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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营利性收入税收政策比较研究

2019-12-30金锦萍

社会保障评论 2019年4期
关键词:活动

金锦萍

一、问题的提出

非营利组织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对于其能否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商业活动),各国立法不一而足。但是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到来,考虑到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更多国家立法采取了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获得收入的立场,①金锦萍:《论非营利法人从事商事活动的现实及其特殊规则》,《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然而对于这部分收入在税法上是否能够获得减免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给予优惠政策的有之,拒绝给予优惠政策的也有之,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税法待遇的更有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这一问题上,则采取了相对保守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开创性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规定为免税收入,②《企业所得税法》第26 条规定了免税收入,其中第(四)项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此举对于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意义非同小可。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仅要求非营利组织符合相关条件,①2009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法要求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 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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