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法技术
——由2018 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展开
2020-02-25卞建林孔祥伟
法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卞建林 孔祥伟
一、问题的提出
2018 年10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至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第三次修改落下帷幕。本次修改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际反腐败追赃追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均取得重大成果的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典进行的必要调整和及时跟进,也是首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修改工作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决定》合计26 个条文,其中,18 个条文对2012 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正,新增条款18 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总数升至308 条。本次修改的要点有三:一是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二是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刑事速裁程序。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修订大量存在且频繁发生。〔1〕参见[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78 页。正如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的那样,社会生活情势的不断变化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种种危及安全的新形势不断做出新的调整……人们必须根据法律予以调整的实际生活的各种变化,不断地对法律进行检查和修正。〔2〕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第2 页。回顾历史,1979 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后,历经1996 年、2012 年两次修正,且均以全部法条重排、整体重新公布的修改方式分别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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