP制度运行中,项目合作难、成效低的症结在于社会资本方顾虑多,参与积极性不高。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为行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