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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下资格权的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2019-12-21吴迪龚淋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农村

吴迪 龚淋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房山 102488;2.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 东丽 300300)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其主要来源于我国宅基地改革实践,资格权最早由浙江省义乌市在2015年以地方性文件率先提出并进入实际操作。①宅基地资格权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其根植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然而目前学界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定义,宅基地资格权在社会上引起的热议同其薄弱的学理研究存在着较大落差。实践中,姜大明也曾强调,各地农村在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应当认真展开、积极探索,尤其要关注农户资格权的法理研究。②当前,正处于民法典编纂的关键时期,如何在确定宅基地资格权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该权利进行体系化安排和制度设计,是现实急需讨论的问题。

一、从宅基地闲置困境看宅基地资格权的提出

(一)宅基地的闲置困境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初期,农民向外流动较小,且主要将宅基地作为安身立命的保障,宅基地的福利属性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美国经济学家Scott在研究东南亚一些地区的农村土地制度时指出,当人均土地资源极少时,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要素,其经济决策以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伦理为基础。[1]我国农村地区正是面临着地少人多的矛盾,人民温饱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国家需要从农民的生存安全出发设计农村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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