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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返还请求权

2020-02-25柏浪涛

法学 2020年7期

柏浪涛

一、问题意识

法益具有解释论机能,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工具。〔1〕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347 页。一项罪名的保护法益对于解释该罪名的诸多问题具有统领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及德日主流观点均认为,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简称所有权说)。〔2〕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7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年版,第509 页;张明楷:《刑法学》(第5 版),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966 页;[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 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336 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 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269 页;Vgl. Wessels/Hillenkamp,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2, 37. Aufl., 2014, §5, Rn. 307. Vgl. Kindhäuser,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Ⅱ, 8. Aufl., 2014,§6, Rn. 1. 需要说明的是,主流观点中,高铭暄、马克昌、张明楷、黎宏等教授主张,侵占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张明楷教授进一步主张,具体到委托物侵占的保护法益,应是财物的所有权、财产性利益的所有以及委托关系。可见,主流观点认为,“财物的所有权”是侵占罪的核心法益或基础法益,故本文主要针对“财物的所有权”这一核心法益进行论证。然而,这种观点存在局限性。

例如(汽车转借案),乙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到一辆汽车,租期一年,在租期内乙将该车借给甲使用一星期,一星期后乙向甲索要,甲拒不返还。依据所有权说,由于乙对汽车没有所有权,因此甲拒不返还的行为没有侵犯乙的所有权,故不构成侵占罪。然而,这种结论并不妥当。在民法上,甲乙之间存在借用合同,乙基于合同享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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