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法的精神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
2020-02-25贺剑
法学 2020年7期
贺 剑
相比于民事财产法,我国的婚姻法研究向来冷清。近年来,得益于修法活动频仍和新的力量加入,前述局面渐有改观。可是,以夫妻财产法(夫妻财产制)为代表,现有研究仍多专注于具体问题,少有一般性的理论探讨或价值反思。部分研究虽不无论及,亦限于个别制度;〔1〕参见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论坛》2011 年第2 期;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载《中外法学》2014 年第6 期;裴桦:《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载《法学研究》2017 年第4 期;龙俊:《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载《法学研究》2017 年第4 期;申晨:《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法学家》2018 年第2 期;冉克平:《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理构造》,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年第5 期;朱虎:《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载《法学评论》2019 年第5 期。仅极少数者有较为一贯的整体观照。〔2〕参见蒋月:《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1999 年第5 期;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胡苷用:《婚姻合伙视野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以上现状虽契合从个别到一般的认知规律,但若满足于此,相关立法、司法和学说都易沦为个案决疑,造成价值冲突和适用混乱。以《民法典》为背景,本文尝试提出形塑夫妻财产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分析其如何单独或共同决定具体规则之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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