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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阶段性性质之辨析

2016-10-14陶友林

经营者 2016年12期
关键词:特征法律

陶友林

继承权的阶段性性质之辨析

陶友林

中国公证协会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关于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的性质,其解释为:“从理论上分析,‘继承权’一词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性质,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属于‘期待权’,或说是一种资格,不存在放弃的可能。”从该《说明》可以看出,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属于“期待权”,具有期待权性质,继承人在该阶段不存在是否放弃继承的可能。该《说明》的意思同时也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是,从分析期待权的特征来看,可能会与上述《说明》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试图从对期待权的理论分析上,进一步解读继承权在该阶段的性质。

期待权 继承权 权利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因此,公民的继承权是法律所赋予,是与生俱来(甚至在胎儿时就享有)的民事权利。因继承权与特定身份的密切关系,所以继承权从整体而言属于身份权。但又因继承权的最终目的会产生一定的财产既得,因而继承权在不同阶段具有相应的阶段特性。

一、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这一阶段的性质分析

(一)具有身份权特征

身份权,是基于身份上的地位(父母或夫妇)所产生的权利,或由一定的亲族关系所产生的非财产利益的权利。[1]因为身份权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而继承权正是由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特定身份关系,从而使继承人享有民事权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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