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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法伦理学研究回溯与展望

2019-12-15庞永红卢雅丽

伦理学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伦理思想伦理学法学

庞永红,卢雅丽

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是古今中外思想家探讨的经典问题,也是法律伦理研究的核心问题。中国的法律伦理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以儒家、法家等诸子百家为代表的春秋战国时期,主要表现为礼法之争、德刑之争等问题,形成了对礼治、德治与法治问题的长期争论。西方的法律伦理思想源自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时期,其主要表现为对法与正义、理性和人性等关系问题的探讨,进而以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演化出不同的法学流派。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在上世纪80 年代交叉学科大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学界相继提出“法伦理学”的相关概念,进行学科构建等研究工作,推动了法伦理学的快速发展,积累了较多研究成果,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法伦理学发展历程、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成就的系统梳理,有利于厘清中国法伦理学的当前现状,进一步促进法伦理学未来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伦理学的发展历程

法伦理学研究一端连着理论,一端连着实践。70 年来,中国法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同中国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脉动相连。从1949 年至今,中国法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萌芽、产生和发展三大阶段。

1.中国法伦理学的萌芽阶段(1949—1978)

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尽管这一时期的伦理学和法学研究并未作为一门学科得到发展,但是关于法律和伦理的观念与思考一直存在。这一阶段是中国法伦理学研究的萌芽阶段,学者们关注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共产主义道德研究,学者们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探讨了道德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涉及到道德与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关系、道德和法律的社会本源及其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等内容,如张岱年的《中国伦理思想发展规律的初步研究》(1957 年)和周原冰的《道德问题论集》(1964 年)等;二是西方法伦理思想研究,以周辅成编写的《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1964 年)等为代表,介绍了西方著名哲学家对善、美德、正义与国家制度的学说,阐述了霍布斯等思想家的古典自然法理论;三是法律与道德基本理论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马汉宝的《从法律学的观点谈伦理》(1972 年)和桂裕的《伦理与法律》(1977 年)等。由于受文革的冲击和当时整体氛围的影响,这一阶段研究成果并不多,但已经涉及到对法律和伦理(道德)内在关系的研究,对法伦理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启迪和奠基作用。

2.中国法伦理学初步产生阶段(1979—2000)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相继确立起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上世纪70 年代末“法治与人治”大讨论在学术界和政法界展开,在90 年代末国家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一阶段是法伦理学研究的初步产生阶段,法伦理学开始作为独立的研究领域得到快速发展。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学界初步提出了“法伦理学”的相关概念,如“法学伦理学”“法伦理学”“法律伦理学”等名称相继出现,而且关于构建法伦理学学科体系的研究逐渐增多,代表性的论文有何勤华的《法学伦理学》(1984 年)和《法律伦理学体系总论》(1993 年),文正邦的《法伦理学研究的战略意义》(1988 年),李建华的《法伦理学论纲》(1995年)等。在这一阶段,法伦理学的学科建设开始形成,学科名称逐渐确立和统一,研究成果明显增加,法伦理学相关论文和著作不断涌现;研究的内容不断扩展,从共产主义道德研究转向关注中西法伦理学思想及其比较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和司法伦理、医疗领域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研究视角更加丰富,学者们超越了原来的阶级性立场,从历史考察、学理分析、现实实践等多种视角切入法伦理问题,并力图超越法学或伦理学的单一学科视角,进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

3.法伦理学深入发展阶段(2001—)

以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更加深入;在国家层面也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阶段的法伦理学研究进入深入发展阶段,以李建华、曹刚等的《法律伦理学》(2002年)为代表,以“法(律)伦理学”为名的系统性研究专著正式出现。在此之后,法伦理学越来越引起学界的注意,形成了一批专门研究法伦理学的学者队伍,积累了众多优秀的法伦理学研究成果;研究的范围大幅扩展,从对学科构建问题的探讨发展到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层挖掘,之后又着眼于对法律实践和部门法的伦理审视,从法伦理学的新视角分析现实具体问题,以及对马克思主义法伦理学的探索;对法伦理学的理论探讨更为丰富和深入,对现实实践中法律和道德问题的关注也更为具体和多元。在这一阶段,学者们致力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加注重运用法伦理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法律与道德难题,譬如安乐死、医疗知情同意、弱者权利保护、基层腐败、生殖技术、基因技术、人工智能等问题。同时,研究者们亦更加自信、自觉地力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伦理学思想体系,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的传统法伦理思想精神,借鉴和吸取西方法治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有益成果,将法律和道德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尝试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伦理学话语体系。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伦理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学者们在法伦理学领域几十年的辛勤耕耘,中国法伦理学研究不断发展,内容逐渐丰富,形成了法伦理学学科构建基本问题、中西法伦理思想的历史探索、法律实践和法律制度的伦理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法伦理分析和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研究等主要研究方向。

1.法伦理学学科构建基本问题

关于法伦理学的学科构建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主要集中在学科名称和定位、研究对象和内容,研究依据和价值三方面。

其一,关于法伦理学的学科名称和学科归属问题。在学科名称上,经过多年的论争,学界达到共识的是使用“法(律)伦理学”这一称谓,并将其定位于是法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学科。然而,学者们关于法伦理学的学科归属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部分学者主张将法伦理学归属于哲学一级学科中的伦理学研究,其与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环境伦理等相并列,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1]。而有的学者主张将法伦理学归属于法学学科领域[2],其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并列,属于法学的边缘性分支学科。还有一种折中性的观点认为,法伦理学作为跨学科研究,不论将之归属于法学或是伦理学都是合理的[3]。以上关于法伦理学学科归属问题的分歧,体现出学科研究领域划分的激烈争论,法学界和伦理学界都意欲将法伦理学涵盖其中。实际上,作为交叉学科,法伦理学研究若仅仅囿于法学或伦理学的单一学科视角是远远不够的,过度争论其学科归属问题既不必要,也会消耗学术精力和资源。

其二,关于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已经是学界的共识。但是关于法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法伦理学研究主要包括法律与道德的一般理论(总论)和实际生活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分论)两大部分,其中法伦理研究的一般理论包括法律与道德的概念和本质、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等八个方面[4]。有的学者将法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域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法律本身的形而上思考,包括法律的正当性,立法、司法、守法的道德合理性等问题;第二层次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过程的伦理分析,如民法、刑法、社会保障法等实体法中的道德问题,立法和司法中的程序正义问题,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等;第三层次是对共同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现实问题的探讨,如对安乐死、试管婴儿等问题的法伦理分析[5]。还有学者将法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分为法律伦理基本原理、法律实践中的伦理和法律制度的伦理三个方面[6]。因此,学界对法伦理学的研究内容的探索主要包括法律与道德的抽象理论问题和现实实践问题两个维度,基本涵盖了法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方面。

其三,关于法伦理学的立论依据及研究价值。法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至今仍有很多学者在探讨其研究依据和价值,并从多个不同角度进行立论。一种观点主张法伦理学研究既富有理论意义——有助于推动法学学科和伦理学学科的新发展,丰富人类知识文化体系,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将国外法治建设有益经验和中国优秀传统伦理文化相融合[7]。另一种观点认为构建法伦理学的首要前提在于法律和道德二者间的内在联结关系,现实依据在于当前社会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统一性,研究价值在于深化伦理学与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发挥伦理道德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实践价值和正确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价值三方面[8]。还有论点从历史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与融合、现实中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阐述了法伦理学的产生原因和价值[9]。亦有学者从人的存在与发展、法律与道德的价值目标、社会功能和公民意识等方面来论述法伦理学科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之,不论在学理分析还是实践需要上,法伦理学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2.中外法伦理思想的历史探索

对中外法伦理思想的探索是法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部分,学者们在进行理论挖掘的同时,更关注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启发和意义,注重反思与融合,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中国传统法伦理思想、外国法伦理思想和中西法伦理思想比较研究三方面。

一是中国传统法伦理思想研究方面,学者们尤为关注中国儒家文化的法律和伦理观。如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81 年)中提出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探讨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对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的维护作用;还有学者反思中国的宗法伦理和德法并治,有的学者探讨先秦儒家的法伦理思想,还有的研究孟子的立法伦理思想等等。此外,研究者们不仅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伦理思想的内涵,更注重探索其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如有的学者研究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注重中华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从“出礼入法”“引礼入法”“以礼统法”和“隆礼重法”这四方面,主张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应当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促进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构建德法共治的现代社会[10];还有的学者研究荀子的法伦理思想及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二是国外法伦理思想研究方面,学者们主要围绕西方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流派进行法伦理学的研究。在人物思想上,学者们重点关注德沃金、哈特、富勒、黑格尔等人的法伦理思想,如有的学者关注黑格尔法伦理思想的“精神与效用”特征,有的学者探讨哈特的法律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的形式理性观,还有学者研究德沃金的“建设性阐释”法伦理思想。在学派分析上,学者们主要关注西方自然法学派的法伦理思想,如有的学者对西方自然法传统进行法伦理学解读,有的学者探讨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等。

三是中西法伦理思想的比较研究方面,虽然没有形成专门的研究成果,但在学者们关于中西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中,多有涉及到中国和西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区别和统一。如耿云卿在《先秦法律思想与自然法》(1982 年)一书中阐述了中国先秦法家与西方奥斯丁将法律与道德分离的主张,还有罗光的《中西法律哲学之比较研究》(1983 年)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角度比较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的异同。

3.法律实践和法律制度的伦理研究

对法律实践活动和法律制度的伦理审视是法伦理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众多的学者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了相关探索。

其一,对法律实践活动的伦理思考,法伦理学的研究逐渐涵盖了法律实践中立法、司法、守法、执法等各环节,对立法伦理、司法伦理、执法伦理、守法伦理等方面的思考也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最为突出的是学界对于司法伦理的探讨,学者们主要阐述了司法伦理的基本原理,介绍了司法道德的基本范畴和本质、原则和规范、历史发展和作用等内容,并探讨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调解员等法律相关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同时,司法伦理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尤为学界所关注,并成为法学教育中的必修内容,代表性的著作有邓亚秋的《法律职业伦理学论纲》(2001 年)和李本森的《法律职业伦理》(2005 年)等;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伦理学主要侧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其法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在于论述法官伦理、检察官伦理和律师伦理等法律职业伦理。此外,在立法伦理方面,有研究者从注重法律与道德相联系的法伦理学立场出发,考察整个立法过程中的伦理正当性问题,重点对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和具体的立法技术等五方面内容进行了伦理分析[11]。在执法伦理方面,有的学者关注隐蔽执法现象的伦理正当性问题,对隐蔽执法的方式、过程和结果进行考察,探析行政执法中公平正义、诚信亲民的伦理原则,主张加强执法规则的制度伦理、执法行为的过程伦理和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等伦理建设[12];还有学者从伦理学视角关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强调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伦理约束,以防止其滥用,实现其规范行使[13]。

其二,对法律制度的伦理研究,包括对法律本身正当性的探索和对宪法、刑法等部门法或某一具体法律规定的伦理反思。譬如有学者关注宪政伦理研究,探究宪政的道德正当性问题及其伦理意蕴,并系统地梳理国内关于宪政伦理研究的理论成果[14];有学者侧重刑法伦理研究,探讨刑法伦理学的研究依据、研究对象和使命、学科定位等学科构建基本问题,重点研究了犯罪与道德的关系、刑罚的伦理基础及限度、刑事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伦理问题、良善刑法如何可能等内容[15];有学者关注民法伦理研究,从法伦理学上“人”的观念出发探究民法的伦理基础,系统地分析了民法中蕴含的人、物、权利、义务等伦理概念和民法自治、信赖保护、公平均衡等伦理原则[16];还有学者关注商法伦理、亲属法伦理、经济法伦理等研究。

4.社会现实问题的法伦理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迁,一系列涉及道德和法律双重担当的现实问题进入法伦理学的研究视域,成为法伦理研究的新热点。

第一,较早进行法伦理现实问题关注的研究是在医疗领域,如李俊仁的《实验性医疗之伦理与法律观》(1984)一文,探讨科学研究的伦理基础和临床研究的伦理规范,并强调“同意”原则的意义;韩揆、孙森焱的《医疗纠纷及过失赔偿案件之法律及伦理观》(1984)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系统阐述医生与病患之间法律关系的确立、责任与义务、医疗过失和损害赔偿的认定等内容。

第二,20 世纪90 年代随着法制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从法律和道德双重视角对现实生活问题的探析扩展到了婚姻家庭、劳动就业、人口生育等领域,代表性的作品有《婚姻生活中的法律与道德》(1991年)、《全国就业训练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教学大纲》(1993 年)和《人工生育及其法律道德问题研究》(1995 年)等。

第三,进入新千年以后,随着法伦理学概念的正式提出,以法伦理学视域解析现实问题的研究在法伦理学期刊论文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研究点也越来越细致,面向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扩展到经济、政治、科技、医药卫生等各方面。在经济领域,学者们从法伦理学的视角探讨了市场经济、利益调整、低碳经济等问题,如杨素云的《关于利益调整的法伦理学思考》(2008 年),朱全宝的《法伦理视阈下的低碳经济》(2010 年)等;在政治领域,学者们围绕着弱者权利保护、腐败、失地农民等问题进行了法伦理学的分析,代表性的论文有牛玉兵的《法伦理视野下的弱者权利保护:意蕴、根基与进路》(2013 年)和陈丽影的《基层腐败问题的法伦理学探索》(2016年)等;在医药卫生领域,学者们对安乐死、医疗知情同意、食品安全、药物应用等问题进行法伦理学的新思考,如曹刚的《安乐死是何种权利?——关于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2005 年),杨咪、杨小丽的《人体器官获取的法伦理思考》(2016 年),汪丽青、王丹的《论神经增强类药物应用的伦理问题及法律调控》(2018 年)等;在科技领域,学者们对网络新媒体、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引起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法伦理学的回应,代表性的论文有邵国松的《媒体智能化发展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初窥》(2018 年)、郑戈的《迈向生命宪制——法律如何回应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中的风险》(2019 年)和孙那的《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建构》(2019 年)等等。

5.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研究是中国法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部分,并在近年成为重要的研究生长点。

学者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代表性的著作有付子堂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2005 年),公丕祥、龚廷泰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2014年),吕世伦、叶传星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研究》(2018 年)等。尤其是公丕祥、龚廷泰主编的丛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全套共四卷本,涉及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丰富的法伦理思想,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全过程中的法伦理思想,第一卷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与道德观和其对法现象与自由、平等、正义等观念的分析,第二卷介绍了列宁对历史唯物主义法伦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及其对法律与自由、民主、人权的主张,第三卷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中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法治与人治、德治、社会正义的法伦理思想,第四卷研究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存在主义学派的萨特、分析学派家们对法与正义、自由等道德理念的思想。

二是马克思恩格斯经典作家的法伦理思想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沈晓阳的《马克思法伦理思想片论》(2011 年),代表性的著作有司春燕的《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研究》(2014 年),该书力图融通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分界,将法与正义结合起来,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为线索,以历史考察和文本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法与正义关系的辩证认识,并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立法正义、司法正义和执法正义等内容。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法伦理学研究取得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70 年以来,中国法伦理学研究已经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研究队伍,构建起法伦理学研究和交流的平台,积累了众多优秀的研究成果,研究视域也更加开放多元。

1.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研究队伍和研究平台

经过了学者们几十年的辛勤探索,中国法伦理学已经形成了专门的研究队伍,代表性的学者有何勤华、李建华、曹刚、石文龙、刘云林、胡旭晟等,他们对法伦理学的学科构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探讨、法律实践活动和法律制度的伦理反思等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探索;同时,还有胡启勇、屈振辉、李志胜等学者致力于探讨中国传统法伦理思想及其现代意义;公丕祥、龚廷泰、文正邦、付子堂等学者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此外,还有众多的法学或伦理学学者从跨学科视角出发,关注现实社会热问题的法律和道德探析。

在学科带头人和研究者的努力下,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陆续设置法伦理学方向的学位点,招收硕士、博士甚至博士后从事法伦理学的专业研究[17](P221);一些科研机构,如西南政法大学应用伦理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和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等,亦有专门从事法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同时,在定期的学术交流方面,每年的全国应用伦理学学术研讨会“均或多或少的就法伦理学学科研究的问题进行学术交流、沟通与对话”[18]。

2.积累了众多优秀的研究成果

经过几十年的研究积累,法伦理学领域相关著作、论文和课题等成果丰硕。第一,一系列法伦理学研究专著出版问世。目前以“法(律)伦理”为名的专著约有7 本,系统阐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伦理的原则、规范和范畴、德治与法治、法律实践中的立法伦理、司法伦理、执法伦理、守法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等法伦理基本理论,代表性的有李建华、曹刚等的《法律伦理学》(2002 年),刘华的《法律伦理》(2002 年),石文龙的《法伦理学》(2006 年第1版,2011 年第2 版),朱力宇、袁钢的《法律伦理教程》(2007 年),余其营、吴云才的《法律伦理学研究》(2009 年),刘正浩、胡克培主编的《法律伦理学》(2010 年),杨茜茜的《法律伦理学》(2017 年),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众多以“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研究也是法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著作,如刘兆兴的《法律与道德》(1986 年),杨一凡、刘笃才的《中国的法律与道德》(1987 年),曹刚的《法律的道德批判》(2001 年),胡旭晟的《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2006 年),陈秀萍的《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2008 年),范进学的《法律与道德 社会秩序的规制》(2011 年)和杨龙的《现代法治背景下的法律与道德》(2012 年)等。

第二,法伦理学相关的研究论文大量产生。在中国知网检索(自1992 年至2019 年6 月)到的法伦理研究相关核心论文有663 篇,从2000 年后论文年发表数量成倍增长,由2000 年的8 篇增长到2001 年的27 篇,在高峰期年发表48 篇法伦理相关文章;在主题分布上,学者们尤为关注中国的法伦理问题,研究领域集中于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重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等主题。在专题论文研究上,具有代表性的是《伦理学研究》于2013 年第2 期开设了“法伦理研究”专题栏目,刊载了曹贤信的《论亲属法的伦理精神》,聂长建的《“见死不救”入法的道德困境》和周斌的《伦理实体的宗法模式与唐律的内生逻辑分析》这3 篇文章,为法伦理学的专题研究做了重要贡献。

第三,专家学者承担了法伦理学研究的相关课题,代表性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有曹刚主持的“法伦理学研究——法律中的正义与德性”青年项目,赵一强主持的“法伦理的精神哲学形态研究”项目,陈寿灿主持的“法治伦理研究”项目,陈文曲的“中国司法伦理基础论纲”项目和张亚飞的“近代中国法治与刑法伦理的变迁研究”项目等。

3.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和开放

法伦理学的研究不断深化和扩展,研究视角从单一走向多元,从抽象转为具体。首先,学者们对中西法伦理思想的研究从单纯的学理研习转向关注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和意义,注重对中西文化的比较研究,一方面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继承和吸收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合理内核,力图促进中国当代法伦理思想融通和创新发展。其次,在法伦理问题研究方面,不仅有系统性的一般理论探索,还有专门对某一具体领域的个别问题探索,如朱力宇、袁钢的《法律伦理教程》(2007年)特别关注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法律谈判等中法伦理的个别性问题,刘华的《法律伦理》(2002 年)着重探讨了经济法律伦理,包括经济立法伦理和经济司法伦理等问题。再次,随着法伦理研究的发展,学者对法伦理学科构建的基础理论研究逐渐转向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伦理双重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尝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而回应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医疗卫生等各领域的热点问题,运用法律和道德的多元机制来分析和解决社会纠纷,构建公正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四、中国法伦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新中国成立70 年以来,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中国法伦理学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伦理学的建设仍在路上。未来中国法伦理学发展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具有世界眼光,促进法学与伦理学等跨学科交叉研究

从世界文明思想史来看,法律和道德相结合是法学流派融合和统一的趋势。西方文化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当代法伦理学历经了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和自然法思潮的复兴,“代表着法的理论在努力挣脱道德束缚并取得形式上的独立后与道德的重新牵手”[19],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探索和反思。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化有着深厚的德治伦理传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亦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因此中国法伦理学的研究既要立足本国文化土壤,继承中国优秀的传统人伦精神,又要具备全球视野,注重民主与法治建设,同国际社会接轨。

作为交叉学科,法伦理学研究要促进法学和伦理学等跨学科的交流和沟通,克服学科隔膜和互动匮乏的问题。未来法伦理学的研究应当突破单一学科的研究领域和范式,进行跨学科的合作与融合,促进法学与伦理学等多学科的良性互动,“为传统伦理学研究寻找新的理论突破口”,也“为外来的法理学知识注入本土化的中国性元素”[20],进而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文化支撑。首先,在研究队伍上,学者们应当立足自身学科专业知识,学习和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打破法学和伦理学“各说各话、互不通约的局面”,提升对法律与道德的理论和实践认识,促进法学和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譬如在研究立场的倾向上,一般而言,受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影响的法学研究者往往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和界限,而伦理学研究者更为关注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统一,因此未来的法伦理学研究应当系统地、辩证地看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将二者的区别和统一结合起来,避免“片面的深刻”。在知识储备方面,法学研究者需了解必要的伦理学知识,更多地反思和探讨法律的正当性等法伦理学的核心问题;而伦理学者亦需熟悉基本的法学知识和语言,将对法伦理学的抽象研究深入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层面。其次,在学术交流上,学界应当建立法伦理学的学术交流机制,促进法学、哲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实现参与者身份背景的多元化,提高法伦理学相关学者、法律从业者、社会人士与政府人员等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鼓励从多维度的视角扩展法伦理学研究的具体内容。

2.树立问题意识,回应中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法伦理学的研究既是对法律与道德(伦理)学理上的理论探讨,也涉及到对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双重困境问题的实践分析,从法伦理学视角探讨现实具体问题的研究在近些年已经成为研究热点,并且这一趋势将不断加深。

其一,法伦理学研究应当以实践为导向,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法伦理学研究与现实实践密切相关,中国法伦理学的发展应当在对法律与道德理论系统研究的同时,关注中国社会发展中伴随的现实问题,将法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助力分析和解答社会发展中的困惑和风险。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对社会具体问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伦理和法律的共同协作,如一系列技术进步带来的风险和争议需要用伦理审查和法律规制的多重方法来共同作用。因此,正如一些学者所建议的,未来法伦理学的发展可以尝试“先思想,后学科”的路径,将学科构建问题悬置起来,从法律与道德“真实的共生状态”和法伦理学研究的现实需要出发,先进行法伦理学“知识增量”,注意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关切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问题,促进中国法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其二,法伦理学研究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应当更加深入,围绕具体问题进行伦理和法理的多重探析。当前法伦理学研究中对现实问题的探讨,其法伦理学的视角和特色并不明显,有些研究只是在标题中出现了“法(律)伦理”,在正文中涉及法律伦理的具体内容并不多;有的仅是对该问题作出单方面的法律回应和对策建议;有的仅是在对策部分将法律和道德的方面分而述之。故而,对现实问题的法伦理研究应当注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价值分析和典型案例等,将对现实问题的探讨深入至道德分析和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发挥法伦理学跨学科研究的独特优势。比如对于科技问题的法伦理研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科技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往往是为了促进和鼓励科技的发展,但科技这把双刃剑不仅带来便利、高效的生产和生活,另一面亦伴随着社会风险和潜在影响,这些隐形的危害可能从法理上尚未进入法律层面的探讨和规制,但在伦理价值层面却应当充分探究,以将行业自律、伦理审查和科技法规政策等结合在一起,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公民大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合力,引导和规制科技的良好发展。

3.坚持创新发展,推动马克思主义法伦理学中国化研究

“在当代中国语境之下,不管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思考还是实践展开,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与引领之下。”[21]在中国法伦理学研究中,马克思主义法伦理学研究可能是重要的知识增长点,构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伦理话语体系也是我国法伦理学研究发展的必由之路。

首先,要系统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思想。目前国内学界缺乏对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的系统研究,仅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中零散地涉及到法律和道德。回归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法伦理思想,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梳理,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中国化研究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要立足中国语境,创新性地推动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中国化的进一步发展。最根本的是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法律和道德问题,结合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推进马克思主义在法伦理问题上的中国化和时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伦理学话语体系,并用来指导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具体实践。在马克思主义法伦理学研究中,要辩证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认识到法律与道德二者相区别的基础上着重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一致性;同时,要注意将法律与道德置于具体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协调法律与道德二者的价值追求及运作方式,注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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