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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离婚后继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2020-02-03吴敏华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2期
关键词:继承权遗产

摘 要:当前,重组家庭较多,继父母与继子女在重组家庭二次解体后的继承权问题上存在颇多的争议。文章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准绳,以扶养关系为契入点,结合司法实践,对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探讨,以期厘清继承权的关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遗产;继承权

目前,二婚家庭数量正在快速增长,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而重组家庭往往由于婚姻感情基础较为薄弱,面临的社会生活压力较大,重组家庭往往有较高的二次解体风险。我国目前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较为笼统,分布在现行不同法律法规当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并没有对上述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因此如何界定和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以及重组家庭的继承权如何分配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文章以具体案例为基础,就该问题进行法律层面的探討。

一、基本案情

2005年7月,杨某与李某结为夫妻并取得结婚证,李某之前有过一次婚姻,其与前夫在2003年6月生了一个儿子赵某,离婚后赵某随母亲李某生活,与杨某组成了新的家庭。婚后杨某与李某并未再生育其他子女。2017年4月,杨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对赵某的抚养问题未作具体约定。赵某之后随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杨某与赵某再无任何来往。2017年11月,杨某因车祸不幸意外死亡。同年,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作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二、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对继父母与继子女财产继承权有相应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对继承遗产的有关法律解释,继父、继母与继子之间的继承权是建立在扶养关系基础之上的,换言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决定是否产生继承权。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

目前,法律界对“扶养”的定义有不同的解释。从广义上来看,“扶养”是指在亲属之间建立起来的经济、生活互助关系,这涉及到不同的抚养关系,例如同辈人之间、长辈对晚辈、晚辈对长辈的抚养关系等。从狭义角度来看,扶养是指发生在具有亲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经济资助关系。根据《婚姻法》对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界定,属于狭义上的定义;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扶养主体并不明确,而是一律采用“扶养”的表述,则属于广义的理解。如何判定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判断,法学界主要形成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抚养关系主要体现在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教育成本支出上面;第二种观点认为,要从生活角度来分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例如前者是否提供了教育、生活支持等;第三种观点是,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生活,就可以判断其之间具有抚养关系。在实际中,通常根据继父母是否为继子女支付教育、生活费用作为判断抚养关系的尺度。本文以为,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从客观上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主观上来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存在的。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的必要,但继父母子女间仍愿意扶养,并且履行了抚养义务的,也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现行法律给出的规定是:夫妻离异或者丧偶后,重新建立新家庭之后,新配偶与子女的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如果只是从生父母再婚来判断是否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教育、生活扶持义务,才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血亲关系,这就构成了法律规定的继承条件。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存在较大操作难度,在实际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具体的判断标准,多数案件以法官在审理中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自由裁定。文章认为,该抚养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件:

(1)继子女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要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直至其成年。继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生活的照料或资助已并非履行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因此,如果继子女长大成年,其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就不存在,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的范畴。

(2)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不仅是为其支付教育、医疗、生活等支出,更应当在共同生活中对子女进行照料,培养其道德、品质和人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有通过长期而稳定的共同生活,培养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抚养关系才具有实质意义。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独立生活,哪怕前者承担了后者的所有生活、教育费用,在当前以法律确定夫妻财产共有制为原则的情况下,其也仅是夫妻间相互扶助所派生的义务。其次,继父母无法对未共同生活的继子女进行有效的思想、品德、学业的教育培养,不符合我国传统社会中父母子女关系的道德内涵。在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社会价值层面不具备继承关系。

(3)继父母产生了抚养意愿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要以继父母表达抚养意愿为前提条件。继父母事先明确抚养、教育继子女,且通过其悉心的照料表现于外部,为社会所知晓及评价,应认定其有抚养的意思表示。相反,若继父母长期冷落、疏远、甚至打骂继子女,不关心继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则可以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构成抚养教育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再回到本案中,原告赵某从不满二周岁,其便与被继承人杨某共同生活,双方已长期共同生活达14年,李某与杨某也未生育有其他子女,结合上述案件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则可以判断赵某与杨某之间产生了抚养关系。

四、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终止及继承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时,双方在之前建立了真正的抚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所须认定的事实应该是:即继父母去世时,双方的抚养关系是否已终止,而不应当去探究被继承人是否有将遗产遗留给该子女的意思。而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终止,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考量:

(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成了新的家庭,继子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

针对这种情况,继子女无需继父母抚养,反之,其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因此原则上,双方在法律上形成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当然终止。只有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自愿协议终止抚养关系,或当双方关系恶化,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相应裁判予以终止。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那么也不构成后期的继承关系。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看,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如果继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和独立生活能力,则继子女要赡养继父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的联系减少,甚至不再往来,但双方并未协议终止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似乎对已尽赡养义务的亲生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显失公平,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主要以《继承法》第13条为依据来裁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继承关系,判断分割遗产。

(2)生父母和继父母均解除婚姻关系,且继子女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重组家庭解散后,继父母扔要承担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继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抚养关系状态,继父母同样要承担抚养责任,或者支付教育、生活费用,定期关心继子女的生活。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如果继父母明确不履行抚养继子女的义务,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生父母与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继父母不继续履行抚养继子女义务的,则由生父母履行这个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如果没有建立抚养关系,则后续的继承关系也不存在。同时,继父母也处分了当其年老时受继子女赡养的权利。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依附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消失,且继父母明确不愿意抚养继子女,则相当于否认了这种法定血亲关系,法律对此应当予以认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当重组家庭二次解体时,因继子女身份的特殊性,在离婚材料提交中,并未有对该身份材料提出要求,相关民政部门对继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未作严格的审查,导致各方在此问题中无明确约定,继子女随生父母共同生活,其后较长时间内,继父母对继子女再无任何物质上的资助或生活上的照料。文章认为,继父母上述行为应认定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所作出的默示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约束。

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离婚时,赵某尚未年满14周岁,杨某与李某未对赵某的抚养问题进行具体约定。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长达八个月的期间内,杨某未支付任何抚育费或看望照料赵某,这意味着双方的抚养关系自动解除。因此,赵某无权继承杨某的遗产。

五、结语

继子女继承权的基础是建立在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之上,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養关系并不会因为重组家庭的解体而消失,双方相互继承的依据并未就此消灭,只有当继父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或与成年继子女协商终止抚养关系,此时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参考文献

[1] 刘素萍.继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215.

[2] 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51.

[3] 蒋胜男.论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8.

作者简介:吴敏华(1989- ),女,浙江岱山人,同等学力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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