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
2020-02-25杨巍
法学 2020年6期
杨 巍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以下简称时效)的适用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其与主债务时效的关系。该问题可能是担保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1〕参见张鹏:《我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11 年第3 期。虽然《民法典》颁行以前的司法解释对二者中断、中止的关系有零星规定,〔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 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6 条。但学界及实务界对二者关系的诸多问题并未形成共识。争议的根源问题是,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在时效规则的适用上应否体现及如何体现。由于现行法对此的规定简略且某些规范内容存在缺憾,导致以下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1)两种时效的基本关系如何?即二者是否适用相同的时效期间,以及主债务时效届满是否当然导致保证债务时效届满?(2)两种时效的中断如何相互影响?(3)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对自己和保证人产生何种影响?(4)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对求偿权产生何种影响?(5)保证人放弃一种时效抗辩权对另一时效抗辩权产生何种影响?对这些问题,学理研究尚未充分展开,而近年来不乏因此类问题引发争议的实例。〔3〕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 民终29 号民事判决书。本文拟从参酌域外经验、现有规范的解释论路径、这两种时效与相关规则(如先诉抗辩权)的兼容等角度对上述问题加以阐释,以期合理构建这两种时效的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