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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实践挑战与法律框架建构

2020-01-13陈晓勤

闽台关系研究 2019年6期

陈晓勤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福建福州350001)

一、大数据时代的新课题:从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数据开放是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促进数据增值利用和创新应用的重大措施。政府作为各类政务数据的收集者、加工者和传播者,所掌握的数据占我国信息数据资源的80%左右。与社会数据相比较,政务数据在权威性和时效性上存在天然的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和利用价值。[1]随着数据技术发展和数字经济的深化,政府数据开放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12日,开放数据运动已覆盖44个国家和地区。[2]英国开放知识基金会(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通过调查发现,英国和美国的政府数据开放情况在70余个国家和地区中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二,而后依次是丹麦、挪威和新西兰。[3]在政府数据开放浪潮的影响下,我国进行了相关尝试,但仍处于探索阶段。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逐步实现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4]2016年3月,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依法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5]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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