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免除罪责的防卫过当
——从最高法93 号指导性案例的反思切入
2020-02-25喻浩东
法学 2020年7期
喻浩东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以反思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的争议案件为契机,对司法实务中长期主导防卫限度判断的“唯结果论”思维进行了深度批判。大多数学者间达成的共识是:《刑法》第20 条第2款规定的防卫过当,必须同时满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对行为限度的判断应当采取行为时的一般人标准,考虑防卫人所处的特殊情境,以“必需说”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作为核心判准。然而,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表明,其并未完全跨入“必需说”的阵营。一方面,虽然优先判断防卫行为是否符合限度要求,但对结果的衡量没有从限度判断因素中剔除。这意味着处于冲突的法益间悬殊较大时,司法机关仍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防卫过当,或者从行为限度的角度来说,认为防卫人不应径直使用致人死亡的防卫手段。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也明确指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司法实践不能够矫枉过正。这一要求对于极为凌厉的“必需说”而言无疑设立了一道界限,即认定正当防卫并非一味注重防卫行为本身的有效性、安全性,而使所有的风险都由不法侵害人单独承担。〔1〕参见陈璇:《正当防卫中风险分担原则之提倡》,载《法学评论》2009 年第1 期。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关于防卫限度的判断,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之间仍会存在不小的分歧。尤其是当防卫人针对非暴力的不法侵害使用了致命性的防卫手段、不符合《刑法》第20 条第3 款“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条件时,他能否被认定成立一般正当防卫,也只能取决于法官在个案中的艰难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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