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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以西安地铁电缆事件和合肥公交站台倒塌事故为例

2020-03-31昆明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李国良

经济研究参考 2020年23期

昆明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李 铁 李国良 郑 爽

一、引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合理低价中标,但仍然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成本”的界定不清楚,可操作性不高,“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规定被忽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逐渐被错用、滥用,逐渐演变为“唯价格论”。由于中标企业的施工质量无法被业主完全观察到,那么以过低价格中标的施工企业在利润驱动下,必然产生施工质量低劣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在整个建筑市场产生逆向选择现象(王维国和刘德海,2008)。“劣币驱逐良币”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集中诟病的问题。201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将低质低价中标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国外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较早,并且较早进行了“最低价中标法”的研究,这些研究包括:(1)选择中标人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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