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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关系

2020-03-13颜艳婷

人物画报 2020年21期
关键词:刑法关系

颜艳婷

摘   要: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乡规划受我国城乡规划法的限制与引导,然而就目前来看,如果仅仅依靠城乡规划法来对城乡规划进行引导,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城乡规划进程,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乱建问题,只有将刑法与城乡规划法结合起来进行运用,才能更好的保证城乡规划效果,因此我们一定要促进刑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有效衔接。本文将对刑法与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关键词:刑法;城乡规划法;关系

无论是哪一种法律,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城乡规划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其与刑法之间息息相关,只有促进刑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有效衔接与有机结合,才能更好的保证城乡规划建设质量,保证社会秩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城乡规划的法益格局出现了一些变动,因此当前的城乡规划法已经渐渐不能够对城乡规划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同时现有的刑法也已经不能够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有效评价与惩罚,为此新时期必须促进刑法与城乡规划法的联合改进。

一、刑法与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来说至关重要,不同范围的法律条文 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良好的城乡规划首先可以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个和谐友好安全的社会环境,从而让城乡居民感到更加安全与幸福,增强居民的群体归属感。再者,良好的城乡规划还有利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一些监控设施,从而更好为良好的社会治安创造一定条件,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1]。要想更好的保证城乡规划质量,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 一些法律条例,如果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不仅会违反城乡规划法,同时也会违反刑法,给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灾害,由此可见,有时候城乡规划法与刑法之间具有同样的作用与内容。结合犯罪主体和犯罪类型来看,规划犯罪主要分为严重违反规划决策犯罪和严重违反规划法进行违法建设犯罪,前者对应的主要是负责规划决策的国家公职人员,后者对应的主要是普通公民。另外,如果犯罪主体所造成的犯罪影响比较大,涉及的利益比较多,那么就会成为刑法关注的重点[2]。

二、独立刑事罪名与原有罪状的扩张

近年来虽然城乡规划建设总体上朝着更好的方向前进,但是规划违法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行政追责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导致对于规划违法行为不能够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为此对于一些同刑法罪名与犯罪事实相对应的情况一定要通过刑法的方式有效的进行应对。对于规划犯罪行为,刑事立法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二。首先,对于规划领域的一些关键领导者的规划犯罪行为,应该对其进行单独制定罪名和刑罚。对于这些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来说,不能简单的判定其是受贿罪或者是贪腐罪,因为其犯罪行为不仅不利于良好的官场风气,其犯罪行为大多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致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再者,其规划权利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应该为其设立规划单独的罪名,从而保证刑法规制流程的完整性。由此可见,对于负责城乡规划的公职人员来说,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是对不应该作为的事情进行了作为还是对应该作为的事情选择了不作为,一旦被发现,无论是否出现严重后果都要通过独立于城乡规划法之外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制裁,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应该结合最终的影响适当加重刑罚[3]。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是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承担刑事责任”,在进行城乡规划的时候,有可能会因为行政工作人员的作为或是不作为导致类似情况的出现,所以即便属于城乡规划的范畴,同样需要予以刑法上的处罚。

三、借助指导案例来打击规划领域的犯罪

2017年,5起城乡规划领域内的典型刑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 ,对于现实中的一些规划犯罪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标杆作用,这说明刑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两者间的衔接对城乡规划犯罪行为的处罚具有一定的帮助。在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可以借助指导案例来打击规划领域的犯罪。不过考虑到我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因此在借鉴案例来对规划领域的犯罪进行打击的时候,缺乏一定的合法性与约束力,同时案例的数量与范围毕竟有限,并不能够提供完善的指导意义,因此还是要对有关法律发挥进行完善[4]。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法与刑法内容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接与融合现象,两者都对我国城乡规划的合理性与进步性发挥重要作用,就目前来看,当前我国的刑法与城乡规划法的设定还存在一定问题,还有一定改善的空间,很多规划犯罪行为可以设定为单独的刑法罪名,如果罪状出现扩展则需要进行刑法入罪,不管以哪种方式入罪,我们都应该更加重视规划犯罪的类型化表述,将规划法益作为刑事立法作为思考导向。城市建设是一项相当复杂的事情,涉及多方的利益,必须要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此我国在进行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要结合城乡规划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与城乡规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飞. 论刑法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J]. 城市规划, 2019, v.43;No.394(10):63-68.

[2]翁士洪. 城市规划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分类分层研究[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61-68.

[3]张振辉. 新媒体时代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相关分析[J].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理论版), 2019,(20):1-1.

[4]黃晓慧. 跨域性城市群环境保护及治理的法律合作路径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视角[J]. 中国名城, 2019, No.211(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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