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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店偷拍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0-02-03李石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2期
关键词:酒店隐私权维权

摘 要:近年来,在酒店中以偷拍的手段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案件频频发生,而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达到恰当维权的目的。由于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等三重层面的因素,造成了当下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窘境。因此依靠多重手段解决偷拍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分析消费者维权问题的基础上,从三个角度提出解决酒店偷拍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酒店;消费者;隐私权;偷拍;维权

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们公共安全意识的显著提高,大量高科技产品被应用于维护城市安全的方面,成千上万台监控设备被安装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一方面,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净化城市治安环境,优化城市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在另一方面,日趋先进的监控设备也成为不法分子侵犯他人隐私,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特别是在酒店、民宿等涉及到私人领域但又具有一定流动性的经营场所,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去年的五一小长假期间发生的‘青岛某民宿被发现藏有摄像头事件[1]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此事件中暴露出的消费者在酒店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引发了舆论界激烈的争论。酒店的房间、洗手间、更衣室等处于酒店之内的空间本应保证消费者在其内部活动的私密性,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而不法分子利用微型监控设备摄录音像以达到满足个人癖好的目的、进行出售牟取利益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乃至心理状态造成极大的损害,特别是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非法获得的音频很可能在网络中迅速传播,致使消费者蒙受的损失几乎无法挽回。违法者还可以利用这些非法取得的隐私音像对受害者进行敲诈勒索,进而滋生性质更加恶劣的犯罪行为。而偷拍案件的频频发生还会造成公众对于自身隐私保护的担忧,进而产生对于社会公共管理能力缺失的质疑。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对于偷拍行为缺乏具体化的法律规定,对于出售监控设备的经营者和运营酒店的经营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制,消费者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又比较淡薄。不法分子在酒店中偷录音频,消费者的隐私权遭受侵害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于酒店偷拍问题的分析

(一)国家层面:法律体系尚存完善空间

法律是现代社会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对于在酒店中利用技术手段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行为,我国并没有具体化、合理化的法律对其进行管制,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多个立法层次中的各部法律中,并没有形成清晰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作为整个立法体系中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民众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些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向侵害者要求赔偿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被纳入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对于如何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更详细的描述。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分配问题,该法只对产品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仅有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保障消费者隐私的责任作出了界定,且只是规制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在经营者可以控制的经营场所中对于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责任则存在立法上的盲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对于其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该法也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对犯罪者的定罪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对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对于受害者因隐私音频的迅速传播所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样的处罚明显过轻,既难以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也无法产生震慑违法者的效果。一些部门规章如《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及《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也存在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立法层面主要对酒店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近几年频繁发生的偷拍案件,虽然在酒店内阻止违法者进行盗录活动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是酒店的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因监管不力而使消费者蒙受损失的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尚不明朗。这就造成了在对经营者进行问责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一些案件中,偷拍设备被发现后,由于找不到安放设备的违法者,而酒店的经营者又无需承担责任或经调解后只对受害者支付很少的补偿,导致消费者因隐私遭到泄露所承受的伤害无人负责,而酒店经营者对于经营管理中的安保漏洞也难以重视。

(二)经营者层面:设备销售者与场所运营者方面存在不同问题

1.销售监控设备的经营者:对于微型设备缺乏有效管制

在经营场所内利用技术手段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违法行为特别猖獗,一方面是因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该行为缺乏具体的规定或处罚过轻,另一方面,获取违法设备的难易程度直接影响了违法成本的高低。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监控设备做得越来越小巧轻便,其价格也在逐渐降低。这些日趋平民化的设备的应用从客观上说有利于民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场所安全,但是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其进行偷拍活动。其中,隐蔽性最强的针孔摄像头在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上可以很轻松地被搜索到,其价位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这些摄像头可以伪装成打火机、手表、水瓶等日用品,普通人很难识破,不少商家还会提供改装服务。而在线上购买这一类微型摄像设备不需要任何身份限制,商家也从不过问购买这些商品的用途。这就给利用这些设备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作为潜在的违法设备的提供者,监控设备的销售商、制造厂家乃至线上购物平台都有责任在源头上对微型监控设备采取一定的管制措施以维护民众的隐私权益。

2.运营酒店的经营者:自身问题的多重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运营酒店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作为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及服务的主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完全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隐私权。而在分析酒店偷拍问题的过程中,酒店的运营者的身上所暴露出的问题最为复杂。

(1)经营场所的管理难度较大

诸如电影院、餐厅、服饰店等这样的公共消费场所具有人口流动性大、自由度较高、消费人员成分复杂等特点,酒店也是如此。对于大多数进入酒店的人,酒店员工基本上不会对其进行盘问。这就使得酒店的经营者处理偷拍问题的难度较高。经营者很难判断出前来住宿的消费者中是否藏有潜入酒店安装偷拍设备的违法者。而且随着偷拍设备的逐步便携化,安放偷拍设备的位置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插座、天花板上的烟雾报警装置、排风口甚至马桶盖都有可能藏有偷拍设备,且这些设备很难被发现。即使经营者定期清查经营场所,也很难将这些设备完全清理。

(2)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现阶段酒店业的发展质量参差不齐,疏于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于运营成本和经营效益的考虑,目前国内大多数的酒店业经营者并不愿意投入资金落实反偷拍措施。不仅廉价酒店属于偷拍的‘重灾区,在一些消费层次较高的星级酒店,偷拍事件也时有发生。在偷拍案件事发后,经营者往往采取推诿责任的态度应付此类事件,也不愿意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作出合理的补偿。去年六月发生的‘郑州酒店偷拍事件中,酒店员工辩解称‘郑州80%的酒店都有针孔摄像头[2],暴露出酒店经营者对于维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消极态度。

(3)经营者可能与违法者存在利益关系

目前,从线上‘定制视频到偷拍视频再到将视频放在网上出售,偷拍已经形成了一条较为完整的利益链。这一黑色产业投入低、收益高、违法成本低的特点,使得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的酒店经营者的加入成为可能。不能排除个别经营者与违法者存在利益关系,有意包庇违法者甚至有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行为。而目前法律对于经营者责任认定的缺失,更是给经营者参与偷拍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经营者参与违法,使得执法者的调查取证更加困难,也加深了偷拍问题的复杂程度。

(三)消费者层面:维权意识有待加强

作为酒店偷拍案件的受害者,酒店的消费者也需要加强自身隐私保护意识。然而目前消费者对于偷拍的自我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绝大多数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不太会留意酒店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国家层面的宣传和经营者层面的维权措施。消费者积极维权也是解决酒店偷拍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对于酒店偷拍问题的解决

在国家、经营者、消费者三个层次分析酒店偷拍问题的基础之上,笔者将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酒店偷拍问题的方案: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宣传手段发挥首要作用;经营者主要是借助行业组织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消费者借助消费者团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国家:以三种手段推进反偷拍治理

(1)法律手段:多层立法夯实基础

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硬性社会规范,健全而完备的法律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更为民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面对松散而又模糊的立法现状,制订更加清晰明确的反偷拍相关法律成为解决酒店偷拍问题的重中之重。考虑到立法的复杂性及可行性,宜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由国家制订行政法规。在酒店行业较为发达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反偷拍的地方性法规。该类法律法规应具体界定有关解决偷拍问题的相关概念,细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以更加全面地保护民众的隐私权。针对酒店推诿责任的情况,立法应明确各个经营场所的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酒店的责任主体应为酒店企业法人或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个体经营者。对于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宜确定由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针对违法成本过低,消费者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立法应大幅度提高赔款额度,完善对不法分子和经营者的惩罚办法。考虑到消费者因被偷拍而泄露的隐私信息难以被收回,消费者遭受损失的赔款额度可以参考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设定总体赔偿金额为消费者为接受酒店服务所支付费用的三倍,以对受害者作出合理的补偿。而酒店的经营者对于赔款的承担比例视酒店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隐私保护义务的履行程度而定。经营者对于酒店内的消费者的隐私权负有保护责任,且经营者对于在酒店内的消费者因偷拍而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如果经营者无法证明偷拍者的违法行为与经营者无关,则经营者需对消费者承担相对更多的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酒店方已经采取一定的措施应对偷拍行为,则可以适当减轻酒店经营者的责任。由此可以提高酒店经营者对于保护消费者隐私的重视程度,倒逼酒店行业自身整治偷拍行为。对于直接实施偷拍行为的违法者,可参照现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类似的负面清单制度,与酒店等场所的入住登记系统进行联网,使经营者在办理顾客的入住手续时可以轻松查询到其是否被列入负面清单中。在违法者因偷拍行为而被查处时由公安机关留下记录,其累计实施三次偷拍行为的,可将其纳入负面清单中,对其进入诸如酒店、民宿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的资格進行限制,以震慑违法者;对于没有施行反偷拍措施的酒店的运营者,除需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之外,还需在具有省级以上社会影响力的媒体上进行道歉,既可以促使经营者自身进行整改,也可以警醒行业中的其他经营者,还能在声誉上部分弥补受害者所蒙受的损失。如果发现经营者与违法者进行勾结,可吊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为了促使酒店正视对于偷拍问题的治理,可以在酒店行业标准中加入有关反偷拍的条款。而对于微型摄像机等违法设备容易获得的情况,可以针对微型监控设备的管制制订行政法规。该法规需对于微型监控设备的标准进行具体界定,既要囊括所有有可能被违法者利用的设备,又不至于影响到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的普通监控设备,不能影响到其他监控设备的正常销售。对于这一类微型设备的生产需要加以管控,缩小这一类设备的流通范围。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销微型监控设备的销售商进行登记备案。应当规定向销售商购买这些设备需持有身份证及说明购买用途,以提高违法设备的获取难度。

(2)行政手段:依法推动多元行政

解决酒店偷拍问题,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可以在法律框架下适当运用行政手段。法律规定的各个场所的主管部门可以针对酒店经营者对于偷拍行为处理不力、微型监控设备销售商违法出售设备的现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暴露出问题的经营者,可以采取谈话、劝导的方式引导经营者自行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经营者,要依法对其进行惩处。主管部门要灵活应用行政手段的具体形式,以行政引导方式、行政信息方式等非强制性的形式为主,以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为辅,真正做到在法律基础上软硬兼施,以达到在尊重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引导经营者遵守法律的效果。除了直接参与酒店偷拍问题的治理,主管部门也可以积极联络经营者所在的行业协会,加强执法者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以促进经营者的自我管理。

(3)宣传手段:加强维权宣传力度

针对目前民众的反偷拍意识淡薄及经营者缺乏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意识的现状,国家层面可以运用多元化的传媒形式宣传反偷拍的知识及保护隐私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信息传播日益发达的当下,可以活用诸如广播、电视、广告栏等多种传媒手段进行宣传。除了依托传统媒体进行输出,也可以利用自媒体的优势,与网络自媒体进行合作,发布诸如‘如何搜寻酒店里隐藏的摄像头等文章,实现反偷拍普法宣传的最大化。而在社区、高等院校等场所依托居委会、学生会等组织开展‘反偷拍普法走基层的活动,也不失为提高群众维权意识的有效办法。

(二)经营者:主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宣传等手段推进酒店偷拍问题的有效解决,而接受法律监督的酒店经营者及微型摄像头的经销商自身也需要投入到对偷拍的整治行动中。行业协会属于代表本行业全部企业共同利益的民间性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非政府性、自治性、中介性的特征[3],也是从经营者的角度解决偷拍问题的关键。行业协会可以作为企业沟通国家层面的渠道,了解国家层面关于反偷拍问题的立法及政策,便于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责任。行业协会可以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配合主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制裁与不法分子有利益关系的经营者。行业协会也可以利用自身在本行业中的影响力,制订由行业内全部经营者共同遵守的有关反偷拍的行规或行业条例,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酒店行業的行业协会所制订的条例可以规定:经营者应定期对酒店内的所有的涉及隐私的空间进行全面检查,以找出不法分子安放的偷拍摄像头;或者规定经营者应通过多种方式帮助顾客防范偷拍行为,例如在洗手间的门上张贴防范偷拍摄像头的提示、提供能搜寻偷拍摄像头的设备等。还应规定酒店经营者应当将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相关内容加入到酒店全体服务人员的培训课程中,提高酒店工作人员的安保意识。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及销售者相关的行业协会所制订的条例可以对微型摄像头的尺寸、规格等进行界定,并对这一类商品的制造、销售资质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配合国家层面对于微型摄像头的管制所制订的法律法规。而针对微型监控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自由购买的情况,线上购物平台可以采取诸如屏蔽搜索关键词、限制上架等手段控制微型摄像头的销售。

(三)消费者:依托消费者组织积极维权

国家和经营者站在不同的角度为解决酒店偷拍问题而作出努力,消费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需要在维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多次发现藏有偷拍摄像头,损害多名消费者隐私权的酒店,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对酒店内的偷拍设备进行彻查。消费者协会也可以定期开展有关反偷拍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而作为直接接受酒店经营者服务的主体,消费者自身也需要积极了解防偷拍的相关知识,提高防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处于宏观角度下的国家和处于微观角度下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为解决偷拍问题所实行的措施既要在不同的方向上各有侧重,又要在体系上互相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以国家立法为主导,以经营者为关键,以消费者为目的的完整的反偷拍体系,做到‘权责分明,各尽其能,切实解决酒店偷拍追责难、维权难的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何勇.民宿行业应杜绝偷拍[N].中国审计报,2019-12-27(6).

[2] 张灿灿.“反偷拍”的压力不能传导给消费者[N].检察日报,2019-6-24(4).

[3] 黎军.行业协会的几个基本问题[J].河北法学,2006,24(7):26-29.

作者简介:李石(1999- ),男,满族,辽宁锦州人,在读本科生,就读于大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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