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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

2020-01-11陈洪玲

邓小平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邓小平依法治国

陈洪玲

[摘要]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邓小平对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一系列重大论述,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他明确提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民主制度建设至关重要;认为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法制是不行的,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关键词] 邓小平;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921(2020)06—0001—10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邓小平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民主和法制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既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又反映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是我们党在国家治理上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思想,奠定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对于持续推进我国民主建设进程、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民主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实行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邓小平以他对中国历史的深刻理解和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准确把握,运用马克思主义有关民主政治的原理,结合我国具体实际,系统论述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关问题,明确提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强调民主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一)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成为国家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围绕民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判断和新观点。

首先,邓小平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来阐述民主问题。1980年5月5日,邓小平在会见几内亚总统杜尔时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概念,他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建设要组织并依托人民的力量来完成,这就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首创精神,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就要加强党对人民群众的依赖和组织关系,也就是要扩大民主。正如邓小平所强调的:“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从本质上来看,民主不是存在于社会主义之外的东西,而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内在属性,是社会主义应有之义。因此,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其次,邓小平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高度来阐述民主问题。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来说,民主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社会主义制度强调的是大多数人的权利,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历史上最公平最合理的社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56年,面对国内外一系列重大变化,特别是苏共二十大带来的重大影响,党和国家加快寻求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尽管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所有制方面,仍然实行的是单一公有制经济,抑制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客观上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長期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切实增加和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再次,邓小平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阐述民主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性质决定了我们的现代化必然要消除资本主义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不合理和不公正现象。如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邓小平从社会主义民主的角度给予了回答。他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否则,“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同时,为了实现现代化,还必须进行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邓小平的这些论断高度浓缩了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把民主问题提到了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回顾改革开放历史进程,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包括物质的现代化、精神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等,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些不争的事实佐证了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

(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一方面有“左”的阻力,包括思想僵化和“两个凡是”的干扰,另一方面有右的干扰和破坏,主张中国全盘西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定性中国的民主建设,之后才能保障其稳步、健康发展。对此,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我国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而不是资本主义民主,从而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发扬不够等弊端,党中央提出要逐步下放权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邓小平强调:“我们希望各级党委和每个党支部,都来鼓励、支持党员和群众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以调动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激发创造力,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自己的事业,从而真正发挥主人翁的作用。这样,“在党内和人民群众中,肯动脑筋、肯想问题的人愈多,对我们的事业就愈有利”。邓小平认为,要加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权,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当家做主的权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巩固了。”

(三)“制度是决定因素”

在我国,民主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邓小平深刻分析了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历史事实,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他还结合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建设的历史,指出,“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结果导致“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为此,邓小平认为,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彻底消灭家长制作风,并将民主建设上升到制度建设的高度。他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决定因素”。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后我们仍然要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个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人民的幸福安康。因此,民主制度建设至关重要。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剔除弊端、改革不合理的制度。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的实际情况,邓小平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些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不彻底根除这些弊端,就谈不上党内民主,也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所以,既要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更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正如邓小平所说:“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搞法制靠得住些”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认为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法制是不行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邓小平更加重视法制建设,并强调将法制建设贯穿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以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主体都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如果任由市场完全自发运行而不加制约,就会引起经济生活紊乱,各种犯罪和消极现象迅速蔓延。这就需要国家通过运用法律、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必要的宏观调控,限制市场的消极作用,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把各种犯罪和社会消极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运行。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一手。但是为了保证这个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能够真正有利于四化建设,能够不脱离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同时还有另外一手,这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这一手,就没有制约。”“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当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仅仅表现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还表现为要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法律在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以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协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否处理好这些关系,事关社会的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成败。邓小平明确提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在邓小平的倡导下,我国积极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法律至上,依法治国

做到依法治国,首先要树立法律权威,坚决反对和杜绝特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邓小平强调:“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權利。”废除特权的途径和方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邓小平还将树立法律权威、废除特权上升到制度改革层面,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他指出:“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邓小平提出要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的离退休制度等,并且身体力行,带头退休,在全党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做到依法治国,还必须制定和健全法律,实行法治。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长期封建專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因此,邓小平强调:“要按照法律办事”,“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以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为了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针对我国法律不完备的状况,邓小平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必须要维护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邓小平的积极倡导下,我国许多部门法逐步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正确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状况后,首次完整地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是邓小平对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

针对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的现状,邓小平分析了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指出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一些矛盾。因此,要加快完善法律条文、地方法规,逐步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实现有法可依,以适应新形势下各项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为了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他强调只要违反党纪,无论什么人,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以伸张正气,打击邪气。“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须有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

法律既是由人制定的,也必然靠人来执行、由人来遵守。所以,邓小平还主张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们自觉的法律意识。因为“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的”。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要求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因此,“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此外,邓小平还强调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他指出:“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所以,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以党代政和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邓小平有关法制建设的思想,改变了我国过去有法不依的局面,成为我国逐步走上依法治国道路的重要基石。

三、民主法制化与法制民主化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制,也不可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就难以存在、实现和发展。所以,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民主法制化

所谓民主法制化,是指在推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目标、民主生活、民主形式、民主程序和人民的民主权利等等,使民主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加强法制以保障人民民主。

首先,民主需要法律的保障。要运用行政和司法的手段,保护和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使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邓小平强调民主必须依靠法律做保障,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80年12月,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在制度层面将民主确定下来,逐渐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使它成为人们参与国家管理和实现民主权利的有效手段,从而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更好地保证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民主法制化的进程中,邓小平尤其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提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邓小平还强调,如果民主没有法律的保障,就会出现社会混乱,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

同时,他也强调中国不能照搬西方民主,国家必须保持稳定。“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搞西方那一套更不行。……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

其次,必须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民主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1980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曾经指出:“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合理的纪律同社会主义民主不但不是互相对立的,而且是互相保证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在社会主义法制规范下的民主,这与西方资产阶级宣扬的所谓“绝对民主”“自由化”以及“四人帮”所鼓吹的“大民主”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针对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些人打着“民主”的幌子搞动作,邓小平深刻指出:“从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们就反对无政府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而现在有些人却想把我们的社会引到无法无天的境地,这怎么行呢?连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允许无法无天,何况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总之,行使民主权利、发展民主制度,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如果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根本谈不上什么民主,结果只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大的灾难。

(二)法制民主化

所谓法制民主化,是指在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立法方面广泛吸收意见;在司法过程接收社会舆论的监督;在守法方面,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法制建设要充分体现民主原则和民主精神。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赖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前提,它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制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行使民主的权利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固定和实现,使之得到保障而不受侵犯。因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则直接影響或决定着它的效能。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信赖、尊重、支持和遵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主是法制的灵魂,社会主义法制无论从建立、发展、完善还是充分发挥作用,都要受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程度的影响和制约。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所以,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到持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

其次,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实行法制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的彻底批判。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之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潮泛滥,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对其进行了无理的批判,并从宪法和法律上将其取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全会的公报中正式恢复了这一原则,强调“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邓小平在不同的场合,多次阐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80年1月16日,他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80年8月18日,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中又一次强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充分肯定了上述观点,并在第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实质。

(责任编辑 付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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