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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与刑事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再思考

2020-02-25叶青

法学 2020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叶 青

2018 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捕诉合一”为突破口,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迄今已初具规模。与此前开展的“捕诉合一”理论探索、局部地区试点时不同,当“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等改革设想由上而下落地生根、运行半年有余以后,我们对于捕诉关系以及刑事检察未来发展道路的思考已可跳出聚焦于利弊之辨的“沙盘推演”,〔1〕在2018 年兴起的最新一轮有关“捕诉合一”的讨论中,支持、反对的两方观点针锋相对。参见张建伟:《“捕诉合一”的改革是一项危险的抉择?——检察机关“捕诉合一”之利弊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年第4 期;参见谢小剑:《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质疑》,载《东方法学》2018 年第6 期。转而以鲜活的司法实践检视相关机制创新的价值成就。

一、新时代刑事检察职能配置述评

2018 年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以“捕诉合一”为突出特征之一的“十大检察厅”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并要求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内全面落实、上下贯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方案,所谓“捕诉合一”可以归纳为对于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检察机关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检察官办理。〔2〕根据2018 年10 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8 条,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分为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形式,实务中还有“办案团队”等较为通俗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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