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合作治理的政策工具运用偏好与优化
——基于34份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
2020-01-13堵琴囡
闽台关系研究 2019年6期
堵琴囡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一、引 言
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模式,合作治理正成为一种客观的发展趋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激励与约束并举,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环境问题的合作治理模式,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PPP、“行政河长+民间河长”双河长、河道认养等模式。
合作治理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但合作治理并不是简单地将这些主体放置在一起,重要的是让合作者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实现功能和结构的有效嵌入。不同的治理主体在利益、目标、注意力、偏好、能力、资源等方面存在差异,合作中需要加以协调。另外,一些组织或个体长期以来习惯于独立承担管理工作,缺乏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尤金·巴达赫指出,保守主义、目标平衡、激励、掌舵、共同解决问题的文化建设等构成合作治理的难题。[1]89-178约翰·D.多纳休和理查德·J.泽克豪泽认为,合作治理需要付出包括权威变得模糊、战略复杂性增加、问责失灵激增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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