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主导作用的发挥
2020-03-31周楠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机关 自由裁量 量刑建议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周楠,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43
2019年10月24日,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了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中的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可以被适用,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各诉讼环节中做好本职工作。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能发挥被推到公众面前,公检法三部门的协同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机关的定性
认罪认罚从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响应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如实、自愿且主动陈述自己的罪行,对有关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与检查机关达成一致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得以巩固,不仅代表国家是犯罪的惩处者、程序分流的指挥人、案件定性的负责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以及司法公正的执行者,还应充当多重角色:其一,检察机关负责与辩方协商及对拟处理意见的定夺。侦查机关和法官因其工作属性难以赢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检察机关以公诉机关参与认罪协商具有先天优势。其二,检察机关实质操控案件处理结果。“对提出诉讼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除在第201条的除外规定外,理应遵照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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