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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位一体教学法提升法科学生思维能力
——以新疆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学为例

2019-12-30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条法学实例

刘 静 波

(新疆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 830046)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1]45。这一论断为未来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就行业而论,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和教育人,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现阶段我国教育的根本属性为素质教育[2]30。提高国民素质是我国教育行业的战略性任务。

就专业而论,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3]。

衡量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标准通常被称为法律思维能力,即法律人的职业思维能力,包括理论思维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

如何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笔者立足于法学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律,将自己从教十余年来的些许感悟做以小结,总结出“三位一体教学法”,“三位”即理论、法条、实例教学齐头并进,“一体”即三种教学方法的目标均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求教于方家。以下详述之。

二、以法学理论为基础

法学理论不仅是特定课程的直接考查对象,还是深入理解法条和制度的必要手段。大多数法律制度都有相应的理论依据,若不知理论而孤立地看待具体的制度和法条,就会陷入死记硬背,这不符合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而且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条文的数量每个月都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其修改和变化也令人目瞪口呆,我们只有把法学基本理论讲清楚讲透彻,学生才能具备继续学习的能力,应用理论来理解和应用变动不居的法条,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加强理论教学的方法:

其一,追本溯源法。本科阶段的教学内容,大多属于“基础知识”的层面。但照本宣科地为基础知识而讲授基础知识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讲基础知识必须在宏观上站得高,看得深;必须引导学生多问几个为什么,尽可能深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这就是“追本”。而“溯源”即讲清楚这种制度或理论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完善的过程,不了解其过去,就无法准确地认识其现在和预见其未来。尤其民事法律,其具体制度有不少源于外国法制,若没有相关背景知识和历史渊源的介绍,学生是很难掌握具体制度的。要注意的是,介绍背景知识和历史渊源切忌云山雾绕,而应当尽可能简明扼要,这有赖于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理论造诣的提升和教学经验的积累。

其二,方法渗透法。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特定的、凝固的知识。理论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使学生学到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尽可能在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方面给学生以积极引导,促使学生养成将法条和制度上升到理论高度来认识的习惯,培养其理论思维能力,从而超越“照本宣科”“就法论法”的水平。如果有一天,学生不再依赖我们的讲授而可以自主学习和独立思维,则我们教学的目标才可谓真逐渐达成了。

三、以法条为重点

根据民法的渊源理论,民法法条主要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法条文。作为部门法,民法法条当然是民法学科内容的最直接和最主要来源。而且,法条是对理论的经典表述,法条与理论相互印证。多数民法理论是与法条和制度密切相关的,有时候,熟练掌握一个法条就等于掌握了一个理论的最精华部分。因此,学习法条是掌握理论的最便捷途径之一。

加强法条教学的方法:

《降E大调第三“英雄”交响曲》是贝多芬成熟时期的代表作品,在这部作品中,贝多芬首次将葬礼进行曲运用到交响曲的创作中,在美学趣味上,《第四首》与《第五首》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贝多芬具有标题倾向的交响曲作品是他的《F大调第六“田园”交响曲》,给浪漫主义作曲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部作品将四个乐章改为五个乐章。

其一,讲授民法学理论,原则上要以法条和制度为依归。如前所述,部门法理论与法条密切相关,两者之间是血和肉的关系。只讲制度不讲理论,法学教学停留在制度层面上,使学生不能对其做法理上的深入思考,会导致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只讲理论不讲制度,学生学了半天理论却不知该制度在我国是否存在以及法条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适用,会产生极不踏实的腾云驾雾的感觉,这两种做法都是极端的和片面的。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力求做到:制度必须上升为理论,理论必须以制度为内容,两者相互印证,互为支撑,从而使我们的教学有血有肉。

其二,在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一定要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即法条。有的教师讲案例分析从不直接引用法条,只是说“依据某某理论某某制度,本案应该这样判决……”,这种轻视法条的倾向是危害极大的。现代社会的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学理论原则上不能直接用于判案;法学理论的探讨归根结底必须落实到法条当中才具有直接的司法意义。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分析法律关系固然重要,通过找法活动找到适用于特定个案的具体法条更加重要。

其三,有意识地培养学生深入阅读法条的能力。未来的司法实践要求法律人精细而深刻的掌握法条。我们在课堂上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学生深入阅读法条的能力。笔者在民法课堂引导学生阅读法条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1.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完整法条的基本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两大部分。分析法条必须首先分清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理解一个特定法条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各是什么。这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也是方法。

2.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根据民事法条的效力,将其分为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任意规定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对主体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主体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主决定;强行规定则对主体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主体不能自主决定。这种分类非常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条背后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3.一般规定与但书。法条与法条之间可能存在功能关联性,深入理解法条必须正确处理关联法条之间的效力关系。在此,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工具就是区分一般规定与但书。法条中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大多数情况,其效力具有普通性;而但书性规定只适用于特定法条明确列举的特殊情形,其效力具有优先性,即优先于一般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3条①的规定与第24条规定②直接相关,24条是23条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比如机动车买卖,根据23条,交付才发生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但这种转移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同理,《物权法》第23条与188条之间,23条与189条之间都是一般规定与但书规定的关系。

四、以实例为辅助

实例分析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理论与法条,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大量引用具体而生动的实例来作为理解抽象理论的工具,能使我们的教学沿着从具体到抽象的方向迈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遵循演绎思维,即从抽象到具体,这种思维模式违反认识规律,极易导致死记硬背和应试教育,不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实例分析通过从具体的实例到抽象的规则这一思维过程,可以培养学生的归纳思维,丰富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1.司法实例教学法。若条件具备,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庭审,使学生亲身了解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做兼职律师的教师可以通过向学生讲述自己所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组织案例教学,或者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教学法直观、生动,通过直面具体的当事人和案例,并解决社会冲突,使学生把理论与实践真正综合在一起,这一过程既能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认识,还能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充分锻炼其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2.举例子教学法。这种方法没有实践教学法直观、生动的优势,但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要教师本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则例子可以层出不穷,应有尽有。

3.启发式教学法。在实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不断提出启发性的问题,通过教学互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总结案件事实,发现相关法律规范,综合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答案。

五、结语

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学课堂教学的核心,是理论教学、法条教学和实例教学三者共同的目的:理论教学要致力于教会学生基本的法律原理,培养学生应用理论来分析问题、正确解释和应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是死记硬背几个抽象难懂的空洞理论;法条教学应当培养学生快速查找和准确应用法条的方法和能力,而不是单纯地背诵几条法律条文;实例教学应当着眼于养成学生辨证思维的习惯,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单纯是活跃课堂气氛的故事点缀。三位一体教学法所遵循的教学宗旨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教学过程是学生自主学习和思考的过程。

[注 释]

①《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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