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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济法:新时代中国经济法的正本清源之路

2020-01-07许俊伟

关键词:经济法法学马克思主义

许俊伟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中期,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一经诞生便与法学紧密结合在了一起,其运用鲜明的历史唯物主义和阶级分析方法阐述了法的本质,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1]作为资本主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资产阶级的法必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批判对象。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观念充满狭隘与偏私,资产阶级的法终究会随资产阶级一道退出历史舞台。[2]所以,以改变世界为最终目标的马克思主义定因批判资产阶级的法的需要而将法学思维纳入体系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就理所应当地出现了。随着不断有社会主义国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内涵的丰富,新中国成立之初便效仿苏联模式建构起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学科。不过,这一模式也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故而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界一边对苏联模式展开反思,一边对西方法律制度展开学习,无形中造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地位开始下滑。即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早已被党中央牢固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仍不乏矮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革命法学的现象,[3]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被日益削弱,难免令人唏嘘。

鉴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4]法治社会主义建设则必须要毫不动摇地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理论指导,也只有契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学才能真正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正位法学。可客观而言,我国目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远未能在法治中国建设方面给予充分支持。究其原因,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动力显著不足,未能深度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未能在理论上切实形成马克思主义经济法学以发挥对经济建设的法学支撑力。具体而言,经济法以公共经济管理为中心,以政府为主导,相关社会关系没有天然的人格化主体,也没有天然人格化的利益主体。[5]通过观察我国经济法的生成历史可以发现,缺乏历史参照的事实使经济法中存在很多移植资本主义经济法律的结果。而且,过于迷信、盲目照搬西方经验的状况还在不断加剧,稗贩之风盛行,法学研究结论中空谈对国外制度的移植仿佛已是“八股文”式的定式,将此视为中国法治的救命稻草似乎是一种时尚。

然而,西方经验未必适用于我国实践。由于一国经济法与该国主流经济学的特殊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理论一旦作为官方经济学出现,那立法者就会沿着这个思路建构法律制度。所以,新时代下中国经济法的正本清源之路任重道远,需要在纠偏的过程中不断突破。我国经济法学界虽然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厘清进而摆脱了民法与行政法的窠臼,可据此产生分析问题的惯性方式也阻碍了自身的发展。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因对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形成了较为权威的几种代表性学说,有“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国家协调说”“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等,[6]也正是这些不同认识使得我国经济法在异彩纷呈的发展过程中走向了独立。是故,我们理应尊重这些权威的学术流派。但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学界也要以更包容的胸怀去接纳新观点的出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法作为正本清源方向的必然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是其被长期坚持和发展的前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便来自于此。尽管有很多人质疑马克思主义法学,但其通过正确方向来体现的科学要素却又是无法否认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那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学自然具有解决社会问题、防范社会矛盾的政治取向。具体来说,唯物史观指导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由政治国家催生的。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法学把对法律的探索建立在了可靠的基础之上,并提出要从不同侧面对法律进行考察以符合法律的动态演变轨迹,从而确保结论的准确。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命题,要想实现法律对经济的有效服务则必须与之相匹配,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形态的主要特征。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敢于面对法律的阶级性,将法的本质定义为统治阶级的意志。[7]质言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只有在统治阶级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法律才可能会照顾到被统治阶级的利益。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有一个能彰显科学性之处就是不断与时俱进的内在要求,其依据时代变化持续对自身加以完善。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熟的重要标志,《共产党宣言》在对人类社会历史运动规律阐明的同时,清晰揭示了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8]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这三大理论中认真梳理、完整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丰富的法学思想有利于更好明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深深蕴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之中。《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以及法的发展规律的系统阐述,表明了国家与法受制于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则通过对国家与法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阐明来表达对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批判。由此可见,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将法视为上层建筑,法会随着生产力、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深深蕴藏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中。由马克思撰写的《资本论》显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著作,该书中也饱含了丰厚的法学思想,并主要集中体现在经济与法的关系论述上。《资本论》在探讨经济问题时普遍会联系相关法律规定,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又会挖掘背后经济根源,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秘密就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工厂法内容和实质的论证而揭露的。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深深蕴藏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之中。科学社会主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继承前人思想成果、总结无产阶级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创立,含有大量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恩格斯所著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他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对科学社会主义展开论述,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立论是基于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一论断,[9]而这就意味着新法的产生往往反映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变。通过在这三大理论中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丰富的法学思想的简单探寻,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顽强生命力和革命性意义,巨大的逻辑力量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经受住了考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改造客观世界的科学指南。基于此,中国经济法在发展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二) 中西方经济法生成的差异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始终致力于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争相斗艳,“国家干预说”便是最具代表性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失灵,“干预”一词更能体现出经济法的权力属性。[10]但仔细推敲,这一学说完全是在偏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轨迹之上建立起来的。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实行的一直都是计划经济体制,按此学说是否意味着我国当时已存在经济法。而且,我国至今仍未出现过市场失灵情况,也未出现过经济危机,那是否就意味着我国的经济法没有存在必要。所以,“国家干预说”仅仅是对西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总结,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缺乏指导价值。为了找寻中国经济法的正本清源之路,毫无疑问需要对中西方经济法的生成路径加以阐释。在西方国家还没有出现经济法之前,亚当·斯密的理论备受推崇,国家与政府只应扮演好“守夜人”角色深入人心,[11]人们认为市场具有强大的自我调控能力,民法成为了当时法律的核心。然而,市场机制具有自发性、唯利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12]市场失灵是其不可克服的矛盾。生产社会化的推进使得市场的内生缺陷逐渐暴露,当时的西方经济处于崩溃边缘。

1929年发源于美国的经济危机让西方国家彻底认识到了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和民法规则将难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固有缺陷会导致经济运行的偏差,[13]宏观领域的结构失衡和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来指导和约束,以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随后,凯恩斯主义便呼之欲出。凯恩斯主义认为,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来有效增加需求、刺激经济增长,这也为西方经济法的生成奠定了基础。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西方国家纷纷理直气壮地承担起了干预经济的职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得以大规模颁布,[14]内容涉及到反对垄断、金融监管、产业保护以及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由此可见,这种授权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法律就是西方经济法,“自由市场经济+凯恩斯主义”是西方经济法的理论基础。[15]虽然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在原始社会就已有之,[16]但其作为法律部门在西方出现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是毋庸置疑的,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才催生出了经济法。[17]西方国家此时取得了直接介入国民经济的正当性,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藩篱被冲破。[18]不过,凯恩斯主义也在西方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遭遇到了强劲挑战,西方国家对经济干预的方式与程度同样作出了改变。

而我国经济法生成的背景、时间、方式等与西方经济法相比有着显著差别,这无形中就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生成的功能也与西方经济法不一致,具有独立性。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通过行政命令来调配生产资源。虽然我国在这一时期确实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与经济有关的立法文件,但这只是为了满足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明显缺少法治精神。所以,当时我国并未出现具备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同时,经济行政化、单一化导致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不足。随后,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发展市场经济,[19]彭真同志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使用了“经济法”一词,[20]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随之而来。因此,1979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元年。在1979—1992年间,我国原来嵌套的政治经济体系逐渐松动,国家容许个体实施计划引领下的交换,逐步承认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过程,有市场参与的经济发展也给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创造了空间。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了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21]党的十四大也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的“市场之手”慢慢变大。

总之,中国经济法生成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特有的经济转型问题也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土壤,体现了建构理性主义。我国经济法从一片未经开垦的处女地上造起了参天大厦,这也难免会出现大量移植西方经济法的情况。毕竟以1890年《谢尔曼法》的出台为标志,[22]西方经济法的实践比我国快了近百年。透过中西方经济法生成的差异性可见:受发达私法文化影响的西方经济法只会在市场失灵时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性提供法律支持,强调法律对经济干预的授权;而我国经济法则志在寻找国家干预经济的边界,为构建自由、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制度保障,以减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权力内容。[23]换言之,中西方经济法最大的差异性就在于“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顺序不同,西方国家先有“市场之手”后有“国家之手”,我国则是先有“国家之手”后有“市场之手”。因此,鉴于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经济法必将成为中国经济法正本清源的发展方向。

(三) 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需求性

1993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后通过大规模的集中立法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制度,为经济法治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24]但由于传统经济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已难以满足国家发展的要求,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故然被放在了重要位置。现代化经济体系就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及其运行管理体制,以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建设的重要手段,以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主要目标。[25]具体而言,质量变革是要通过提高技术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来优化经济发展质量,效率变革是要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来提升经济发展效率,动力变革是要通过提高要素创新来改变经济发展动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就是要坚持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26]更好结合“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由此可见,任何体系的建设须臾脱离不了相关法律制度及规则,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构成要素,再由经济法为其构成要素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撑。

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存在重大缺失,缺少法律视角的思考,亟待经济法加以补缺。[27]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经济系统,会呈现出众多要素错综交织的结构,[28]经济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整合有赖于经济法维系,经济体系与外部系统的联动也离不开经济法保障。所以,需要在经济体系与经济法的互动中找寻潜藏规律。第一,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二元结构发展要靠经济法的有效支撑。实体经济是经济体系的骨架,金融体系应当为实体经济注入新鲜血液,而金融法在这过程中是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必不可少的保证,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很多国家在当时遭受重创,我国能够成功化解这两次危机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不断强化的金融监管和反应及时的宏观调控。不难发现,经济发展与经济法治始终在交互影响中共同进步。历经这两次金融危机的洗礼,我国的法治能力得到了检验,中国经济法更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第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秉持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要靠经济法的有效支撑。五大发展理念也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区别于传统经济体系的标志,而唯有通过产业制度、财税制度、竞争制度等各类经济法制度才能对五大发展理念着重落实,那经济法的重要性自然就不言而喻了。第三,现代市场体系、收入分配体系、区域发展体系的建设要靠经济法的有效支撑。三大体系不仅对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巨大影响,互相之间也紧密关联。这也意味着,现代化经济体系应当有竞争有序的市场、公平合理的分配、兼顾协调的发展,而经济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之法、保障分配公平之法、促进区域发展之法无疑会推动三大体系的建设。值得一提的是,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必须要解决好区域经济的产业布局以及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问题,正确处理好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从经济体系与经济法的互动中可以看出,经济法是让政府与市场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各司其职的关键约束力。由于现代国家治理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法治,所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经济法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不同的经济模式还注定会使带有国别性和民族性的经济法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不同的制度支撑,这就使得我国的现代化体系建设需要马克思主义经济法。其不仅能够通过符合社会主义特征的具体制度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也能够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有优势加快缩短与世界强国的尖端产业差距。

二、新时代中国经济法正本清源发展的突破路径

国家政治为法治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所以,新时代中国经济法应当全面增强与国家政治的耦合关系。而且,鉴于西方经济学完全不符合我国经济法研究所依据的经济学基础以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更具科学性和解释力,我国理应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经济立法的直接理论基础,并将马克思主义经济法视为新时代中国经济法的正本清源之路。马克思主义经济法是指以国家为核心调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的全部法律和措施的总和。与此同时,经济法中也充盈着政策性,其实乃为经济政策之法,我国经济法故然需要系统阐明与经济政策的本质联系。

(一) 全面增强与国家政治的耦合关系

法学是一门关乎国家发展的学问,而政治又是国家发展的统领,这就意味着法学绝不可能远离国家政治。作为政治国家的直接产物,法律与政治国家连体产生,并具有内在一致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行为需要一个共同规则制约,法律后来取代了习惯成为了这个共同规则,国家便自然而然以维护法律规则的机关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虽然国家和法律同为上层建筑,但国家对法律的内容结构、价值取向等会有决定性影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脱离国家政权而单独存在且发挥作用,有什么样的国家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质言之,国家政权的存在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法律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透过各个时代的阶级关系,科学分析了复杂、深层、隐蔽的法的本质,这也说明了法律就是统治手段的基本载体。所以,列宁曾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宪法。[29]由此可见,国家政权是法律产生的前提,而政治结果则需要法律确认。同时,为了保证统治,法律也必须体现社会公共功能、考虑到大多数人的生存结构,不能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30]巧合的是,政治统治也只有在执行社会职能时才可以持续下去。基于此,法学研究必定包含政治讨论。

毫无疑问,法治是现代政治的治理方式,政治逻辑决定了法治模式。政治为法治提供了方向指引,法治形态也必须放到政治立场中加以考察,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不同的法治类型需要不同的法治理论作支撑。这就表明,如果用古代的法治理论指导现代的法治实践或者用资本主义的法治理论指导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则不可能发挥出足够的法学功效。如今的时代是一个社会利益关系急速变革的时代,法学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以社会制度为依托来产生同向指导力。因此,符合立法价值的良法才有可能精准实现立法价值,法学政治性是法学科学性的存在依据。但当前我国有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沉湎在去政治化、价值中立的世界中无法自拔,有些甚至隐晦地以三权分立标准来评判国家是否践行法治,并将这视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准绳。如果这些学者的法学研究长期脱离在我国的政治社会生活之外,自命清高地追求空中楼阁式的法治,那必然导致我国的法治中国建设举步维艰。并且,西方法律制度也不是金科玉律,西方经济法至今就仍未解决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问题。反观我国法学研究中严重的西化倾向,根源无疑在于对自身理论的自卑,从西方列强在清末打破我国“天朝上国”的迷梦后,“国外月亮比国内圆”的声音不绝于耳。

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多次强调不仅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更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自信。[31]我国这些年来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早已证明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完全能够与西方平等对话,在法学研究的道路上学界理应具备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以期可以在世界法学的画卷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是故,我国的法治建设要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法治资源以修正对西方理论膜拜的错误倾向,从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在这一过程中,那就自然少不了对法的阶级性的探讨。当前我国的法学研究过于凸显法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似乎成为了讨论的禁区,法的技术操作问题频遇论争,法的意识形态分析几陷沉寂,殊不知马克思主义就包含了对法的阶级性的论证。有鉴于此,中国经济法应当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学术研究中全面增强与国家政治的耦合关系,进而使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法学的要求,切实在主流意识形态下通过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实践提供支持,这样也才能更深层次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二) 深度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经济法自诞生以来便与经济学有着亲缘关系,经济学的分析范畴已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分析工具,我国经济法研究也长期奉行着西方经济学的范式。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先对西方经济学的相关情况进行下简单介绍。西方经济学的产生深受以牛顿为代表的现代自然科学影响,沿着牛顿力学或者机械论的隐喻发展而来,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由此出现。原子般的微观主体在牛顿空间内不受干扰地发生各种供求关系,在自由竞争中以求一般均衡,市场就好比是这个牛顿空间。在这种思维方式下,西方经济学所设想的经济主体很难具备社会特性。而假定各个微观主体都同样具备理性的话,那加总后便形成了经济总量。按照这样的逻辑,为了追求严谨的西方经济学必将在愈发抽象的推理中发展成“第二数学”,西方经济学家们也在乐此不疲中与现实世界渐行渐远。虽说西方经济学影响遍及世界,但不难发现这种自由市场的蓝图充满乌托邦式的色彩。世界不可能由这种单一规律来描绘,这种经济世界显然只有审美价值,经济学应当正视人的行为具有差异性,现实世界并非牛顿空间。即使微观主体都同样具备理性,也无法脱离多元文化和制度的基因。所以,西方经济学完全不符合我国经济法研究所依据的经济学基础。

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就具有辩证思维,将人的行为特征置于社会历史条件中来定义。并且,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认为现实的人性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明显比西方经济学更具科学性和解释力。同时,我国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应成为主流经济学,其也就自然而然是经济立法的直接理论基础。[32]不仅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紧密结合,[33]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得到了进一步指引。

第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刻指引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其一方面通过对我国教育发展思路转变的指引,使我国更加注重对专业化、技术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通过对我国新一代信息技术前进方向的指引,使我国更加坚定对工业信息化、农业信息化的推动。第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刻指引着我国生产方式演进的方向。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34]生产方式的演进必定饱含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有赖于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的二轮驱动。[35]为了更快变革生产方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我国的指引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指引结构改善以及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关系的处理,夯实国民经济基础。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扩大再生产的实现形式是资本积累,而金融则依靠对资本积累总过程的参与在剩余价值中分割收入。一方面,指引协调发展以及城乡关系、区域关系、产业关系的处理,挖掘新的经济增长引擎。马克思曾言,要想得到与需求量不同的产品量就要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36]布哈林也认为,劳动消耗规律是社会平衡的必要条件。[37]所以,我国必须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物质资料再生产理论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破关键部门。以处理好城乡关系为例,我国需要努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鼓励技术、人才、资金向农村流动。第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刻指引着我国生产关系改革的路径。生产力的提升和生产方式的演进需要新的秩序来维系经济运行,这就需要社会制度规则作出改变。显而易见,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文化具有鲜明特色和极强韧性,丰富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在的西方经济绝不可能是未来的中国经济。对马克思主义的遵循以及近年来高科技产业的进步使我国呈现出了特殊的经济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地位日益彰显。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引我国要继续加强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带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重视生产关系和制度环境对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落实作用。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当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38]质言之,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理应以带有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视角展开。如果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迥异观点是区分我国经济法学术流派的话,那在明确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我国的重要意义后就必须重新审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39]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现实的经济关系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四部分,这也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经济法是调整这四类关系的全部法律和措施的总和,国家始终居于核心地位。

具体来说:生产位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起点,国家需要通过制定规划和产业政策法、价格法、质量和技术监督法等直接调整生产行为,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国民收入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40]经济法主要针对再分配进行调整,国家需要通过制定财政法、预算法、税法等直接调整再分配行为;交换本应依据契约自由精神由民法来调整,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国家需要通过制定竞争法等直接调整存在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交换;消费本属个人私事,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存在使国家需要通过制定消费者法等直接调整消费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与拥有巨大包容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度结合是新时代中国经济法正本清源发展的突破路径之一。

(三) 系统阐明与经济政策的本质联系

从理论上讲,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政策既不是人治化的决策体制机制,[41]也不等同于领导拍板的长官意志,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在人民利益上。良法善策是实现社会治理与公平正义的需要,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政策的价值,当今世界也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是仅依靠法律来治理社会、维护公平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政策是一种广泛的政治社会现象,政策与法绝非对立,二者皆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工具,有共同的精神指引。而且,有的政策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变为法律,政策已然成为法治的有机、内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要排斥政策那未免有些不切实际了。所以,对法治的推进和完善需要重新认识政策和法的关系,认真对待政策和法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努力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增强民主性和科学性。但目前,我国社会仍存在对政策恐惧的现象,把政策视为人治或人治的手段,这是明显错误的。可以说,政策与法同宗同源,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故,作为体现一国经济政策灵魂的法律,经济法中必定会充盈着政策性。[42]

经济生活的瞬息万变需要经济法予以及时应对,故然政策性是经济法内在特征的一种反映,而且比其他所有法律部门都更显著。[43]同时,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国家对经济现象的对应性策略,是思维世界对经济实践的相对性反应和把握。1990年,美国政府就出台了10项以国企私有化、贸易自由化为主的经济政策,即“华盛顿共识”,助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国际垄断资本的全球扩张,当时的西方经济法也体现出了这种政策性。并且,日本的通产省、大藏省也在法律授权范围和宏观调控框架内制定了丰富的产业政策法。[44]在我国,经济法的政策性无疑更加明显。1979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93年,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明确了现代企业的建立,为企业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基础。由此可见,我国改革开放40年中虽然在法治市场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但已基本建构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很多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就包含了对这种制度的设计。所以,我国经济法的本质实乃为经济政策之法,是我们党经济政策的法律化。随着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中国经济法学更应当坚定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汲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营养,理性看待经济政策,在不断继承与创新中向马克思主义经济法学迈进。

三、余论

由于社会制度的本性,资本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相比仍旧处于形式阶段。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会因其深度契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与之有独特默契。不仅如此,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也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新时代发展的助推器。我国的法治进步表明,法学研究只有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地位的基础上才能永葆生机。经济法以其宏观和微观相对协调性、身份的具体性、内容的经济性、过程的国家主导性而备受瞩目。是故,中国经济法应当立足现实语境和本土问题凝练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治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治话语体系,用高度的理性和深厚的理论来为法治中国建设助力。选择往往比努力更重要,在错误的方向上努力只能是越走越黑。这也意味着,辅之以资本主义法治技术的马克思主义经济法是中国经济法正本清源的发展方向,我国需要依此完成对资本主义经济、西方经济法超越的艰难任务。但这绝不是终极目标,马克思主义经济法的存在只是为了更好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已,法律仅仅是一套可以不断根据权益考虑进行改造的技术装置,[45]必将会随着复杂的历史进程走向充实的最终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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